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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2023/04/28我無照上路行經三重區十號越堤道被後方車追撞。當下撞擊點是我的右後方排氣管一路延伸向前,對方車是左前方車頭。車禍發生當下我就馬上報警了,也有請求派救護車來此(對方車拋出去有受傷,但我被撞時就跳開。故無受傷)警察來現場處理拍照完,因對方乘坐救護車前行去往醫院檢查傷勢,而我是直接前往派出所做車禍筆錄。做完筆錄車禍小組的警員告知我可以走了。晚上回去之後我有主動打電話詢問對方傷勢及車禍後續處理狀況,但對方無明顯回應後續如何處理,後面講好雙方皆報自己的保險,就結束第一次通話了。過了幾天都沒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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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假在2/8-2/15,原本發薪日在2/10,有其他員工私下問,老闆卻說,2/16開工後才發薪,之前都有晚發,沒有徵得我們的同意,我覺得這樣不對,這樣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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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舉辦平日4天3夜的員工旅遊,自由參加,但公司說旅遊原本只能安排1天平日1天假日的天數(共2天),因這次4天都是平日,所以多出來的旅遊天數要求參加的員工要扣3天的特休,沒特休的要請3天的事假,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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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與女友交往10年,原本以為能共組家庭。對她諸多包容,疼愛有加。我工作再累都自己做家事,供她吃住,為她遮風擋雨,視若珍寶。十年期間她多次當同事小三,每每被發現後哭求原諒,表明不再犯。念及過往情份,一而再,再三原諒她,仍本持著共組家庭的信念不曾動搖。去年十月她謊稱要帶母親去醫院,我跟過去後發現她又再犯,與已婚人夫勾搭在一起。多次欺騙,讓我身心受創。怎麼愛上這樣捻花惹草的女友。原諒再原諒,自己成了笑話。她說她高興,就是很多人愛她,無視對我承諾,不斷叫囂。當下我氣憤悲痛交加,十年感情竟都錯付。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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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期政策改變,要求員工逢遇到周休二日加班,即原本的例假與休假日要員工自行將加班的例假或休息日調移到其他工作天,想詢問這部分是否有符合勞基法?公司調移的要求是"勞資代表"同意即可?還是要取得"個人"員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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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A運輸方案的套票規範內除了包裹的規格,還有四項的除外條件1.2.3.4(沒有細項)在先前使用過幾次都沒有問題,此次卻突然的拒絕消費者使用A運輸理由為,公司認定包裹內的〔甲商品〕屬於除外條件的第4項,故無法配合運送但是〔甲商品〕根本不屬於第4項除外條件的規範內,且先前同為甲類型的商品就沒問題提出異議後,改口為是配合的運輸業者不願接受有"甲"字樣的商品,先前幾次為疏忽...可是消費者購買的,遵守的是某公司的規範,並不是與該運輸業者所訂說詞反覆、臨時增加原本沒有的條件,還要消費者改用其他的B或C運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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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租了一台共享機車騎回家租車前app上顯示電量超過55兩顆電池均有電上路不到一分鐘電量瞬間掉到15過了幾秒就變成0車子在路上突然熄火油門也催不了這條路很偏僻也沒有限速後面都是大客車我們突然停在路中間都被嚇到了這條路旁邊就是田我們連暫時停靠的地方都沒有我當下馬上就撥打客服電話打了4、5通都沒接我就撥打最近的門市電話工作人員跟我說他們「沒辦法採取任何措施」因為車子不是他們門市管理的他只能幫我查是哪個門市然後就不了了之了這段時間共享機車都還在收費(計時收費)因為這段路非常偏甚至不在它們的服務範圍內客服電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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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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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多年前向鄰居承租了目前在住的房子,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這間房子的產權這麼複雜,只知道有3個人共同持有,但是我們租金都是固定給其中一位,收租那位說會分配給另外兩位產權人,就這樣我們租了多年,直到今年其中一位持有人說他已經標下其中一位的產權,但是從去年都未收到我們的租金,要求我們從他買下產權的那個月份補足租金,另外我們也必須每個月給他租金,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原本的收租人租金3000之外,還必須再給買下產權的人租金5000,就是一個月要給兩個人不同的租金也必須補足從買下產權那個月份起開始的租金這樣的事情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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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2年底登記,後來2023.4月搬家找到新工作,2023.10月辦婚禮,有先詢問人資關於婚假的事情,他說可以請,今天想說奇怪可以請婚假怎麼沒拿到禮金,後來詢問完之後,衍生出當初答應的婚假要用特休來補,但是是相關人員沒看清楚,結果還要我來吸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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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多年前向鄰居承租了目前在住的房子,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這間房子的產權這麼複雜,只知道有3個人共同持有,但是我們租金都是固定給其中一位,收租那位說會分配給另外兩位產權人,就這樣我們租了多年,直到今年其中一位持有人說他已經標下其中一位的產權,但是從去年都未收到我們的租金,要求我們從他買下產權的那個月份補足租金,另外我們也必須每個月給他租金,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給原本的收租人租金3000之外,還必須再給買下產權的人租金5000,就是一個月要給兩個人不同的租金也必須補足從買下產權那個月份起開始的租金這樣的事情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