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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到職約2個月員工我因泌尿感染惡化成骨盆腔化膿積水住院10天,醫院開診斷證明再休養一週,後續2個月內復發請假1天斷斷續續4次有出示看診收據和診斷證明,有人希望我離開並且自請離職,我想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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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了業主也驗收過了,隔天業主就傳訊息給我說,我施工品質超差,地磚貼的怎樣怎樣的,臉盆裂開怎樣怎樣的,總說一句就是說我爛,還說會叫別的場商去重做,如果他沒重做這樣我能提告他嗎?業主把對我說的這些話去客訴平台,導致我平台帳號鎖住,平台就跟我說要解鎖就是我要打贏這場官司才會解鎖,我的經濟都是要靠這個平台去接工作的,請問這樣我能告什麼?麻煩能解答嗎?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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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fb平台購買美國代購商品有瑕疵代購因我是分段錄影而不給退貨代購要求我要有完整錄影才會處理退貨,我已報消保會,但消保會第一次有去函要貨代提供業主地址,電話,都没有回覆,我又再申訴第二次,請問代購的不提供地址,電話,消保處有辦法查嗎?而且如果我要申請消費訴訟没業主資料我要怎麼填寫,目前我只有貨運寄件人資料跟匯款人帳戶還有姓名,我該如合處理呢?目前才剛申請第二次二審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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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公司時與主管不歡而散,離開後前主管到處抹黑,並於前公司的粉絲專頁上,公開打文章抹黑並公佈我的姓名與職業別,請問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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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上被主管誤會,主管對我說出「不爽做不要做」另外又說了一句「再被我發現以後不用來上班」我按照主管交代,她說「可以把簡單的工作分給工讀生去做」,但我卻被誤會把工作丟給別人不負責任,還說我是「全公司最涼」,當下的我正在做手邊困難的工作,她立馬要求我放下工作…主管自己說的話可以不算數出爾反爾,還被這樣威脅,他常常提醒我「不需要你搬重物、不用搬貨,只是隨便打打出貨單而已」聽到的當下覺得心裡很不舒服,不知道這樣能否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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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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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空污(地方自治裁罰權)權限爭議,不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新聞網址:https://taronews.tw/2020/03/10/632583/問題二:【直轄市間「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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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8更新問題]我再具體說明一下。教師法第42條第三項前段:「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四項「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教師的)申訴書,就已經是(教師)提起申訴了,怎麼會以申訴書的日期當作提出申訴的期間?時間軸應該是:收受或知悉措施次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書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而申訴書上面的日期應該也是完成申訴書的日期。***教師法第42條全文:1.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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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於今年2月6日,發現1家四口確診「非典型肺炎」(原因不明肺炎:C0VID-19),案例甲及其配偶乙、兒子丙,引起全台地區民眾之恐慌,衛福部乃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條例)之規定宣布中、港、澳為嚴重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旅遊。假設強烈勸告甲乙之女兒丁休學在家,不准其随意外岀且須每日向衛福部彙報其健康狀況,試問(請附理由):(一)衛福部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二)甲、乙、丙受隔離強制治療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勸告丁不要隨意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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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關於現行國內疫情各項事務是否具有管轄權?(15分)民國110年任職於財政部關務署之公務員甲,於疫情期間值班,擔心遭受接觸民眾傳染,是否有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財政部關務署發給防護面罩之權利?(10分)參考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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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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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緊急事件及重要事件也無上班。主管擅自開啟我的個人資料,也無經過我的同意,打給我父親聊天。2.主管在上班時以主管身分跟我借錢,甚至誇張到我休息日跑來我家樓下。3我有心理及精神疾病,在我休息日找我去店內,並在公開場合,以高昂、辱罵性語氣的斥責我,對我精神攻擊。4在上班時無緣無故的挑逗我的情緒,對我說你不爽上班你就給我走等字語但,我並什麼都沒說沒做,卻被說自身情緒失控、摔手機,被停班。5停班到公司心理諮商師介入時,(據說報不法侵害)間隔半個月的空窗期才諮詢,在隔13天高階主管一人跑來跟我了解狀況。總共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