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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騎機車剛起步並於巷弄逆向撞到順向老先生,其小腿斷換,送醫治療,當天完成骨接合手術,手術後情況OK,術後其亦配合醫生執行些微復健,但第4天開始,其即因痰咳不出來,肺炎插管,肺的情況愈來愈差,住進加護病房,期間醫生評估腿傷勢復完良好,進行第二次植皮手術,但其一直因肺情況不佳持續住加護病房,最後病逝。查醫院生亡證明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亡」,肺炎併呼吸衰竭(慢性肺阻塞,而腿傷列為無直接關係者。2.老先生早年曾患肺結核、肺家屬說一直不OK,吃東西常常會嗆到,去年中風差一點就因為痰咳不出來而亡故,且為老菸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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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2條第二項之扶養費的具體算法?是否會根據該第三人之職業或薪資所得有所不同?若被害人係由其祖父母扶養,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之父母是否亦得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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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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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末段後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就作成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設攤處分之構成要件,尚未達於類型化之明確程度......」,其中「類型化之明確程度」是什麼意思?是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那為什麼要說「類型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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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oo居家機構異常事件通報-員工被不法侵害原因關於居家個案--2/6約1600個管師來電詢問喘息時間,表示看不懂照會回覆,員工依據班表回覆當時排班之喘息時間,2月第一周1-60700-0900,第二周開始W日0800-1200,1-50700-0900,W60620-0820。個管師確認後算好核定組數為36組與排班無誤,表示已確認並結束談話。之後主管主任在辦公室公開場合指責員工,抹煞前人努力,應回到衛服部回覆系統看回覆便可知曉,我依照楊所言看當時照會內容(如下),一樣如個管師所言,無法理解回覆之要,故我再度詢問主管,她所言與回覆內容根本不一樣,主管便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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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1年10月27日因中古機車買賣的消費糾紛於嘉義市政府達成消息申訴案件之和解,我在一個月內把機車報廢;對方就給予我和解金6600,但沒想到111年11月18日向對方索取和解金。反而被毆打成傷導致大便失禁,我向對方提起惡意傷害、誣告還有誹謗。但因為我患有中度憂鬱症,對方在偵察庭堅持沒有這件事。而我提出的證據有嘉義市市政府的和解書、醫院的驗傷單、機車的報廢單,這樣惡意傷害還有其他告訴會成立的機率有多少?因為警察局的資料並未送完全;所以還要開第二次偵察庭來決定是否起訴。我想說自己是否應該提出精神鑑定報告;來證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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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房子無償借親戚居住,亦無租約,近期請親戚搬離,但直至要求搬離期限,仍留一堆物品在房子中,且未與我點交,因此我有傳訊息給親戚,給予第二次清理期限,並告知她須清理完畢,且在點交房子之前的水電等費用,仍須自行繳納,直至點交完畢,但對方僅已讀未有任何回應,但後續有其掛號信件,她有回來拿領取掛號信件之通知,但相關費用仍未繳納,也未清理物品,請問在法律上我應該先做哪些?是否可以與他口頭約定,後續未點完成將開始收取費用呢?抑或有哪些法律歸法可以對其提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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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為心存僥倖被抓了第二次酒駕,五年內累犯,但是法官判決書內說因為檢察官未舉證所以不能判我累犯,也只判了我五個月易科罰金,我這樣在酒駕後續處理上,還是用累犯的標準嗎?(例如扣牌,註銷駕照等)麻煩大大解惑...跪謝PS.已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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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我母親住一起,我父親已過世,後面我母親有跟另一個男友一起生下一個兒子為我的弟弟,後來二方鬧翻後,弟弟與父親一起離去問過母親她說未跟男友結婚,我去看了戶口名簿配偶是沒有但我的父親是寫第二任父親名字,因為現在母親生重病住院居住房子是她名下,我想請問如果未立遺囑,我的弟弟是否有繼承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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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有規定行政機關得為附款之要件,而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想請問附款之法律性質是否是附加於主行政處分之另外的行政處分?若違反附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又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行政執行(如附款規定需有支付保證金之負擔,若相對人不願支付,又執意行使主行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主管機關可否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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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買方在網路交易二手水族設備,對方收到後過了九天表示一開始第一天使用沒問題,第二天開始使用機器就有漏水問題,我是判斷畢竟是寄送可能運送有導致碰撞或鬆脫,上網找資料提出可能的問題點請他檢查看看,不過他堅持我賣有壞掉的機器給他,因為已經過很久了我不知道他中間是怎麼使用機器的請他檢查也不檢查堅持要退,網路上商品有七天鑑賞期不止超過似乎中古商品也不包含在這範圍內,因為他態度很差也在網路上到處講我認為他是想退款把事情搞大,文字回覆請他自己處理後就封鎖沒有再回他了,但近期卻收到刑事詐欺的警察通知書,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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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滿18歲,屬成年法定年齡,我的意願是想搬離家,父母因自己考量認為我不夠成熟而不同意,他們完全沒有給我選擇的機會,法律上他們已沒監護權我可以提出告訴,但有可能引致家人對我實施身體暴力與言語暴力,我知道家庭暴力也有另外的法律保護,不過因同理家人,我不希望提出告訴,所以最後評估離家最好的選擇是離家出走,我有可能被家人報失蹤,但我已成年可以自行銷案,想問的第一個問題是若我有留下紙條說我要離開家裡,他們還能報失蹤人口嗎?第二個問題是若他們沒告訴警察紙條的事選擇報失蹤人口,我該如何知道警察在找我?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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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因為在臉書上看到招代工貼文,於是我加入貼文上的lineid私訊詢問對方想了解是否有缺人代工,對方讓我加一個id說讓我加入好友說對方是我的指導員,還要我申請一個網站,就是他們所稱的*電子錢包,用來領薪資,對方會匯入電子錢包,再由我們申請提領,接下來指導員讓我加入社群領任務賺錢,我加入後發現根本沒有代工一回事,似乎是投資還是股票什麼的,然后我又點記事本才知道試吃員就是他們所稱的任務,還有一些投資錢翻倍感想,於是我滑出去詢問人事我想做代工為什麼我搜尋不到,對方要我去記事本搜索,後來我搜索到了,但早結束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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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搬入一間套房,搬進來的第一天發現冷氣出風口瘋狂滴水,第二天跟房東反應後,房東表示要我去檢查外面的出水口,沒想到還是一直瘋狂滴水,找來維修師傅看之後發現是經年累月的髒污導致出風口堵塞,連出水口都出問題,不是用擦的就可以解決,需要專業清洗,但房東聽完報價之後說要考慮再維修。租約中有寫到維修費是房東負責,而經年累月的髒污也不可能是我搬進來一個禮拜造成的,如果房東考慮後決定不維修是否有違法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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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騎機車剛起步並於巷弄逆向撞到順向老先生,其小腿斷裂,送醫治療,當天完成骨接合手術,手術後情況OK,其亦配合醫生執行復健,但第4天其即因痰咳不出來,肺炎插管,肺的情況愈來愈差,住進加護病房,期間醫生評估傷勢復完良好,進行第二次植皮手術,但其一直因肺情況不佳持續住加護病房,最後病逝。查醫院生亡證明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亡」,肺炎併呼吸衰竭(慢性肺阻塞,而腿傷列為無直接關係者。2.交通大隊初判結果,我「不按遵行方向,致人受傷」,對方為「駕照經註銷,仍駕車」3.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我提出民事調解,想請問肇責如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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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前有跟別人租賃一塊土地種檳榔荖葉,租約即將在3月底到期。之前的合約是一年六萬,現在地主要漲租金。對方開價三年55萬,婆婆怕被別人租走,所以捧了二十萬現金給地主,連約都沒簽。後來又說第一年給20萬,第二年要把後兩年的金額35萬一次給齊,我們不同意,自然也未簽約。但幾次討價還價,反覆談價格都談不攏,對方也不肯還錢,說這是訂金要沒收(沒有簽約),我們寄了存證信函,對方不予理會,他說請教了律師,說我們提告也不見得會贏。後來我們查詢到了關於「要式契約」的規定,一年以上(我們是三年約)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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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Yaru提問:曾經任職一家公司,報到後兩週,就被派至國外參展七天,回台後進辦公室當天,就被主管告知不適任,人資請我填寫「自願離職申請單」,理由是只有三週的任職時間,對未來求職會有負面影響,但是會提供該有的資遣費給我,天真無邪的我就簽了,公司也要求我當下就要打包好離開,完全沒有預告期。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當天下午就打電話回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人資推託我已簽名,不能給我,就不願意處理我的事情了,到了下個月的發薪日,當初答應的資遣費,完全沒有給我,我就前往勞動部「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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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民宿老闆,民宿中有唯一旅客乙。一日甲心肌梗塞送往急診,恰巧乙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即喬裝成老闆,微幅調高房價,開始迎接之後的客人。甲出院後,乙將過程中之收入交還給甲,然而調高售價之邊際效益自行保留。乙雖於其中得利,卻不損失甲原有之利益,不全然符合不當得利要件。請問甲是否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認為乙為不法管理,並請求其返還額外之收入?抑或乙可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主張其無因管理行為係為保護甲之財產而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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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玩的遊戲各國差異大,想翻譯官方的公告內容給大家參考。第一:請問這樣的翻譯公開在自己的網站上是否觸法?第二:看他國玩家翻譯都只有放一個官方的copyrights,這樣翻譯如果被人盜用是否可以提告主張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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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