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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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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4年台灣正式與CRC正式接軌,想請問台灣的法律有哪些兒童友善的法律?法庭有專任兒少法官嗎?如果有,大部份是處理哪些案件?監護權:當父母調解監護權,兒童需要上法庭嗎?有年齡限制嗎?例如12歲以下不需上法庭(純舉例)兒童若必須上法庭與父母調解監護權,可否請求由“法定代理人”或“任何能代表兒童當事人發生的法人”出席?台灣的做法又是以何種形式理解兒童(如12歲以下)的聲音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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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月22日肋骨斷裂受傷休息兩個月,本身金濟狀況就很吃緊,好不容易借了些錢買機具,貸款部代步車,來做事,卻在4月10日下班回家被攔檢及酒測,但當然因為沒喝水吃飯,下班時已有抽筋狀況,路上沒水可以買,車上唯一的就是前天朋友遺留的一口保力達,沒多想就喝下了,從停車場到攔檢位置大約2分鐘,導航可搜索,沒違規,沒危險駕駛停紅燈被警察示意下車,測出值為0.21,但測試時未告知漱口,15分鐘的差別,也沒有合理理由攔查,苦苦哀求也沒用,難道一口的保力達就要毀了一個人嗎?會醉嗎?員警不是也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嗎?績效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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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8更新問題]我再具體說明一下。教師法第42條第三項前段:「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四項「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教師的)申訴書,就已經是(教師)提起申訴了,怎麼會以申訴書的日期當作提出申訴的期間?時間軸應該是:收受或知悉措施次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書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而申訴書上面的日期應該也是完成申訴書的日期。***教師法第42條全文:1.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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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融資(資融)公司,可否從事提供無擔保品之個人信用放貸行為?2.一般的定型化契約,於簽訂契約後,是否有一定的鑑賞期?3.若是借貸方,於簽訂上述之定型化契約後,放貸方並無交付上開契約之副本於借貸方,此時借貸方根本無從審閱該份契約,自然鑑賞期便無產生;而該份契約之法定效力是否完備?以上懇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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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幹線道騎雙黃線未減速,乙:無照在支線道停車查看無來車後左轉完後撞上,乙被甲告過失傷害,乙能跟甲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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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保護規定,與一般法律比起來,確實比較完善。我也希望我跟老闆簽的契約,讓我成為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也讓這份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可是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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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造成車輛毀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已經反應過漏水問題,卻沒有即時解決,車子因為漏水問題造成烤漆.玻璃損毀,開社區大會時像管委會要求賠償,主委卻表示是我們自己沒有注意才造成的,所以不予賠償。地下室不是應該屬於公共區域,管委會本來就應該盡到修繕義務,卻好像是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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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離婚後,家中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歸媽媽,離婚後的扶養費、學費,爸爸都沒負擔,對我們不聞不問,後來媽媽改嫁,一直都是繼父負擔我們的生活費、學費,及教養、照顧責任,至今已經五年,當繼父跟我媽媽結婚時(四個小孩未成年時),我們並不知道需要辦收養,因為監護權歸媽媽,我們以為他們結婚後,我們法律上對繼父就會有繼承跟扶養責任,所以沒有進行收養程序,直到查資料,才發現,原來我們並沒有繼承權,繼父膝下無子,如果我們沒被收養,以後遺產則由我母親以及繼父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是我們不樂見的,因此才想進行收養程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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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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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著作在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後使得利用而後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利益分配權一樣要交由法代代理或同意之嗎?利益分配是屬法律上的純獲利益還是非純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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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經由訴訟後已以簡式審判進行判決,(被告)原因判決過輕打算進行上訴,無奈經濟等因素及上訴時程冗長,故選擇了放棄上訴。但卻在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上訴函,上載“xxx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想請問1.此上訴函是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或是經由被告請檢察官代為提出的上訴?上訴狀中無任何理由狀,為什麼?2.若是被告提出,二審被告會被判更輕嗎?『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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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車的時候本來抵達A站應該要下車,公車過站不停才發現自己搭錯了,這時候請求公車司機停車讓我下車。(公車路線為山路,下一站距離A站非常遠,所以請司機臨停路旁)若司機不停,會有強制罪或任何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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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748號解釋法」施行細則第24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系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罪刑法定刑法採用「準用」的立法好像不太對?不知道現行法中同性結合關係是否適用刑法通姦罪?不知道言詞辯論會是否會順代處理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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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車拖吊車是否屬於公務車在他們執行拖吊在他們執行拖吊工作時是否可以將拖吊車停在單行道的巷子中央使得汽車無法通過而在進入單行道之前的巷道是可以兩輛車併行但拖吊人員為了不想多走幾步就直接把單行道給封起來過去提出意見時隨車警員就以正在執行公務回覆提出可以停在前面卻得到的答覆是我的感受而已司機就在同時拿出相機進行攝影本人要求看是否有將本人人像拍入鏡頭警員回答我並沒有權力看他們的錄影內容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看有關我提出意見的這段錄影一句執行公務就可以無限上綱的解釋如果我將拖吊車霸佔單行道的情況拍照下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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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過世,我向法院提報遺產清冊,也已通過。家父的財產清冊中只有二台二十多年的老車,一台已經不能開駛,而且他因負債(有銀行。私人的不確定),在其中一輛燒炭身亡,而他的汽車稅金都沒繳,而且車都停在別人的私有地上,如果延誤太久,我必須花更多停車費及拖吊車的費用,所以我把二輛汽車報廢,讓報廢車商拖走收購,以繳清稅金以及喪葬費用,其實根本也不夠支付。問題是,1.我該登報幾日嗎?報紙需要寄回法院嗎?【裁定書只有提到《公示催告》,沒有提及新聞報以及日期。】2.我是不是太早處理他的車子?會不會影響我的限定繼承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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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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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要如何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因贈與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又「禁止自己代理」。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許可用「純獲法律上利益」處理,那無行為能力人又該如何??「自我代理」的禁止,不是應該是保障本人權力嗎?這樣會不會有限制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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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父母若將房屋借名登記或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屬於母親),日後父母其中一方若以法定代理人身分進行代理行為,借名登記與贈與兩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否侵害問題有什麼分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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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帝王條款-?大多數人說是比例原則,但近期聽課公民老師又說是依法行政原則。故在此尋求專業解答。由衷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