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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居的公寓總樓層12樓,全棟全住戶的室內地板皆是木質貼皮地板,我位於7樓經常收到6樓鄰居的投訴,投訴內容一般都是小孩的走路、跑跳聲,吸塵器滾輪滑動地板的聲音,近期的投訴於5/9晚上8:25分左右投訴管理室我每天使用吸塵器滑動地板的聲音有一個小時之久。因吸塵器有顯示可用電力倒數的時間,以吸塵器顯示之時間來計算每日使用時間約15~20分鐘,與鄰居投訴時間不符合。目前家中有兩位學齡前兒童也都控制在晚上10點前就寢,鄰居也經常於晚上8點多時投訴走路、跑跳聲。我也有向物業管理公司反應鄰居多次的投訴行為已造成我的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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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2/25去某間補習班補英文於同年7/15告知該補習班要申請退費卻被要求繳至16期才能退費(說是銀行幫算的金額)在2020/2/18繳至第十一期($31,944)發現若繳至16期,與其退費後有虧損金額此課程79,900(三學期)每學期分為$35,900/$24,000/$20,000分期87,100/30(每期$2904)剛剛已查,是以時數計算已上時數60小時(經詢問點數=時數)但依照每種課堂時數不同故有差別$134(1h)、$201(1.5h)、$268(2h)經計算後是$8,442(最小應繳金額)/$10,770(最大應繳金額)2/10看完該補習班合約表示,不知道是否適用第七大點—收費標準第二點繳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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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站先知們好:我目前居住於大樓的最低樓層(自購屋),108年搬回後迄至今年(111年),本年度(111年)已發生公管回堵問題2次(前、後側各發生乙次),後側公管當天半夜已完成疏通,目前無再回堵現象發生;前側公管近期(5/11)上午時因大雨回堵關係,由前陽台大量的水流進了家中,因前陽台早期(租賃他人)有相關問題,自家已於前陽台鑿ㄧ孔洞俾於洩水,當時家中均無人,便由管理室人員電話通知前陽台有大量水流至中庭請趕快處理,我也回答該管理員目前人沒在高雄,太太因為工作關係也無法立即返家,要等太太下班後才可返家查看,而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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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宿舍公告一個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要進行安檢,公告上說管理員會同廠區主管及環安人員一同檢查,但實際僅有管理員2人分頭單獨進入個人房間,想請問以下狀況合法嗎?1.無人在的房間,僅敲門喊了一聲安檢就自己刷卡進入2.除了查看房內環境,還打開櫃子檢查3.房內有人,在住宿人員表示不同意的情形下,以安檢名義,管理員執意打開櫃子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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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是從事外勤業務工作,雖然常不在公司,但經常受到內勤人員不實指控進行與其他同事挑撥、孤立,造成對工作感到力不從心,對每天工作產生恐懼,進而影響到睡眠、情緒嚴重到需要進行醫療診治,近期由於上班使用電梯延長,被後面批評惡意造成其他同事遲到,該內勤人員不斷渲染後又自行至大樓管理委員調閱電梯監視器,大樓管理者也在無申請情況下提供查閱,後因我詢問管理委員後該內勤人員才補提供申請書,對於以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可以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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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些日子因為冷氣漏水麻煩租屋處管理員處理管理員請了師傅來看情況並解決冷氣師傅處理完要離開之前跟我說冷氣口出風不太好或許也有可能以後會越吹越不冷需清洗冷氣我聯絡管理員跟他討論這個問題他說我們要求清洗冷氣那清洗費用得由我們自己負擔之後我便一直在想如果冷氣經過了一段時間之後真的不會涼了冷氣機在那種情況能算是故障嗎?如真的需要師傅來處理費用就真的得由租客來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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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約定專用露台(無權狀),修繕、管理、維護都是本人自行支付,因過去管理費的收取是以坪數計算,多年來不知被管委會加計露台坪數收取,多繳了20幾年,去年透過法律途逕今年初一審判決不需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再上訴二審仍然維持原判且不得再上訴,管委會不服居然試圖以修改規約來制定強行收費的方式,請問法院已判決確定且不得上訴,管委會可以這樣強勢透過區權會改規約來凌駕法律之上嗎?如何能阻止管委會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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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34名藍綠立法委員認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經濟部去年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影響逾千家工廠不得申請納管,違背原先立法本意,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連署提憲法訴訟。【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林岱樺指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變成「原則上不納管,並由農委會可任意劃定農產業群聚」的模式,也就是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為農產業群聚,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街侵害立法權核心,推翻工輔法「擴大納管、予以輔導」的原則,嚴重違反憲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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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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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頂摟屬於公共區域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為管委會需負責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最後有「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在區權會有決議頂樓漏水住戶和管委會各出一半,這部分能走調解嗎,還是只能法律訴訟呢2.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認定為重大修繕,是否還適用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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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15車禍對方從中線道未打方向燈也未查看後方就切去待轉,我直行有好心人提供行車記錄器我們約定好對方每個月分期付款總金額賠償21000,並且雙方都有蓋手印但因為我的疏失並未留存(證據在對方那裡)不過我們在警局蓋手印的那張桌子上頭就有一支監視器到了約定賠償的日子我打去詢問對方對方說他問朋友跟警察説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他不願賠償請問我們是否已經成立契約而他債務不履行呢?麻煩給我多一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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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舉辦健康檢查之後針對身體健康數值不好的同仁強制要求自費再檢驗與做門診諮詢,並發下切結書要求員工簽名同意公司的做法並且提供再檢驗報告的數據資料與門診諮詢的結果給公司追蹤。雖然知道公司是好心關心員工的身體健康,但是想請問公司這樣要求員工提供猶如個人隱私的檢驗報告與醫生諮詢結果的做法是合法的嗎?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去做檢驗那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請一部份的檢驗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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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9年期間,原名下房子供親屬登記房子營業,而簽訂每月2千元租金,該親屬亦實際居住於該處,因當初好心口頭上答應簽契約但不收錢,亦沒有保存契約,現手上僅有繳稅證明我有租金收入,不知能否追討這些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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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紅綠燈的過程中,後座朋友想將手機放置摩托車前置物空間,朋友叫我幫他把手機放置(以放置),騎乘過程中因路面不平機車跳動,造成朋友的手機從前置物空間掉出在騎車道上,去撿起時開過來的車輾過,手機已損壞不能使用,我好心的說我可以賠你,朋友去買的二手機4500元,要我賠他2350,但我只是好心要賠,只給他1000,但他後續要求賠償剩下的,請問我需要賠償剩下的135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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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樓洗水塔導致水淹入室內家具裝潢損毀,其中同一層住戶有發現淹水情形,立刻電話告知管理室情形,但同樓層其他的住戶卻完全未接收到管理室通知,導致不知家中已有淹水情況,並表示先前已有同樣淹水事件發生,管委會與洗水塔公司推卸責任,歸咎大樓興建時排水管徑小才會導致淹水情況一直出現,一再的發生卻見管委會出來改善處理問題。2.大樓牆面因地震後出現裂縫,導致每逢下雨導致室內也淹水,反應多次管委會也不改善。3.大樓機車位,反應多次很多住戶都有多輛機車停入,導致夜歸住戶機車位一位難求,管委會不處理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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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說,大樓鄰居的狗每天白天一直叫一整天,請管理員勸導沒用,報警因人不在家,且警察說他們只能口頭勸導並叫我打給環保局,但環保局只會幫我轉接給警察且不只大樓那位鄰居的狗在叫,還有附近五層樓老舊公寓的狗也會一直叫請問除了錄音錄影,有甚麼辦法可以懲處飼主?如果是沒有管理員的5層樓舊公寓又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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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自己的腳他車鎖在社區戶外公共空間的欄杆上,今日發現上鎖車輛已不再原地,詢問管理員後得知,近半年內有社區住戶請廠商清除自家報廢的腳踏車後,順便未經同意也沒在社區貼公告詢問,管理員就破壞已上鎖的鎖鍊,再交由廠商去處理。後來,得知是哪位住戶後雙方到社區大廳協調,我方說:為什麼丟我們的車難道你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嗎?對方說:我丟就是丟了,你想怎樣,不要跟我講法律。之後雙方不歡而散目前已報警備案(但警察說我方要提供購買證明及停放位置此案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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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宏達經營管理顧問任用的停車場管理員,公司叫我簽任用切結書,內容寫到〔如有故意短報營業收入或不開立停車收費單情形,經公司查獲屬實願賠償短報或應收款項之(一百倍)罰款,直接扣薪並依法究辦。〕還要連帶保證人簽名,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求職人為本人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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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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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來住戶喜歡種花,欲使用社區共工區域的花圃,且建議管委會將該區域原有花圃鏟平,後經管委會決議將在1個月後動工,鏟平後,制定管理辦法由抽籤方式讓住戶認養,多數住戶都知道該抽籤幾乎就是內定要讓該住戶使用,想詢問公共花圃依照管委會的決議由抽籤決定使用人是否合法,因為以認養之名義佔用花圃的爭議持續已久,個人期望由管委會管理該公共區域避免爭議,但管委會並非全然公正,故提出諮詢,盼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