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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回復原狀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區分成「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回復原狀」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回復原狀」兩個解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指負賠償責任的人,原則上是以回復原狀作為賠償的方法,也就是要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例外才可以金錢賠償。例如:A駕車不慎與B的汽車發生碰撞,並因而造成B的汽車車燈毀損,A應先將B受損的車燈修復,回復汽車損害前的原狀,作為賠償方法。 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之訴等,原則上就不可以再提出。但如果是因為發生水災、震災、風災等天災,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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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本案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事物訊問,是刑事程序中,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證人針對具體的案情問問題,例如「當天你人在哪裡」、「這包毒品是誰交給你的」這類,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問題。本案訊問之前,必須先進行人別訊問、告知義務。而訊問時禁止用刑求、疲勞訊問等不正訊問的方式進行,否則將會讓問到的自白或證言不能當作證據來使用。註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事物訊問:指就本案相關事實之訊問,而就訊問被告之方法,消極方面,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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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緊急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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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所為的陳述,一般是指被告承認自己有犯罪行為的陳述。自白是刑事訴訟證據方法之一,但自白要成為合法的證據,前提是該自白要具有任意性;在外力壓迫下所作出的自白,因為不具任意性,因此不得作為證據。此外,還要具備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須與事實相符,方得為證據。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II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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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卷證併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除了提出起訴書之外,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便是「卷宗併送」的規定。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依照第451條第2項規定,同樣要採取「卷證併送」辦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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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示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定義公示送達是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文書,如果有對方所在處所不明、已經在國外又不能囑託使館送達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進行方式公示送達的文書,會由法院書記官保管,並在法院的公告處黏貼公告。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生效時間公示送達是公告後的20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文書,都會生效。但如果是向外國公示送達的話,要60日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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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法院依法審理後所做出來的決定,可分為「裁定」及「判決」,前者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後者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的結論。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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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法律中,都有「勘驗」這個用詞。(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64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3款、行政程序法第42條、海關緝私條例第10條、公路法第18條、專利法第76條、建築法第58條等)總括言之,是勘查、勘察、檢驗、查驗的意思。實施勘驗的人員,受勘驗的人、地、物,以及勘驗的方法,因相關法條規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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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助於證據評價的事實,又稱為「補助事實」。認定主要事實除了利用直接證據,也可以利用輔助事實和間接事實這些間接證據,再透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推論主要事實是否存在。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此時A主張C有陪他去銀行領錢要交給B,作為證人的C精神狀態如何,就是證據(人證)是否可信、如何評價的輔助事實。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按主要事實之認定,除依直接證據證明外,亦得由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等,依經驗法則推認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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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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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准予提起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或簡稱「聲請准提自訴」,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需要經過再議與再議不同的是,再議為檢察機關自行檢視處分的適當性,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則是交由法院審查處分的適當性。所以順序上是先讓檢察機關審查,再由法院審查。聲請時間需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請結果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聲請人主張不合法或者無理由,就會駁回准提自訴的聲請,若聲請有理由,則法院會做出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聲請人就應該要接著對被告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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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庭之友是憲法法庭中的制度。法庭之友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即使只是情感上關注案件,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經過同意後,主動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判時參考。雖然法庭之友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如果當事人決定採用這些法庭之友的意見或資料,這些意見或資料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 延伸閱讀:黃蓮瑛、陳婉榕(2022),《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註腳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至第5項:「I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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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的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處罰(例如吊扣證照、命令歇業、撤銷許可等,詳見行政罰法第2條),統稱其為「行政罰」。二、行政罰由主管機關裁決處罰,如有不服,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此與刑罰由法院裁判依上訴程序救濟有別。三、罰鍰也有經由法院用裁定科處的情形,屬於秩序罰性質。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科處證人罰鍰、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3第1項科處拒受身體檢查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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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是指民眾告訴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疑似有犯罪事件發生,可以是告發(任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發生,都可以告發)、告訴(有告訴權的人才能告訴並請求追訴,像是被害人、被害人特定關係人)。為了方便民眾向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申告,檢察署大門附近都會設置申告鈴。註腳刑事訴訴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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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專屬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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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原告請求法院在判決主文中下的結論(民事訴訟法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分割之方法如附表二所示」等等。另外,學說上將「訴之聲明」和「當事人」、「訴訟標的」合稱為訴之三要素。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2017),《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頁43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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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中,法院稱呼原告與被告雙方當事人的代稱。例如:判決裡會提到:「兩造不服均上訴」,就是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意思。判決提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對於前述的事實,並沒有爭議,所以法院認為的確如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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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行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做或不做某些事情(行為),如有違背,會產生不利的結果(效果)。這種要求,不允許排除適用,稱之為強行規定。在法條上可以看到兩種情形:(一)是規定「應」如何如何,採用強制式、命令式的語句,這種情形可以稱為強制規定。例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有違背,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其結婚為無效。又如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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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遠距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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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囑託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審判長(合議庭中負責指揮訴訟的法官)、檢察官如果有需要,可以請證人所在地方的法官、檢察官協助訊問證人,取得證人的證詞。例如需要盡快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但證人在其他縣市、交通不便的時候,可以囑託訊問,趕快蒐集證人的證詞。延伸閱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