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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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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想詢問下列問題: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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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大法官「釋字」將會如何?「憲法法庭」之「判決」將成為不成文(憲法)法源?(二)判例、聯席會議之決議其法律效力將如何?蓋以憲法法庭之「判決」作為法源,將出現「個案、習慣」之可能,是否合乎我國採以「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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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座位糾紛當下在公共場所用餐,因為防疫期間必須有隔開一定的距離當時旁邊座位一家為五人,硬是坐過來我的對面我小孩的旁邊。我因防疫期間,本不是我家人,不願讓對方坐下,於是委婉告知因為防疫期間,不方便有其他人坐在同桌。對方硬要強調別人也是坐三人我回答:那是別人跟我不相干她接著說:你也不看看妳自己的嘴臉小孩在旁邊我答:我嘴臉怎麼了,妳怎麼不要看看自己的嘴臉,是否要拿面鏡子照照看對方家人硬是把她拉走,於是又跑回來直接坐在我的旁邊(我當時有嚇到)她說著:我就要坐在這邊不行嗎?我當時,實在覺得秀才遇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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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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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三點,在疫情期間調任,我認為此調任已對我的健康有危害,所以拒絕調任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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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已知非婚生子女存在超過兩年,是否就無法再提出非婚生子女之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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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遊戲帳號於近期交易,已售出但遊戲中有私訊他人並辱罵第三者的紀錄若是該私訊紀錄被截圖並公之於眾是否會觸及法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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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位於住宅區,想要登記作補習班,卻因為沒有鄰接道路6公尺以上,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P23https://www.udd.gov.taipei/laws/rdpqpr5-1017主管機關說公司位於第三種住宅區,想申請補習班是屬於第28組,至少需要「鄰接寬度>6公尺的道路」。但是補習班是教導學生,不知道法令規定鄰接道路>6公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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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A,B及本人三人。本人以合法的方式截取到A,B私下對話中。A向B說本人是低能且向B說自己要(堵)本人。B向A說好。請問在民法刑法上A,B各構成什麼罪?他人私下對話的截圖在法律上力度夠?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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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Yaru提問: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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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兒子發生車禍,(碰倒停放路邊機車,兒子機車是怠速狀態,員警歸類於車禍)對方開出估價單要求賠償,金額部分令人質疑,但是兒子已經私下與對方達成口頭協議,目前打算依照估價單金額賠償。以下是三點問題希望能幫忙解惑第一:是否能要求對方提供收據,證明確實將賠償金額花費在維修之上?第二:私下聯絡時,對方在訊息中多次恐嚇、威脅。關鍵字語“我要弄你,我要讓你沒工作,我會去找你爸媽,我找到你家地址了”我方是否能提告?第三:如對方不願或無法提供維修收據或證明,能否反控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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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員警在某天取締民眾違規,用A處罰條例(簡稱)取締該民眾違規,該民眾並無不法,民眾有提出相關證明(經第三方國家機構認證),但該員警卻執意開單,該民眾罰單最後也撤銷,而在這之前,該名員警用A法條取締其他民眾案件不只一起(跟上述請況相同)本人看到此事件因一時氣憤,,至該員警臉書文章留言:[你這樣在家外頭胡亂開單,怎麼在自己兒子面前抬起頭來?我是你兒子都感到羞恥,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兩個字送你;自私]本留言非意在侮辱,純粹為該民眾打抱不平,請問各位律師,此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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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是訴訟法第446條之30、第78條可以看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是訴訟費用,由敗訴的被告負擔。我和對方之前有簽約,約定「如果因為對方違反承諾產生糾紛,對方要賠償我律師費用」,請問這樣的約定有效力嗎?如果之前沒有簽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我可以主張對方賠償我第一審的律師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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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騎機車剛起步並於巷弄逆向撞到順向老先生,其小腿斷換,送醫治療,當天完成骨接合手術,手術後情況OK,術後其亦配合醫生執行些微復健,但第4天開始,其即因痰咳不出來,肺炎插管,肺的情況愈來愈差,住進加護病房,期間醫生評估腿傷勢復完良好,進行第二次植皮手術,但其一直因肺情況不佳持續住加護病房,最後病逝。查醫院生亡證明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亡」,肺炎併呼吸衰竭(慢性肺阻塞,而腿傷列為無直接關係者。2.老先生早年曾患肺結核、肺家屬說一直不OK,吃東西常常會嗆到,去年中風差一點就因為痰咳不出來而亡故,且為老菸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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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因為地點近,選擇走路五分鐘的美容服務,且購買32堂課,才做到第三堂竟然說她們要搬家,搬到市區,等於是我要開車才能到還要花停車費!我真的不大高興,我說當初就是看地點近才買課程,我可以要求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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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提出再審之訴,狀紙送達後,院方大約會在什麼時間,做出初步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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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聖誕節促銷onsale活動在網路購買隱形眼鏡,我購買了賣家標示的特價一盒新台幣$25元隱形眼鏡,因為覺得很便宜加上滿千才能享有免運(賣家由香港出貨香港寄送運費160up)所以直接下單40盒共$1000台幣下單當天我的信箱有收到賣家通知成立訂單,且廠商也有回傳收到匯款填單紀錄,第二天也收到廠商收款確定,結果在第三天突然來email給我說問題早前把兩項商品價錢弄錯了。要我補差額$18200有搜尋消基會網站說的但書,有一條寫違反誠信原則大量購買有可能訂單不成立。我想說,隱形眼鏡是「日用消耗品」平時我都是10-20盒再買,看到特價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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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幾年前建商於地主合蓋房子,為讓房子好賣因此在房屋旁之道路上加蓋花台,前幾年某建商為增加容積率,與地主購買既定道路地,最近建商為將既定道路地捐予政府,政府要求須拆除地方物,我方為第三手屋主(於民國85年左右購入),現建商要求我們須自行拆除歸還或價購,請問是否有其他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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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共創作了一本繪本,內容主要是共同構思的,甲再負責將文字打出再交由乙負責美編、繪圖、試印。一開始甲對日後出版並無表示異議,後來和乙鬧翻後,乙自行找廠商溝通,甲在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授權出版。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I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想問:1.怎樣的狀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有沒有實際範例參考?2.如果甲方在多次溝通下,仍不願意授權出版,那乙方是否只能放棄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