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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同居多年,未婚,但有生小孩。後來男女雙方分手,孩子由女方照顧,請問男方需要負擔養育責任嗎(扶養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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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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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吵著要離婚,離婚條件其中一條,跟男方說明要拿回來當初買房子由女方支付的房貸利息錢,來支付小孩扶養費,才願意簽離婚協議書,此間房間登記為男女方雙共有,想請教的是,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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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並無盡到照顧義務時,子女有機會免除扶養義務,那麼換作是兄弟姊妹這種,因為年紀相差非常大,而且父母已無力管控大哥大姊,使得大哥大姊不斷對小弟小妹施加精神暴力,諸如言語霸凌、騷擾等等。造成小弟小妹很大的精神壓力時,有機會可以免除兄弟姊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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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籍女未婚懷孕後,肯定的想要在台灣把他生下來。並以訊息的方式聲明不需要男方扶養、婚姻簽證。這樣的情況,未來還能夠提起認養訴訟並成功嗎?有沒有情景是男方可以免除法律上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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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希望生下小孩照顧,男方認為既然女方要自己照顧便無意願協助分攤扶養費用,平時也不聞不問,雖事後認領小孩,是否仍可另外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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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後3個未成年小孩都判給丈夫的話,丈夫月收入4萬3多住他爸爸的房子,妻子月入不到3萬每月付1萬房貸自住,在桃園市通常一個月會判給丈夫多少小孩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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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離婚後,家中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歸媽媽,離婚後的扶養費、學費,爸爸都沒負擔,對我們不聞不問,後來媽媽改嫁,一直都是繼父負擔我們的生活費、學費,及教養、照顧責任,至今已經五年,當繼父跟我媽媽結婚時(四個小孩未成年時),我們並不知道需要辦收養,因為監護權歸媽媽,我們以為他們結婚後,我們法律上對繼父就會有繼承跟扶養責任,所以沒有進行收養程序,直到查資料,才發現,原來我們並沒有繼承權,繼父膝下無子,如果我們沒被收養,以後遺產則由我母親以及繼父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是我們不樂見的,因此才想進行收養程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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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姐姐是養父母分別收養,但未經過法院正式領養手續.30歲前,身份證上有父母欄記載,但養母循調查局驗血無血源關係後,脫離親屬關係,父親應該也無血源關係!我現在57歲,無能為力扶養58歲乳癌癌末的姐姐入住護理之家,(先前從30歲起至今已扶養27年)經濟狀況只能養活自己!若是支付醫療費用的話,恐怕自己也要申請低收補助,如今只求自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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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所述,被告獲緩刑判決後,不履行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被害人原意希望拿回款項即可,念及被告有孩子要扶養不希望被告去服刑。請問在此情形下,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有效?有否提起民事之空間,亦或得聲請扣押其財產或薪資等等。對相關理論及實務操作不是很清楚,若有敘述錯誤的地方還請見諒並不吝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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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我女兒兩個月的時候我就逃家因家暴我逃回娘家我父母也通知他我人在哪他向法院提出我未履行夫妻義務去和我私下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的女兒沒善養費,我一個人扶養女兒到18歲我未再婚女兒提起要去找他爸爸我當然答應父女相會之後我女兒從不提起她跟她父親的情況女兒性情大變因他父親是3家建設公司3家營造廠對我產生的心結埋怨,在無意中我得知共同扶養費是可以相對方索討的我已向法院提共同扶養代墊費,但因為他年紀比我大現在他已向公司申請退休他在我未簽字離婚之前就有女人而他的女人是開宮廟的前夫向法院提出他現在是廟公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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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親為非婚生關係,但因就學時期母親擔心遭到同儕排擠,故身分證後仍有登記父親名字,但父母從未有無實際上婚姻關係。父親在子女國小前皆與自己及母親同住,但父親未有謀生能力,皆由母親一人獨自養家,之後因關係不和睦,父親回到原本家庭生活,多年以來與母親偶有電話聯絡,但未再對非婚生子女有任何扶養之行為。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並成家後,父親主動連絡上,並要求希望共同居住並扶養,請問這時非婚生子女仍舊應有扶養父親之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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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監護人無論和他沒有血親關係就具有扶養他的義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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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律師您好我目前遇到狀況是奶奶死亡,遺產稅已申報完畢,遺產只剩帳戶有現金。但3個繼承人(爸爸/叔叔/姑姑)因互有間隙,叔叔及姑姑不願意提供身分證,來領取銀行的現金遺產導致目前就卡在遺產稅報完,但沒辦法到銀行辦理遺產過戶的窘境請問一下兩個問題,1.我再來是需要用爸爸(繼承人)的名義,到法院提起遺產分割嗎?2.爸爸一直是主要照顧者,所以我們手上都留有請外勞和看護的收據,扶養費的部分,是要怎麼主張要從遺產中扣除呢?麻煩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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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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