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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一、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二、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三、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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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抽中價值五百萬以上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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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下房子原無償借給親屬使用,近期有先請親屬把個人物品移出,但直至約定期限當天親屬仍未清理,故後使用LINE告知,若期限仍未清理完畢,則將收取費用,直至清理完畢為止。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另若約定有效,而其清理完畢後未告知已經清理完畢並做交接,而是就這樣放著,收取費用期限是否以其交接清點完畢為主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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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契約消滅或終了;or關係消滅或終了,它們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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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正本、原本、繕本、副本、謄本、節本是什麼意思,效力上有哪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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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客服人員打電話跟我推銷新的電信資費方案,電話中談到:每月費用、可使用內容、綁約24個月,客服人員答應我如果有提前終止的需要,可以撥打客服找他,他會向主管說明並免除所有違約金。業者通話系統會將電話內容錄音,作為雙方同意簽約的依據,之後我手機收到簡訊說合約正式生效,並簡要記錄了合約內容,出現客服人員在電話中沒有提到的部分。這是我第一次體驗用對話達成簽約,以下3點請教:1.我們簽訂的合約只有電話內容,還是後補的電子檔也有效力?2.簡訊有紀錄但電話沒有說明過「如果客戶提前終,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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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繼承,第一順位所有權人、各自所有的繼承權益,是否屬互不干涉,互不影響,為維護自身是否能夠主張提出申請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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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善意第三方在臉書看到不認識的賣方刊登販賣手機,我與賣方約超商購買手機,未想賣方涉嫌以手機換現金方式及強簽本票等手法威迫及詐騙受害者(我未知情,是在筆錄中方知曉),受害者報案,今警方已來製作當時賣方與我交易及其發生詐欺事件相關細節筆錄,請問未知情單純買手機的我有罪責嗎?購買的手機需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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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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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船員,簽定的勞動合約屬定期契約但是公司可以讓我們不間斷一直簽約下去工作,已經連續性工作6.7年,但是經營不佳要結束經營。應為後來談的遣散費跟預期不一樣,而是說3個月的底薪在打8折!想請問這樣的定期契約是不是有瑕疵!應為定期契約工是沒有遣散費。還有想問遣散費是只有雇主說的基本薪資這樣,還是說遣散費是要給薪資加津貼的全薪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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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到一間台北還算小有名氣的手工皂門市買了一個創業班課程一萬元(刷卡)上得很開心~對手工皂也有興趣,對該品牌也很有信心!當他們跟我介紹公司正在推無負擔創業專案可以扶植對手工皂產業的人,又有全套服務:設計LOGO到包裝、倉儲、甚至還有回購機制!當哪一天不想做的時候因為公司還是有三間門市,所以你的手工皂可以回賣給公司(當時失業想說給自己一個機會就買了)2022-2023這一年來上面所述LOGO、包裝、文宣設計完全沒有一項有服務到,我自己還是很努力甚至自己設計努力銷售努力到甚至該公司說如果我銷售的好甚至可以扶植我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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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3-3有提到修補所需金額如果過高,承攬人可拒絕修補,請問誰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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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美容師,聊天過程中便預約3/25日去做一次臉部課程體驗,當天下午1點前往該店家,便向我收取體驗課程2千元,隨即帶我做課程的項目,過程中都是閒聊,直到課程尾聲該女向我詢問購買課程意願,我當下因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思考的情況下被該女鼓吹方式簽下契約,並提供身分證做後續貸款機構申請事宜,課程結束後隨即送我離開並預約隔天回店家做後續保養。隔天拿了一整袋的保養品給我,叫我先拆封,當下我不疑有他便照做了。4/1因家庭因素家人來電告知,5月底需搬回花蓮,也因為評估花蓮台中往返交通費與一次課程平均費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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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已有負責人小章,但大章與公司全銜不同,請問會影響到契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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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某公司與另一名女同事曖昧,私下約,單獨出去,載送回家數次,該女同事在知道男方有女友之下也配合做這件事,在女友抓到後失口否認,並且合理化她自己一切行為,裝無辜並跟男友說要等他諸如此類的話,後面男友店長店長老婆知道後也合理性包庇兩人,因為我們在結業時間有到店裡談,但該男店長利用法律對我咄咄逼人,並且錄音等等合理化所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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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1.目前只簽訂(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2.(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上載明:賣方如不賣,賣方則須加倍賠償乙方。註:目前賣方已收取支票200萬,如依(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所示:不賣了則須返還200萬支票,並賠償200萬。3.依民法(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履行合約的保證,目前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4.因(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簽、(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否就此失效。請問律師:是否賣方只要返還所付之200萬訂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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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於2/20向乙借錢兩人約定3/1是最後還款的期限這樣消滅時效是不是從3/1才開始起算呢?因為乙在3/1才算「請求權可行使」?非常感謝願意回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