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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因為在臉書上看到招代工貼文,於是我加入貼文上的lineid私訊詢問對方想了解是否有缺人代工,對方讓我加一個id說讓我加入好友說對方是我的指導員,還要我申請一個網站,就是他們所稱的*電子錢包,用來領薪資,對方會匯入電子錢包,再由我們申請提領,接下來指導員讓我加入社群領任務賺錢,我加入後發現根本沒有代工一回事,似乎是投資還是股票什麼的,然后我又點記事本才知道試吃員就是他們所稱的任務,還有一些投資錢翻倍感想,於是我滑出去詢問人事我想做代工為什麼我搜尋不到,對方要我去記事本搜索,後來我搜索到了,但早結束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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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可能會是法院參考的資料之一,但並非絕對。法院還會參酌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資料(例如有無匯款紀錄、收據、錄音、證人等)綜合判斷,並不會拘泥於字面上的意思。借錢給別人,最重要的就是債權人要把錢交給債務人,借錢關係才成立。如果債權人擔心對方會說沒收到錢、賴帳,建議借款當下應保留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已將錢交給對方;而屆時若債務人主張自己早已還清債務,也須就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借錢要保留哪些證據,建議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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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分為利益交換型和冒犯型這2種,後者比較像是提問人提到的情形,也就是當對方違反被害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用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被害人恐懼、被冒犯,或是影響正常生活,就屬於冒犯型的性騷擾。至於如何認定,還是要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和被害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例如A和B在同一條街上開店,但互不熟識,某日B路過A的店前時,A竟然突然對店外的B說「小姐生意好不好,找老公嫁掉比較好、比較舒服,不用那麼辛苦。」等調戲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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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之後,父母雙方依然都要扶養未成年子女民法規定父母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即使離婚,雙方都還是要扶養小孩,任一方不可以藉口小孩沒跟我、親權不在我這,就不付錢、不養小孩。所以無論父母雙方有沒有同居,或是離婚,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依然都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不過,在民法修法施行後,現行的成年年齡下調到18歲,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扶養義務只到18歲,雖然有些父母會花錢養子女到大專畢業,不過成年以後的這段期間就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了。協議離婚中的夫妻仍可以針對言語家暴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除了大家想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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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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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誣陷教唆犯罪.而共同被告出庭作證時指出教唆之人不是我.甚至不認識我.而法官當長向證人咆哮.並大聲對證人說:致證人心生恐懼.不敢說實話..隨後由檢察官迎導證詞....後來小弟我申請交付法庭光碟..卻發現該段錄音被剪掉.法官這樣做應該有變造公文書之罪.而證人非出自己願而做出的證詞.應沒有證據能力...小弟應該怎麼做..才能討回公道..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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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現在和同學皆為17歲,我因穿著簡樸而被班上六至七位人的小群體討厭,最近因為打掃事情沒做好和他們產生糾紛,但我全程不以理會,但他們行為越來越誇張以及越罵越兇,因為我不理他們而被罵「*你*,是不是耳包」、「*你*機*,曾X文」等前綴會加我姓名來辱罵,甚至到最後還揚言大喊「我要打斷曾X文的手」等之類來威脅我,導致我精神上畏懼和害怕,但因學校關係我無法錄影蒐集證據,只有我朋友是見證人,我有將此事和班導說,但班導叫我自己和學生私下處理和解,但我因精神上打擊遲遲無法完全和他們正面交流,請問我該怎麼辦或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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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台灣某老牌電視盒的不良設計在未事前通知(包括在說明書中)、未取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格式化我的隨身碟,造成數位資料遺失。該電視盒已成為資料遺失事件的證據之一,並且我已將它斷網,免得系統更新會讓證據消失。電視盒退貨期限為11/2924:00,並且我打算在資料遺失問題解決後辦理退貨。:因為那應該是快速格式化,所以理論上應該有專家可以復原資料。解決資料遺失問題的所需時間可能會超過退貨期限。所以我想向各位請教,我是否能夠跟客服協商,請他們透過購物網系統留下可讓我截圖留證的、延長退貨期限的電子書面承諾,讓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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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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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雖登記在A名下,但雙方約定的土地界線,是從祖先就口頭約定至今,雙方皆了解口頭約定的界線,且有人證物證,只有土地文件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口頭約定一樣也有法律效力嗎?不同證據的法律效力的順序唯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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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2F天花板跟內牆(對面是內部廁所,牆壁內是共用管線)漏水產生嚴重大面積壁癌問題,請水電的來抓漏,沿著公用管線往上發現是5F區段的公用管破裂,管委請水電修繕後,我們2F漏水問題也完全停止(觀察數月),但是要跟管委會申請賠償時,官委告知詢問水電說,2F漏水不一定是跟5F公用管有關,說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但目前都維修好了,只留下我們天花板跟內牆的大片壁癌,不知該用什麼方法舉證呢?(單純水電詢問我們5F修繕後,2F是不是就停止漏水的line對話能當作證據嗎?),難道只能完全依靠水電說明,水電目前也在外地工作只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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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是屬於廟地約33坪,廟方的大老叫我父親就住在那邊自己搭房子住一住就70年,當時一些老人也沒有寫書面租借就口頭上答應,而這些庙方老人及我父親都已經去世了,近日內廟方來找我們說,這塊地是他們的要我們還給他,而圖地上有我們蓋的房子平房,每年都有繳房屋稅,我們如果不搬的話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罪?我們可以去登記合法持有土地權嗎?事隔70年我們也提不出什麼證據?當事人都已去世,唯一的證據就是房屋稅的繳稅證明單及我父親的死亡除戶證明上面有寫說什麼時候搬入這裡住,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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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犯罪人乙為甲的友人甲教唆乙替甲自己的犯罪作偽證,甲是否成立教唆偽證罪?甲教唆乙來頂替甲自己的犯罪,甲是否成立頂替教唆罪?乙教唆甲湮滅甲自己的犯罪證據,乙是否是教唆湮滅證據罪的教唆犯?還是直接論正犯不討論是否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