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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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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滿18歲,屬成年法定年齡,我的意願是想搬離家,父母因自己考量認為我不夠成熟而不同意,他們完全沒有給我選擇的機會,法律上他們已沒監護權我可以提出告訴,但有可能引致家人對我實施身體暴力與言語暴力,我知道家庭暴力也有另外的法律保護,不過因同理家人,我不希望提出告訴,所以最後評估離家最好的選擇是離家出走,我有可能被家人報失蹤,但我已成年可以自行銷案,想問的第一個問題是若我有留下紙條說我要離開家裡,他們還能報失蹤人口嗎?第二個問題是若他們沒告訴警察紙條的事選擇報失蹤人口,我該如何知道警察在找我?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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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為欠錢沒還,被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確定。他想請我幫忙,假裝自己也有被他欠錢,讓他可以保留一點財產。如果我幫忙了,會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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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聯合國的永續發展目標SDGs是由哪個單位經過什麼程序通過宣布的呢?在SDGs之上,還有上一層級的文件嗎?SDGs對於聯合國會員國來說,是有拘束力的文件嗎?如果沒有,要怎麼評估SDGs執行的成效呢?臺灣民間或政府照著SDGs去調整改善各種措施,又該怎麼判斷成果是符合SDGs的要求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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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絡上接單幫人在海外代購東西,同時賣場上也寫清楚不含運/商品所在地是在海外等等資料。收到買家下單後就已經幫他購入了商品。但後來買家表示他誤會了,覺得運費貴需要退款。請問我在這件事上能得到法律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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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是舅舅跟舅媽不肯撫養精神狀況出了一些問題的外婆,又私底下拿外婆的印章證件去偷偷把外婆的土地移轉到自己名下,為避免全部移轉不得申請老農津貼而保留一部分未移轉,這件事直到上次外婆需要花錢請看護,朋友媽媽帶她去國稅局查名下財產的時候才東窗事發。目前是想到可以主張民法第170條的無權代理或是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之禁止(當然我還不確定是否是大舅媽跟小舅舅輪流代理外婆並移轉給對方)主張代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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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如果居住的社區內(禁止吸菸),看到有人抽菸,規勸後不理,此時若想檢舉他,但如果離開現場去告知保全,可能回來時人已離開,請問1.我可以拍攝對方抽菸的行為作為證據嗎?2.是否會侵犯對方的肖像權?或拍攝的行為是為了保留證據所以可以不受處罰呢?3.對於在禁菸區吸菸的行為該如何檢舉才適當?4.如果今天場所換成在非社區內(例如禁菸公園)檢舉的方式也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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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已經死亡,平時與兄弟姊妹沒有往來。希望有好的規劃,盡量將財產留給我長年關懷的公益團體。請問可以寫遺囑表示全部財產都捐給公益機關嗎?或是必須保留特留分後,將剩下的財產指定捐給公益機關?可以將大部分的現金購買人壽保險、儲蓄險,並將受益人指定為特定公益團體嗎?(還會發生侵害特留分的問題嗎?)我住的房子可以如何安排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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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益,如在學校、補習班之課堂環境上持續被言語騷擾及關係霸凌,並被誣陷誣賴,加害人(行為人)人皆為滿18歲,請問該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不受他人(同學)不法侵害及預防,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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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嚴重,昨天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ZObYKjUAgGE),發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撤回了先前陸委會公布開放陸配子女入境的決定,有點困惑。請問: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2.通常來說,一個行政機關可以撤回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可以撤回陸委會的決定嗎?這個「撤回」是什麼意思?3.決定開放陸配子女入境與否時,除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提到為了保留國內檢疫容量這個原因以外,還應該考量到哪些事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什麼相關規定嗎?陸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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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與日籍配偶(妻子)在日本與台灣皆以登記結婚,並在台灣定居。未來計畫生小孩,面臨到小孩必須要從夫姓還是母姓的問題。因為我的父母在我小時離婚,但我的父姓一直沒有更動,保留至今。經過思考後覺得未來的小孩不一定要跟我姓,所以我與妻子皆同意讓小孩跟日籍妻子的姓氏(有漢字),請問這在台灣是合乎法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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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民宿老闆,民宿中有唯一旅客乙。一日甲心肌梗塞送往急診,恰巧乙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即喬裝成老闆,微幅調高房價,開始迎接之後的客人。甲出院後,乙將過程中之收入交還給甲,然而調高售價之邊際效益自行保留。乙雖於其中得利,卻不損失甲原有之利益,不全然符合不當得利要件。請問甲是否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認為乙為不法管理,並請求其返還額外之收入?抑或乙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主張其無因管理行為係為保護甲之財產而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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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是被資遣的員工享有的法律保障,請問如果是一年定期契約,契約到期後自動終止勞動關係,那麼員工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嗎?如果只有3個月的定期契約呢?另外看到勞動部新聞提到新規定「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失業給付及職訓津貼眷屬加給範圍。」如果不是父母,而是我照顧的其他長輩(祖父母、單身年邁叔叔)就不算在內嗎?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4751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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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網購原購買商品1111+690-111(滿1111折扣且免運80)-100(使用會員紅利點數)=實付1590元。因申請部分商品退貨(退貨商品原價1111元),故保留商品(原價690元)未達111折扣及免運門檻,僅能退回1111–80(未達1111免運門檻)-111(未滿1111折扣)-100(會員紅利點數折扣)=820元,我的疑問是100元紅利點數折扣不能退回是合理的嗎?雖然官網上有寫退貨不退回紅利點數折扣,但是假設原先只購買690元商品也能使用點數折扣100=590+運費80=670元,怎麼部分退貨紅利點數就消失不能使用了變690+運費80=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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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我家人跟A借錢,B和A是好友,同時B也是這份借據的保人。從去年開始借的,陸陸續續到現在,如果計算法規16%年利息,家人已全數還清,但一直以來都是由B轉交錢給A,家人與B的匯款紀錄都有保留。但今天A突然通知我家人說沒還他錢,我們能夠對B提起告訴,要回我們本來應該是給A的錢嗎?請問B的行為算刑事上的詐欺嗎?還是能以民事不當得利處理?知道直接還給A是最好的方法,但已經來不及,所有錢我家人從去年開始就匯給B轉交出去,A也沒來跟我們要過,所以一直沒覺得有特別的問題...T^T請問我們這方還有什麼證據或論點能自保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