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您好我想詢問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內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想詢問是此項是只能由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還是亦可以透過法院主動依職權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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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繼承,第一順位所有權人、各自所有的繼承權益,是否屬互不干涉,互不影響,為維護自身是否能夠主張提出申請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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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書的時候發現兩者都是在訴訟上進行效力也都和法院判決相同,請問差別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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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是不能和解的。即使和解成立也無法撤回告訴。至於民事賠償,是另一回事,只可以作判刑輕重的參考。按照提問內容,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詐欺罪是二審終結的案件,如經判決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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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不楚狀況下簽了和解協議可以要求繼續審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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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大陸妻子只在大陸登記過結婚,在台灣沒有任何登記!現如今她通過大陸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不理她會有何影響,名下財產會被扣押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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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遭受到性騷擾,對方有多次觸摸生殖器官,並有言語騷擾,想請問在這種狀況下求償金多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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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女方為了報復心選擇不離婚,請問男方該在哪個適合的時機點提出離婚訴訟?另外出軌的一方一定得用離婚調解的方式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