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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結婚跟調派的地區一樣,原有公司補貼的租屋補助會被取消嗎?原本從楊梅調到高雄,又從高雄調來斗六再從斗六調來台南,回來剛好夫家在臺南。在這期間是公司都有租屋補助,會因為結婚在台南,而變相取消補助嗎?老公沒有自己的,房子家裡人口過多10人而我的戶籍一樣在楊梅感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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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到7/1號我們也於6/29清空交屋鑰匙返還房東7/7房東突然說桌子斷裂並且拍照說是我們用的後續又多窗戶床架斷裂等問題出現我們交屋當下並無拍照也無再多簽訂契約房東也是口頭約定說先還一個月押金剩下一個月押金由於帳單7月中旬才能收到於是先放她那現在要扣我們放在他那的那一個月押金租屋期間4月水管阻塞房東也不願付款我們簽訂是行政院下載的租屋契約但因已交屋後我們以為已經沒事我們合約以丟棄我有方法可以請求房東付款嗎?請問我有辦法拿回我那個月押金嗎?我已交屋都過這麼久我還需負修繕責任嗎?如果今天要調解我無合約也無交屋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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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移工正職以外想多賺一些錢,如果還有時間,可以去打工嗎?又如果是等待雇主轉換的期間,可以去打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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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應用程式會有「免費試用」的選項,然而在試用期過了以後很多程式並不會另外通知而會直接讓用戶變成付費訂閱,用戶在收到電信帳單的時候才會發現自己多了這筆花費。如果在付費期間取消訂閱(例如以年計費而用戶在超過試用期的一個月內取消訂閱),是否有辦法退回部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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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A公司兼職,非正職員工,期望找性質相似的工作增加收入,但發現當初與A簽訂的契約中,包含受任期間競業禁止條款(非經A事前同意,不得從事性質相似的工作),並如果違反,契約即行終止,且要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且負其他民刑事責任。想請問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實質效力?並沒有要揭露A公司的商業機密,只是純粹想找另外工作,但擔心如果按照合約乖乖告知A公司,公司就會直接禁止並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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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告人已經收過第一次刑事傳票在1/21開過偵查庭,但當天被告並未到場,現在又收到第二次偵查庭通知書(2/23日出席),想請問:若這段期間我們雙方私下有協調,對方如果表明了有意願賠償將金額歸還,是否可以私下簽和解?然後在23日出庭的時候當場遞交和解書跟遞交撤告狀呢?因詐欺是非告訴乃論,這樣有機會讓檢察官判被告不起訴嗎?提告內容:詐欺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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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電子公司上班的員工,本來在公司擔任組長一職,但因加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左邊肩膀鎖骨骨折,因此意外公司藉由我在外兼差而將我降級為技術員,但又因我受傷在復健期間,產能未能達到公司標準,叫我簽下簽呈並同意公司考核將我評分低下的同意書,想問問這樣我是否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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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在幾年前與隔壁一間公司訂定契約(該公司於辦公期間會產生噪音),契約內容為:約定每日的辦公時間為上午9:00至晚上6:00,並每個月支付原屋主2000元作為補償。如過現在前屋主將房屋出售給現任屋主,現任屋主是否會受到該契約拘束呢?還是有權利拒絕此契約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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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欠繳管理費一期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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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有些候選人競選期間請吃飯,這樣沒有違反選罷法,賄選嗎?看到有再追蹤的政治人物說這樣超過三十塊應該是違反選罷法,想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參加造勢活動的時候會有滷麵跟礦泉水,這樣會算賄選嗎?新聞: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3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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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樓上屋主,是樓上,是樓上,小弟的房屋是公寓50年老房,因前陣子地震的關係,樓下住戶反應浴室及後陽台有漏水現象,小弟請來檢測師檢測,發現浴室防水層及排水管有損壞,但在今日2021/12/11(六),檢測師要到樓下做最後勘查時,樓下屋主不給進入,令眾人傻眼,可是小弟都有積極處理及解決此狀況,令小弟深感困惑!(樓下告知漏水時間是2021/11/22)(12/1日檢測師第一次到現場勘查檢測,檢測師分3次集水處理檢測每次間隔3天及用熱像儀)(近年來都未施工,除了牆面油漆粉刷,牆面均無敲打)想請問:1:地震造成浴室防水層及排水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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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很多人居家上班。請問居家上班的情況,遇到颱風假,人事行政局網頁上已公布達停班停課標準,那在家上班的人可以跟著放假嗎?雇主在颱風來之前請員工把電腦帶回家,隔日放颱風假也要求員工繼續在家工作,是可以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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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新聞上看到八大行業是最早被政府要求停業的,請問是哪些行業呢?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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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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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喝完酒因為我喝酒酒醉了不能騎車回家就被A男載回家到家後他說回不了家所以我開門給他進來要暫時待到六點之後我去洗澡洗完澡後我就去上床把被子蓋好陪待在旁邊的他聊天但因為我本人想睡覺也才聊了兩三句聊到我快睡著之後他就爬上床與我發生性行為期間我有說不要並擋住自己但因為阻止不了就直接放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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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溯及既往、期限的規定(第19條: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但第12條至第16條自公布日施行。)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7147/%E5%88%B6%E5%AE%9A%E5%9A%B4%E9%87%8D%E7%89%B9%E6%AE%8A%E5%82%B3%E6%9F%93%E6%80%A7%E8%82%BA%E7%82%8E%E9%98%B2%E6%B2%BB%E5%8F%8A%E7%B4%93%E5%9B%B0%E6%8C%AF%E8%88%88%E7%89%B91.請問過去已經發生的防疫照顧假、徵用口罩的法源依據,都會瞬間改為本條例第7條嗎?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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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109條前段好像沒有規定以裁定做成,看文意是直接放人沒書面,或者是我有疏漏後段部分在121有寫明,另外316是分類再擬制撤銷,想問一下109前段好像被分類在法定撤銷的原因。或者是我搞錯了法定撤銷和擬制撤銷並非書面不書面去分類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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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勞保投保期間是到職當天~離職當天。一般勞工的健保費是由公司、員工、政府共同負擔,想請問是否必須當月月底還是公司員工,當月才會享有健保。如果我5/30離職,5/31已經不在公司,那5月就要自行負擔健保費用嗎?參考資料:https://twworkforce.com/2021/12/15/2022-n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