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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我朋友(B)因為前女朋友(A)前述A和B分手後還有發生性行為而他們在分手後雙方同意A要還錢給B但A卻因還不了錢而同意以性行為作還債而過後大概一個禮拜,A覺得不行而向家人告訴B(p.s.B16歲A18歲,而到現在未有向檢察官發出告訴但在一個禮拜的時間內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我想問一下如果告A的父母可以告什麼罪行?而B怕A反告他性侵最終判決會是怎樣?而且有對話記錄證明B沒有威脅強迫A與其發生性行為,以及以往B要求A發裸照,而A自願性拍照,傳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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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女A曾經親口跟我說過(僅口頭上說),她姐姐會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如果我今天傳訊息給A,跟她提到,她當初說她姐姐跟很多網友發生性行為的事情,被女A的其他家人看到或得知(包含A的姐姐),這樣我會被A的姐姐提告,會有構成甚麼樣的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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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19歲所以是差不多過了4~5年當時14~15歲因為害怕被報復所以沒有驗傷當時在那個男生家和我家都有發生性行為有時是我自己願意但是有時不是我自己願意肛交的部分就是他逼我超痛但是距離那麼久還能提告嗎?然後有他最近自己承認有與我發生關係的對話。可以提告加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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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男女朋友然後也陸陸續續都有跟對方發生不只10次以上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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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大麻是合法的,但是台灣大麻不合法,所以蕾菈跑去泰國吸大麻到底有沒有違法?這應該就跟台灣人跑去瑞士安樂死,或者台灣的兄弟姐妹跑去日本發生雙方合意的性行為,或者台灣人跑去美國持有槍枝,或者台灣人跑去日本然後在網路上買酒,或者台灣男生跑去日本逃避兵役,等等,意思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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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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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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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男性滿16歲跟女性滿18歲發生性行為有犯罪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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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16歲有文字上以及口頭上同意與B(男)18歲發生性行為(口交),但完事後一段時間覺得不行,她父母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前提是雙方分手後,而且A欠B錢,而女方同意以性行為來還債,會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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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喝完酒因為我喝酒酒醉了不能騎車回家就被A男載回家到家後他說回不了家所以我開門給他進來要暫時待到六點之後我去洗澡洗完澡後我就去上床把被子蓋好陪待在旁邊的他聊天但因為我本人想睡覺也才聊了兩三句聊到我快睡著之後他就爬上床與我發生性行為期間我有說不要並擋住自己但因為阻止不了就直接放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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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確認滿15歲後,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我們是合意性行為,發生後因為月經晚來,我擔心懷孕,所以跟家人說了跟男友發生性行為的事,並且去婦產科做產檢,確認沒有後,婦產科說還是得往社會局上報,因此有社工介入,沒多久就收到警察的通知,去了婦幼隊做筆錄,且我的家人跟男友的家人也有出來談過,簽了和解書,男友家人也付了20萬,現在我想知道接下來的程序,正常的程序,以及和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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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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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人約在國小中年級左右,受到比自己大三歲的兄長指示舔對方的性器官,這樣算是性侵害嗎?即使是受害人也無法確定是否為強硬手段,但是舔對方的性器官卻是真的發生的事,這樣還算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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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常聽到有人棄保潛逃,請問這些人可以戴電子腳鐐嗎?另外犯下性侵的人,需要戴電子腳鐐嗎?戴電子腳鐐,需要戴著一輩子嗎?是哪個機關在負責電子腳鐐這件事?一般會經過哪些程序、步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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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名稱有時候用「防治」,有時候是「防制」,請問有什麼不同嗎?我看的的法條是: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2.性騷擾防治法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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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為遭性侵後.被確診創傷症候群之後又天天像網絡上常見的症狀,而跟家人快吵到失和.和十多年的男友也快吵到分手.自己在等待的過程中實在受不了這些傷痛伴隨夜晚一把眼淚一把眼淚的我剛從精神病院被放出來,還是很無力,請問如果尋求律師協助對我有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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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看過新聞,說有女生與2名男同事飲酒後玩「3P派對」,卻令男友起了疑心。女生為了掩飾,辯稱自己被人性侵,後來這名女性被反提誣告罪判8個月徒刑。但我又看到你們網站上有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說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可是被害人被性侵還被提誣告罪會不會太欺負人了?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舉證被性侵,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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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目前對於性侵被害人判定仍是「強制模式」為主嗎?還是逐漸轉向「積極同意」,就是沒有同意就是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