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因當時他看我剛出社會打拼很辛苦認我做乾兒子,偶爾會金援支付。但我有錢時也會匯給他。大家互相支援。我並沒有開口借錢!他會關心我身上有沒有錢剩多少我就回答剩多少他就會傳帳給我也因為對方常常情緒反覆,後來覺得這樣不行,就慢慢沒什麼聯繫。哪知他又對我們進行恐嚇要求我還當初他心甘情願給我的錢也在社交媒體上打我的名字讓我的名聲受損我不知道我現在要是提告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我需要賠給他當初他給我的錢嗎?他恐嚇威脅我的證據對我有利嗎?我借給他的錢,他也還沒有還我現在一直被他訊息騷擾,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問答
您好,修法後的內容說明如下:一、檢察官能夠於偵查中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嗎?     答案是可以,只要是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就可以在被告沒有一定住、居所、有逃亡可能或有滅證、偽造證據可能時,處分8個月以內的限制出境、出海,只是如果超過8個月,由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限制較大,所以必須向法官聲請,由法官進行判斷。二、對於限制出境、出海得否抗告?在偵查中,有兩種狀況:8個月以內:這個時候是檢察官自己就有權限可以做決定,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出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