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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加班完成後,公司的網路假勤系統,沒有可以讓我選擇可以換加班費的選項,只能讓我勾選換補休的選項。請問這樣是對的嗎?又網路假勤系統上,有文字說明申請完畢後,必須在3個月的期限內休完,休不完就是我員工的問題,公司不會再讓我延期補休,也不會付我加班費,等於我的加班是做白工。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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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政府宣布停班停課,但是如果公司要求勞工上班(需有人留守),是否一定要配合?想知道現行法怎麼規定。我配合公司要求,在騎車途中跌倒受傷,可以請求哪些賠償或補償呢?跟一班職業災害一樣嗎?或是因為颱風危險情況而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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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請退休?如果已經達到自請退休的要件,卻先遭到公司合法解僱,我還可以向公司請領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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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時間9-18點,12-13點午休,所以是:做3休1做5。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嗎?如果公司在15:00時安排15分鐘的休息時間,並將下班時間延後到18:15,是否就沒有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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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員工依照政府行事曆出勤,所以可能會有補假、補班的情況,有的公司員工則否。請問要不要依照政府行事曆出勤,是老闆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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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全自動駕駛(駕駛只需坐在車上沒有任何需要操作的機械)的情況下,假如真的發生車禍,被撞的人醫藥費、車子的維修費等等,應該向車主還是跟該車的生產公司請求賠償呢?而車主可不可以向原廠生產公司要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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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資遣,當天他請我簽離職單,還請我簽一份保密協議,想請問保密協議只有公司保留,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我是否也可以邀求保留正本一份?我是非自願離職的,被資遣簽保密協議,這樣競業條款也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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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園遊會擺攤時,販賣以知名動畫電影公司「正版授權」之造型模具製成餅乾、吐司、蛋糕等甜點,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於網路檢索的過程中亦發現相關新聞:「雞蛋糕拚有型侵權卡通模具恐挨告」,文中提及:「若模具未經代理商授權,要是認定有侵權行為,業者恐怕會挨告。」但若以原公司「自身正版授權」之模具所製成之產品,進行販賣或發放的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散布」或涉及商標侵權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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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男友提分手後不甘願,想利用我的工作客訴方式脅迫公司對我處分而無法繼續待,期間對方與朋友對話有陷害,讓我得憂鬱症等話,因知道我以前有過心理創傷這點而一直用心理戰攻擊,我承受不了而回醫院看診,而又在臉書po想要讓憂鬱症的人自殺,還私訊用第三人稱問怎麼讓你得到憂鬱症等話語,我可以告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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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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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原本有交通費跟電話費是實報實銷,現在卻變相把它加入調薪幅度裡,這樣有算違法嗎?假設3月份薪水是3萬元(不包含交通費跟電話費)4月份薪水是3萬2千元(包含交通費跟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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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責任制怎麼規定?公司要符合哪些要件,對員工的責任制要求才是合法的?我的工作是合法的責任制,就代表沒做完就不能下班,而且沒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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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請問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我前兩個月才調薪,請問計算是以最近這個月薪水的平均日薪,還是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日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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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情況應該是依照事情處理進度來看,很難正好滿足整點、整點半。1.法令有規定計算加班的最小單位一定要是小時、半小時、分...嗎?2.公司工作規則可以說「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未足半小時不記入加班」嗎?是否違背了「實際上有加班就應該獲得加班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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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工作到職時,如果發現公司的微軟或PDF編輯軟體都是盜版的,那繼續在工作上使用,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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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賣車業務在非上班時間,因公司電腦問題,被要求留下來加班把顧客的資料key完,可以依法申請加班費嗎?2.賣車、賣房子的業務員一般來說簽的工作契約跟保險業務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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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迫員工參加員工旅遊,並規定連續不參加者將開除,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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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航空公司於抵達目的地時遺失乘客行李,但於兩日後找到並以快遞歸還,乘客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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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免費午餐團膳,但是我想自己去外面吃,用餐回程途中發生車禍,但我沒有走很遠,也沒有順辦私事。請問這樣算是職業災害嗎?發問前有看到這一篇: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得請公傷病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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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