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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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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教育類NGO組織工作,今天於網路上發現有人使用本協會具辨識度的名次作為暑期營隊的標題宣傳。將NGO的產出用在商業模式上是有辦法追究的嗎?在名稱、介紹的文字內容、教材方面有可能會有不同程度侵害到協會權益的地方嗎?另外如果有侵害到權益,有辦法追究對方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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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裝修產生的外部成本(噪音)是我必須自行吸收的嗎?還是有法律明確保障我的權益?此外,裝修公司擅自移動家門外的摩托車導致車體受損,除了直接使用民法第184條外,還有其他相關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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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收到網購的面膜,結果拆開後才發現原本訂20片,賣家只送來10片。和賣家反映時,賣家要求我提供開箱時的錄影佐證,但我沒有錄到。結果賣家回覆我,商品紙箱上的封條有註明:「開箱請全程錄影,否則概不負責」,不願意補件給我。請問賣家這樣的規定是合法的嗎?我只能認賠嗎?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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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嚴重,昨天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ZObYKjUAgGE),發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撤回了先前陸委會公布開放陸配子女入境的決定,有點困惑。請問: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2.通常來說,一個行政機關可以撤回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撤回陸委會的決定嗎?這個「撤回」是什麼意思?3.決定開放陸配子女入境與否時,除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提到為了保留國內檢疫容量這個原因以外,還應該考量到哪些事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相關規定嗎?陸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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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金購買二手車輛並且已經辦妥過戶也交車..數月後突然接到車貸公司催繳通知.經查發現是當初購買業務辦理.當事人要如何處理?已申訴車貸公司.車貸公司卻將偽造本票申請裁定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1.知名車商是否要對聘雇業務行為負責.2.監理所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讓業務員利用車主身份證影印本辦理補發.車輛行照.車輛登記書.是否可以檢舉.3.請法律百科律師.應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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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原生父母“早年”生我二人(直系兄弟),但母親在我輩於67年時,其在外發生姊弟戀婚外情(對方男小其10幾歲),棄家不顧,後於民國68年未婚生子,棄父棄子,也因父當年未發現母親未婚生子(讓該“私生子”借殼上市-掛我父姓)至此母與對方男子就帶其二人之子離家後音詢全無,後又多年後我找回多年未見之母,母亦未共同扶持父及養育我們子女,而父因是老兵在民國80年間有承受政府的國軍改建條例之恩澤辦理登記,歷程年間國宅尚值啟造,父於民國87年中突因心哽塞猝逝,因當年父欲辦離婚母逃離而未辦成,民國95年國宅落成抽籤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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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同意退款,但是多次跟賣家聯絡,表示倉庫貨品太多不用退回。擔心之後有消費糾紛,可是賣家不提供退貨地址和編號,想問有沒有相關條文可以保障?有查詢消保法20條,但是他是未經消費者要約,我是有要約,但也要退貨,對方也同意,但不知道有沒有符合條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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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雇主於忙碌的週末聘請假日計時工讀生,六日每天各工作8小時,合計16小時,請問勞保、健保怎麼處理最好?希望能保障工讀生應有權益,同時讓雇主避免不必要的支出。1.健保:是否因為每週工作超過12小時,雇主須辦理健保,法條依據要看哪裡?https://bit.ly/2JvNxSm2.勞保:雇主是否可以選擇「每週六上班時加保、週日下班退保」以減輕勞保負擔?https://www.bli.gov.tw/0019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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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勞動相關法令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請問以下幾點問題:1.試用期有長度上限嗎?可以延長嗎?延長後是否有總時間上限?2.試用其員工也是正式員工,法令上有規定的都總時間上限?2.試用其員工也是正式員工,法令上有規定到的是否都與其他員工一樣待遇:辦理勞健保、被資遣可領資遣費?3.法令沒有規定到的,如:員工福利、三節獎金,公司工作規則可否統一規定:未通過試用期員工不享有相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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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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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人力縮編為理由,將員工從本來的A部門調動到B部門,在A部門工作時,員工薪水為:月薪A+每半年一次的獎金而B部門的薪水則為:月薪B(無獎金)月薪B比月薪A多,但因為A部門還可以領取獎金,所以A部門的年薪高於B部門。請問,雖然月薪B比較高,但這樣的調動算是對員工產生不利的改變嗎?員工可以拒絕調職嗎?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獎金金額是浮動的,員工該如何證明調職到B部門會減少整體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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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8更新問題]我再具體說明一下。教師法第42條第三項前段:「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四項「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教師的)申訴書,就已經是(教師)提起申訴了,怎麼會以申訴書的日期當作提出申訴的期間?時間軸應該是:收受或知悉措施次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書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而申訴書上面的日期應該也是完成申訴書的日期。***教師法第42條全文:1.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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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去年購買完服飾並且帶回家使用超過一年之後,拿來店內並表示商品有瑕疵要求店家要全數退費。服飾有相當明顯使用過跡象,並且消費者也確實表示有經常在使用,但已經超過一年仍執意是商品品質不佳要求退貨,然後當時購買發票已經遺失,但消費者執意表示我們有他們消費紀錄所以還是要換給他。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消費者的權益為合?只能退費給消費者?身為店家的權益又在哪裡?無法接受這樣的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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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皆有遺留財產給三名兄弟,每位兄弟皆有分到各自的房產,而我分配到的為原本父母居住的房子,現父母已過世,父母名下的存款等皆已共同處理分配,而我分配到名下房子內父母所購買的家具、瓦斯器具等物品,是否歸屬我?抑或是仍需要三名兄弟共同處理?若物品歸屬三兄弟共有,未經其中一方同意,私自處理,如丟棄、販售等,若真需走入法律途徑,未同意如何處理的兄弟可以怎樣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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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5年台灣高等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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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公投後,同性婚姻會以透過專法來保障,想請教專法和民法保障的婚姻這兩種方式有何種法律程度的差別?透過這些專法通過的同性婚姻能類推適用民法婚姻關係下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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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17歲已懷胎男朋友已經21了為了保障權益決定先登記雙方家長也都已經同意如果去戶政機關他會讓我們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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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區分成別墅區、大樓區,別墅區人口較多,占地也較大。請問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會不會因為別墅區的票比較多,就作出不利於大樓區的決定?如果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大樓區的人可以怎麼做來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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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18「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表示,如果人格權被侵害,著作人家屬可請求排除或要求損害賠償?若家屬同意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則若人格權被侵害,即無法請求上列權益?亦無法另行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