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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都下大雨。我昨晚去超商,將傘放在門口,結果被人偷走了,害我淋雨跑回家。今天早上我去同一間超商時,發現那個人帶著我的傘出現了,而且將傘放回原處。(我的傘是有寫名字的,不可能認錯)我很生氣的上去質問他為什麼偷傘,他說他先將傘放回去了,所以就不算偷竊,也沒有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請問他是在詭辯嗎?如果他在放回去之前就先被我抓到了,是不是就變成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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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沒收是刑法,沒入是行政法。單純持有違禁品(手指虎)會遭到沒收,但用違禁品傷人,是會被「沒收」還是「沒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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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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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想多了解這部新法規:1.法規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實際上可能是怎樣的團體組織,能否舉例?2.會被禁止的行為有哪些?3.第10條有規定自首、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更加鼓勵自首自白行為。請問我這樣的推論是對的嗎?4.所有政府機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都可以直接移送、函送偵查機關,不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先向偵查機關告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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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積極的一般預防旨在透過刑罰對大眾進行教育,增進大眾對刑法規範的認同,使人主動依規範行事,以此減少犯罪。消極的一般預防亦即威嚇理論,旨在透過刑罰的嚴厲性和迅速性來警惕社會大眾,使人們因害怕受罰而不敢犯罪。為什麼他們分別分屬在積極和消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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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源自憲法第23條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有相關規定請問其他的法律原則,分別源自憲法第幾條?其相關釋字有哪些?行政法上有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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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路倒,被人偷了東西,有警覺想阻止,但太醉了實在沒力氣阻止,最後還是被偷了,請問這樣小偷是以什麼罪論處?是只違反刑法32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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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網站上或遊戲內)被辱罵時若不能證明網路帳號身份與現實身份有所連結,則提告刑事上的妨害名譽即有所困難。是否可以成立在法律上的見解也不一。但若是在網路上被辱罵後,不提告刑事只提告民事上的精神賠償,那麼是否需要和刑法一樣必須能夠連結現實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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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個問題,看運動比賽的時候,例如棒球、網球、高爾夫球,這些球類打到人可能會有危險(例如場邊可能有裁判跟觀眾),萬一造成別人失明或是死亡,但是球又不長眼睛,選手可能也不是故意的,這樣選手會有什麼民刑法之類的責任嗎?然後賽事的主辦單位會需要賠錢或者被罰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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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遭擄走殺害,原本只承認猥褻被害人的兇嫌梁育誌,面對法醫拿出檢驗報告顯示鍾女下體受創的情況不單純,才不得不承認他在車上性侵被害人;檢警除查出他性侵殺人,還發現他加油沒錢,涉拿被害人的手機抵押,及盜走死者儲值卡,認定他是犯下強盜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的重罪結合犯。新聞網址: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409678請問上開檢方認定「重罪結合犯」,分別依《刑法》哪些規定將加害人起訴?另外依過往相關實務判決,此「重罪結合犯」刑期為何?有無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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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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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一則新聞: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2010/202010282018612.html報導說有人在捷運站裡面偷剪掉別人的頭髮,新聞裡有去採訪律師,律師是說會有刑法277條的問題。是很可怕沒錯啦,但好奇的是剪掉頭髮跟指甲之類的東西又不會痛,這樣算是有「傷害」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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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票人提示本票.要求發票人付款.發票人告知執票人這是偽造已報案.還故意讓本票發生效果.強制執行.會觸犯刑法.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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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透過表哥介紹認識A。B想跟A購買機車,B的父母同意了。所以B跟A借了機車說是要練習,結果B跟汽車發生擦撞。結果B受傷了進了醫院,C是車子後照鏡損壞。那A跟B各自需要承擔的民法跟刑法是什麼呢?我看了文章大部分都次傷害跟致死,但是受傷的只有造事人B。所以想瞭解的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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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因為公司的關係被檢調調查,後來做完筆錄就回家等待通知,在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內容有附上一個悔過書跟開庭通知單。傳單上面寫到若填寫悔過書寄回去可以不用開庭,並有機會獲得政權不起訴處分。悔過書內容大概是:我願意承認犯罪,並保證以後不會在做這樣的事情。我想請問這份內容是指填寫然後寄回去,是不是就會不處分處理。疑慮的點是悔過書要承認我犯罪這一塊,是不是我承認了就會以刑法去判刑之類的,但我自己也是覺得蠻冤枉的,因為公司的問題變成我有罪。我很怕承認犯罪會變成是犯罪的共犯。還有職權不起訴也只是有機會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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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撰寫文章批評對手網站,故事的部分要我們自己編,剛出社會幾年,不知道這是違法行為,後來聽朋友說這會涉及刑法的誹謗罪,所以想請問公司提出這個要求,我可以拒絕嗎?公司可以因為我拒絕而開除我嗎?離職之後可以要求公司下架之前撰寫的文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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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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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國罪是刑法範疇嗎?怎樣才算叛國?構成的基本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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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聽到各種虛擬貨幣的新聞,例如報導者上週這篇:〈魷魚幣、維卡幣、比特幣,虛擬貨幣的造夢帶來賭局還是騙局?〉,https://www.twreporter.org/a/online-scams-cryptocurrencies想知道如果參與非證券性質的首次代幣發行(ICO)投資,台灣有什麼法律去管制這個交易,而如果賠很多錢的話會有什麼賠償補償機制嗎?會成立刑法的詐欺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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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請問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例子呢?有施用毒品但沒有違反刑法的情況嗎?有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的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