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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前妻外遇離婚事後一直有贍養費談不攏的狀況但因丈夫工作不穩定都是打零工所以常有無法按時給付的狀況前妻甚至執行命令要求丈夫每個月給付日前我的手足想贈與一棟不動產給我我礙於丈夫前段婚姻的關係遲遲未與家人完成贈與的手續因為我擔心我的手足贈與我的不動產是否因為丈夫與前妻的關係造成扣押或是任何對我單方面不利的事情我不想要我家人贈與給我的不動產莫名其妙被素未謀面的人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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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立法理由係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基此,如婚姻關係解消,則他方非配偶,此時他方是否不得依民法第1144條繼承其財產?惟管件以為,離婚之訴既未判決確定,竟生與離婚判決確定同一之效,似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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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沒有按照規定補班。日期跟行事曆都不一樣。造成帶小孩有問題。而抱怨給家人知道。然而家人卻私下檢舉。這樣公司會查到的話可能資遣我。我也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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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經校方媒介接受學術研究邀請受訪並在簽訂合同後被攝錄訪問過程,惟在未經同意下被公播,製作人與校方是否有刑責抑或民事責任?因此好奇而來訊問台灣的情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bJrj98-Gw在香港,最近一則未成年人權益遭中學校方、教職員與校友一併侵害的「公映事件」正鬧得沸沸揚揚。事前,此片涉事的學生受邀作社會學或教育方面的研究而應邀受訪並攝下上述影片的片段,亦有跟研究方及校方訂下書面合約訂明播放空間與對像,事後校方與攝製團體反口並作電影公映使有關學生的未成年人權益被踐踏之餘,更遭受道德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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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反訴的問題前幾天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已經定宣判日期了這邊在想現在不知還能否聲請反訴或者只能另行起訴?反訴是要提確認租賃契約存在大概情況是這樣:甲方(原告)提告請乙方(被告)返還房屋並主張租賃契約已經終止乙方則主張租賃契約未中止乙方現在想要提反訴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並就甲方擅自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害求償重點來了那麼若在一審言詞辯論後提了反訴會變成怎麼樣呢?個人認為可能有下列幾種結果:一、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因為已經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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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戶小孩子長期跑跑跳跳、亂丟東西撞擊地板的聲音非第一次發生,也非第一次反應,越是反應、越是頻繁。當然聲音來源(水錘、共振、裝潢等聲)並非來自樓上,但這些聲音都可以辨認。但本棟大樓大部分的人早上都去上班,只剩下我老婆。而每天下班後我也常常聽到跑跳、撞擊地板等等聲音。非持續性且發生頻繁次數多的聲音,甚至前陣子深夜~凌晨最近也聽到用腳輕踩地板的一陣陣故意的聲音,每天都在驚嚇何時又在蹦又刻意將門故意關上、將電源開關大力按等,最近也買了攝影及分貝器材,但這個噪音問題困擾家人很久很久,卻是長期造成惱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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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倘若機關屬於公務機關,法定員額編制人員100人以上,其中6人為勞工身分,請問:(1)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請問機關勞工只有6人,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2)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請問公務機關屬於此辦法所謂的「事業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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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27號,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3條,得領取拆遷補償費。關於釋字及法條所提之「違占建戶」是什麼意思?是指在(眷村土地)建違建的住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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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小父母離異並與父親和胞姊同住生活,父親已歿,從小與母親未同住也鮮少往來,我目前也無配偶和子女。1.天有不測風雲,如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本人名下的財產是否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母親?2.若本人先行自書遺囑並於內容中囑咐全數財產指定由胞姐第一順位繼承,未來如真的需要是否第一繼承順位為本人之胞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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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繼承人往生前已出租房子及土地給上市公司多年,其契約每二年會重訂,繼承人共有4人目前已辦竣公同共有,共有人中因其中1人重病住院短時間內無法協議分割,之前承租人每季會將租金匯入往生者帳戶,但因往生者去世後帳戶已被凍結所以無法匯款,承租人已將其中一季的租金在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下,逕開立往生者姓名並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交由其中1位繼承人之配偶領取,領取人未有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及授權,而承租人明知房東已過世却改開立支票交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如何主張?民法只有提及承租人去世可以終止合約,但未有規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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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職第四天,想離職,但是僱傭契約寫未滿三個月需提前七天,這樣是要照勞基法的未滿三個月不用預告期,還是按照僱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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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台灣蝦皮網站購買(Cynthia馬口鐵盒)因商品不如預期並且有輕微瑕疵,本人於7日內申請退貨,賣家收到通知,本人配合賣家退貨至賣家指定7-11物流門市,本人也至蝦皮申請個案處理,蝦皮平台寄出賣家同意扣款聲明書請本人要求賣家按照聲明書聲明同意扣款,賣家不願意配合蝦皮平台,並要求本人提供帳戶且只願意退款運費,商品價金不願意退,本人因顧慮網路個資風險,懼怕銀行帳戶淪為詐騙之人頭帳戶,因此提供linepay平台帳戶以及街口支付平台帳戶給賣家轉帳退款,賣家不同意以上兩個平台退款,也不同意蝦皮提供的平台退款,因此兩造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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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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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前公司有勞資糾紛,前公司不按勞基法付我加班費和特休,在職時索要勞動契約,公司一直推託,一直到有勞資糾紛和職場霸凌離職,公司還是沒給我勞動契約,離職當天因看到契約書裡寫各執一份,我拿了一份空白勞工契約書,想說之後和公司談勞資糾紛時要拿出來訴訟使用的!這樣被前公司提告(竊盜、背信)是否會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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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網站有一討論串話題持續討論並延續了一年,在此期間某人陸續在話題中以足以構成妨害名譽的惡毒用詞辱罵他人該討論串的話題持續至今仍有動態,辱罵者的發言亦在持續。若今日該討論串中的被辱罵者決定提告,是否可對該討論串創建一年來當中所有的辱罵提告?又或者是按照追溯期、只能針對討論串內近6個月內的辱罵發言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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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監理站表示,有些車主會把舊車委託車行轉賣及過戶,部分車行為了省事,會等到車子賣出後才辦過戶。但在寄賣期間,如果有人用車又違規,罰單會送到原車主手上,因此最好在寄賣時,就要求過戶給車行。監理站也提醒,最好要求與業者一起到監理站辦過戶;過去曾受理一起個案,消費者把舊機車賣掉後,業者沒去辦過戶,車主收到燃料費通知單,才發現機車還登記在他名下。這名消費者後來回去找機車行老闆,但機車行已經結束營業,人去樓空,他只好按照規定先登報要求車行老闆七日內辦理過戶,再以對方拒不過戶辦理註銷,註銷前還得付清欠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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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群網站上常常會看到貼文分享等等,如果不按分享直接引用圖片會不會有侵犯著作權的疑慮,又或者貼文下面常常有人會以有趣的圖片來回訊息,那些人用的圖片會有法律上的爭議嗎,還是說不用經過作者的同意就可以引用?這是合法又或者是合理使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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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臺灣要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不容易,必須是裁判離婚、對離婚原因無過失,贍養費金額也只是確保最低生活水準,但仍有幾個疑問:一、法院怎麼判斷金額可以達到「最低生活水準」呢?二、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三、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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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1)遺囑有透過民間公證人認證。2)有五位繼承人,其中有不服繼承內容不願按照遺囑辦理繼承,亦不願分攤繳納遺產稅。問題:遺產稅,因為其中之繼承人不服遺產分配,拒絕依比例分攤遺產稅。在未繳納遺產稅前是否就無法順利辦理繼承?有解決辦法可以順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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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按摩的時候,聽到台北市開放街頭表演的點只有60個,但已經有1千人有街頭藝人的身分,導致視障者很難競爭,不容易找到適合的時間與地點在街頭表演。最近也常遇到特地跑到一個點表演,結果樂意捐錢的人不夠多,扣掉車資與餐費後反而不夠的情況。請問管理街頭藝人的法令是什麼?身心障礙者可以成為街頭藝人嗎?如果可以,受到管理的程度與一般人一樣嗎?目前有沒有什麼可以讓身心障礙者好好表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