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被警察或檢察官、法官抓去偵訊,我怕筆錄最後與我說的不一樣,我可以主張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嗎?如果沒有全程錄音的話,法官會相信這樣的筆錄嗎?
問答
對方開車撞傷我,我對對方提起傷害告訴,對方被起訴的時候,我要怎麼讓法官除了判對方受刑事處罰,也判要賠償我?我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除了受傷醫藥費以外,還可以包括什麼?
問答
在之前我的Garena帳號被盜,花了很久的時間才那回但盜我帳號的那個人他用FB來綁定所以他可以無限次數的登入我的帳號,這個時候可以去警察局備案嗎?
問答
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問答
收到地檢署刑事證人傳票,友人得知被告要對我不利,電話通知叫我出入要小心;沒這麼簡單放過我之類要我小心,請問這樣狀況我能做什麼嗎??
問答
辦理就業或移民等等,有時候會要求提供「良民證」。請問什麼是良民證?是從來沒有違法的證明嗎?該如何申請呢?
問答
請問如果公司已確定於今年10月結束營業並開始縮短上班時間,若員工不能接受縮時上班而提早提出離職還能夠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問答
請問,若上班時間遇路檢,只因小弟20幾年前年少輕狂碰了一下毒品,然而也因此留下了案底,每次遇路檢就一定會搜察車內而我也都願意配合,今天遇到了好像我就是一定有攜帶危禁品的樣子,翻找車子翻的亂七八糟,一直翻一直翻,而我也因為工作在趕時間,也告知警察大人跟人約了時間快來不及了,但他還是不理會我繼續翻找,耽誤了我快一個鐘頭,也害我因此遲到,所以想問路檢有無規定時間,若沒有的話他翻找3天也要給他翻嗎?
問答
我小心把別人弄傷(輕傷),對方沒有提告,雙方有希望達成和解,我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被害人事後提出刑事告訴?
問答
警察臨檢時是否可以拒絕他們進入車內搜索??
問答
請問因為A被B一直威脅要找黑道處理A還放話要毀了A人生之類的,我在跟B的電話過程中錄音,並且把錄音檔提供給A作為恐嚇的提告證據,請問這樣的過程我會有刑事或是民事相關的責任嗎?謝謝
問答
當晚我行駛到在T字路口,我有停止停看對向車,發現對向車車距有些距離,我車頭微凸出路口,在看向對向車已撞上我車的副駕駛的車輪前方,我車旋轉懸吊在田溝,對向車已翻車。我想詢問,對方還在昏迷,我這樣刑事上有什麼刑責嗎?這樣求償是否等鑑定出來才知道嗎?民事上,也會有什麼影響呢?發生案件對我是否有利?有什麼看法?
問答
某員警在某天取締民眾違規,用A處罰條例(簡稱)取締該民眾違規,該民眾並無不法,民眾有提出相關證明(經第三方國家機構認證),但該員警卻執意開單,該民眾罰單最後也撤銷,而在這之前,該名員警用A法條取締其他民眾案件不只一起(跟上述請況相同)本人看到此事件因一時氣憤,,至該員警臉書文章留言:[你這樣在家外頭胡亂開單,怎麼在自己兒子面前抬起頭來?我是你兒子都感到羞恥,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之上,兩個字送你;自私]本留言非意在侮辱,純粹為該民眾打抱不平,請問各位律師,此言論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謝謝回覆。
問答
電腦技術工程師在遠端協助客戶處理問題後,透過電子郵件(E-mail)回報客戶所處理之內容,而客戶也透過電子郵件(E-mail)回覆(例:內容有感謝;謝謝;沒有問題了;可以結案了...等),客戶所回覆的電子郵件(E-mail)是否可以當作完成服務的證明?
問答
房子有合法房屋證明土地是國防部公有土地目前房子被毀損跟竊佔還有不當得利國防部的撥地同意書遺失98年之前已經繳過房屋稅,98年後就沒繳稅了,目前房屋不到現值10萬不用課稅
問答
因工作想法與公司不一樣,與老闆不斷溝通後,決定在一個月後請辭。但同時我有向老闆表明如果他在這期間找到接應的員工,需要我隨時離開,我也可以接受。後老闆告知我再做一個星期即可,但告知的當時老闆尚未找到接應的員工,考量老闆有調整組織人力的考量,所以我也答應了。惟我也少了3個星期的找工作時間,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能請老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問答
主角分A、與殺人犯嫌疑人B身上沒有手機的時候,一開始A為反抗一個持槍的人,然後使B手肘骨折,插到肉的那種,之後已拖行或者其他方式到警察局報案說這是殺人犯,這是防衛過當+會導致醫藥費增加的嗎?還有在有餘力反抗並且沒有害怕等精神不正常的情況下能要求精神賠償嗎?備註:A尾隨B因為他可能是嫌疑犯,不過監視器沒看到
問答
我之前看過新聞,說有女生與2名男同事飲酒後玩「3P派對」,卻令男友起了疑心。女生為了掩飾,辯稱自己被人性侵,後來這名女性被反提誣告罪判8個月徒刑。但我又看到你們網站上有文章《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說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可是被害人被性侵還被提誣告罪會不會太欺負人了?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舉證被性侵,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