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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大家如果某甲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集團涉犯洗錢罪,而此帳號被詐騙集團多次利用,獲得了許多來自不同受害者的金錢。例如現有被害人A、B、C、D檢察官針對被害人A、B部份向法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也已下判決,都無人提起上訴,目前判決確定。被告這時又收到地檢署傳票,是C、D被害人提告。針對C、D被害人這部份,檢察官是不是只能下不起訴處分;或是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下不受理判決?因為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只有一次,屬單一行為,應有一罪不二罰的適用?想請問大家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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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檢察官上訴後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或服勞役可上訴請法官判緩刑或減輕刑期嘛?錢有經過我的帳戶又轉給b,b把錢拿給cC跟我說當時的錢是玩博弈賺的錢後來才知道他是地下換匯的錢,但中間商沒有把錢給換匯的人開庭時b有出庭作證是把錢給了c我與b,c現實並不認識,我跟c是網友B,c是現實認識也知道對方名字C原本要我做偽證將b的事情都攬在我身上說錢是我拿走的,但我開庭時並沒有這樣說是跟法官說c叫我做偽證想請教可以透過上訴方式用什麼理由將刑期降低或判無罪亦或者緩刑?成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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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娶了菜市場名,貸款公司查判決書全台都有紀錄,同樣在桃園的也有一堆,都沒透漏任何資料,該如何證明那些人不是我?這已經造成我很大困擾,心裡真的不是很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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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之前在想如果我對乙提告,那我勝訴了我是否能散布從法院下載的公開判決書,所謂散布就是指例如可能寄給乙身邊的家人同事朋友,或是張貼在乙的住家或是工作場所附近,甚至是買廣告讓更多人知道,想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觸法的可能,當然前提是沒有竄改判決書內容還有提告原因不是什麼殺人放火或性犯罪,可能只是一些輕罪此外我本人沒有官司問題,單純想解答疑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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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為前男友要求我分手後將東西拿去給他,現任男友便開車載我前往對方租屋處樓下,前男友看到後非常生氣,開始咆哮把人拉下車,並衝上前打人,過程中還徒手破壞車子後照鏡,以及拿路邊三角錐砸向擋風玻璃,警察到場後將我們都帶回警局,當下檢傷時男友全身多處擦挫傷,對方無明顯外傷,但是一直大聲嚷嚷說頭很暈,後續男友提告對方傷害及毀損,案件已進入簡易庭判決中,事隔5個月,突然收到警方通知對方也要提告傷害,並且附上傷勢蠻嚴重的驗傷單,當天我在兩人中間是沒有看到男友還手的,只有阻擋及閃避,男友做筆錄時也明確告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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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知悉彼此財產,若一方提離婚訴訟1.若判決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判決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2.若調解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調解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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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生朋友在台灣離島的酒店當公關,然後因為前幾天我朋友喝酒喝太多已經有點醉了所以先在客人的包廂睡著,但她還是有意識的,後來發現客人的手開始在摸她胸部和親她嘴巴,另一隻手在摸入她的下體,但她雖然有意識可是已經半醉,所以沒有力氣可以推開客人,但有跟客人說不要,但對方一直用,後來我朋友故意把桌上的碗丟在地方想辦法製造聲音,少爺就進來發現女生喝醉就把女生扶出去,包廂裡面有我朋友和一個客人和一個也是在那間店的少爺(但他是休假去喝酒),但整個過程他都有看到我朋友被那個客人侵犯卻都袖手旁觀,後來女生被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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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立法理由係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基此,如婚姻關係解消,則他方非配偶,此時他方是否不得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其財產?惟管件以為,離婚之訴既未判決確定,竟生與離婚判決確定同一之效,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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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實際產生糾紛但還是好奇下述流程的相關責任因賣家手誤少打一位數故原先萬元的預購模型變成千元所以有部分買家在千元狀況下進行下單我這邊也做了下單與付款轉帳的動作(款項部分會先由第三方平台保管至發貨買家拿到後才會撥款)所以我在轉帳後收到平台發出的通知信告知已收到款項,購物網也顯示的標示到這個階段我好奇的是那對方是屬於要約嗎?還是至此都還不算契約成立?P.S目前店家已請我這邊取消訂單並我也重新下單因為查看了部分文章覺得賣家屬於要約方,但也看到有些有不同判決所以有點搞不清楚基準點在哪?還希望有緣人可以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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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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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當事人未出席,委託親屬出席,是否有相同效力?而乙方代理人並未攜帶委任書。2.雙方協調結果並未在當場取得,當庭雙方並未見到對判決書也都無法簽名,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事後也未收到判決書(正本或電子)3.在乙方缺乏委任書正本的情況下,仍然開庭,請問該庭法官是否有失職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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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詢以前的判決案例,試問要如何查詢(民國94年以前)?或者是如何以案件關鍵字去查詢?(不知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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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朋友與人有債務糾紛,也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想請問,如果把判決書雙方的個資隱藏劃黑,且公開在對方的臉書/專頁,同時貼文寫:某某某,如您與男性友人信誓旦旦所言「我很會賺錢,從來不會欠別人錢⋯法院怎麼判,就會怎麼還⋯」。如今,還錢卻問我是誰?請社經地位頗具名氣的您,信守承諾與儘速聯絡,謝謝!請問,這樣的行為,會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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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好看到健身界在討論一則判決(應該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109%2c%e6%b6%88%2c7%2c20220124%2c1),提到教練讓新手同學練比較重的硬舉,但同學後來受傷,向健身中心請求賠償的案子。但同學的重訓課要有效果,必須有漸進式的超負荷訓練,不然也會沒有達到重訓課的效果。請問教練在讓同學有練習效果,以及避免同學受傷導致產生法律責任這兩者之間,有沒有什麼比較可以依循的法律判斷因素或標準,來供教練以及同學來參考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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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簡要說明即可)原告告本公司未付薪資以及退休金,但事實是原告已從本公司離職且也從未進公司,而我司也覺得莫名其妙則未給與重視,但因遇到假律師變成敗訴,最高等法官也判決,後來請其他律師都說已經判決了無法改變,但可以根據別的點去突破,打了三年卻還是因為原審已判決改變不了,現在原告笑嘻嘻與同伴一同去銀行領錢。具體訴求:請協助扳回正義,誤讓司法幫助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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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委任的律師若擅自認諾對我方不利的事項,有損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嗎或其他救濟方法嗎?事情是這樣委任的律師於言詞辯論庭的時候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擅自在法庭上答應對造應給付的金額可以扣除約六萬元事前沒有知會我事後也未告知我直到我要求看言詞辯論筆錄的時候才發現這件事我有問過律師但他說法含糊不清,也不太理會我的疑問且那一庭已經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沒多久後就宣判了也因此第一審判決書出來我方應得金額平白無故減少約六萬元不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主張律師的聲明無效嗎?或是在上訴的時候針對這點聲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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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簡易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是否表示繳錢即可?總數是要繳15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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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宣示判決當天若雙方律師都不到場聽判要怎麼樣最快知道判決結果?會公布在法院網站嗎?因為等判決書送達律師那邊可能要2~3天再等律師通知我可能也要半天這邊希望宣判當下就能立即知道了也好準備接下來要採取的行動不知道有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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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有點長希望能給個答案直接說白雖然判決結果尚未出來但學校處理事情不公平)A同學在學校被被B同學毆打!原因是這樣的他們是同一班B因不太懂得社交而沒什麼朋友而大家也因各種原因各自討厭B有時同學就會故意說話激怒他(他們從不侮辱、人身攻擊)而壓死B最後一根稻草的就是AA因為之前有段時間跟B交情不錯B總是會跟A說他要減肥啊那天中午A就無聊跟B說不是要減肥?B就衝過來狂打A的頭跟勒脖子導師看到後馬上制止帶兩人去學務處(我是C同學那時候因為在他們兩個中間導師把我當見證人也帶去學務處)在途中我跟A關係比較好就跟A說沒事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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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