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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聖誕節促銷onsale活動在網路購買隱形眼鏡,我購買了賣家標示的特價一盒新台幣$25元隱形眼鏡,因為覺得很便宜加上滿千才能享有免運(賣家由香港出貨香港寄送運費160up)所以直接下單40盒共$1000台幣下單當天我的信箱有收到賣家通知成立訂單,且廠商也有回傳收到匯款填單紀錄,第二天也收到廠商收款確定,結果在第三天突然來email給我說問題早前把兩項商品價錢弄錯了。要我補差額$18200有搜尋消基會網站說的但書,有一條寫違反誠信原則大量購買有可能訂單不成立。我想說,隱形眼鏡是「日用消耗品」平時我都是10-20盒再買,看到特價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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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一家地坪5百多坪建釣蝦場、視聽歌唱所鋼骨造2層的築物(50*50的方型鋼骨跟H型鋼骨),2樓頂是480多坪的停車場,業主已經停業地主要準備賣給建商,因此必須請拆除公司(營造公司)來拆除建築物,在要拆除時沒有申鄰屋現況鑑定,在施工中連續振動,及鋼骨重摔造成我家鄰損,1-4樓牆壁龜裂、浴室磁磚龜裂、房子的樑龜裂、柱子龜裂、1樓系統鞋櫃無法閉合、冷氣外機及外牆還有水塔污染,全戶有漏水跡象,因為有以上損壞就去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寫陳情書,隔壁才暫時停止拆除,之後地主才請土木技師公會來做鄰屋現況鑑定,而不是鄰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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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量未完成扣我薪,有扣2千,3千的,2.告假太晚記曠職,3.未超過30天病假連假日也算入,連要個出勤記錄表也不給反應也無用,在申請勞資爭議後雖補發還薪資,離譜的一直為難就我及故意的做為,公司門外兩側是劃紅線違停無一日沒有的,在勞資爭議後見我有停放,公司主管請員警開單告發,我收了3張罰單,就是要逼我自請離職,就連有些事件都把我放大檢視,對我污名化,宣傳我是個突兀的人,我心很受傷,還要像沒事一樣,隱忍不能宣洩的情緒,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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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下單一件衣服,第一次向她購買,但最近發現自己金額不太夠,忍痛跟對方賣家取消,今天收到對方訊息(賣家:最後通知已備案棄單處理(中壢分局)您商品留好我們推掉其他客人然後您取消就會有損失唷謝謝)我雖然有跟她說:您好,我覺得您的行為很奇怪,我真的有金錢上面的問題才取消的,那件衣服也不是客製商品,就不能通融?而且貨品我也沒有收到耶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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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判決書的型式,略如下述︰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本件事件的摘要(例如,上訴人對於某某裁判進行上訴),最後會附帶「本院判決如下」判決主文(指得是結論)判決理由民事案件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被告主張︰前審審判理由本審審判理由刑事案件案發事實判決有罪或無罪的理由明知與預見、可預見明知,指得是「行為人」主觀知悉特定情事。故明知,應以「行為人」當時的認知進行判斷。「預見」和「可預見」是不同的概念。預見,就是知悉,就是明知,他的相反是「沒預見」。可,指得是一種能力,客觀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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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同時「故意喚起他人犯意」且「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才會是刑法上的教唆犯。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哪些情況會構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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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罪,必須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方能成立。按照提問所述情節,您的確有「持有」毒品的客觀事實,但是在清收的許多垃圾包之中,對於某個垃圾包裏是否藏有毒品,如果並不知道的話,這是欠缺犯罪的主觀故意,不會構成犯罪。您可以向檢察官據實申辯;如果已被起訴,在開庭時可向法官辯明。至於需不需要聘請律師,請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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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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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將市面上現有的故事繪本,改編成劇本,以真人表演的方式在公共場所(例如:安養中心)非營利演出嗎?有查到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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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就您所提出的問題,就法律概念加以討論,不過如果有個案需求,還是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依據個案情況進行協助。妨害名譽罪的特定條件常見妨害名譽的犯罪,除了提問的公然侮辱罪之外,還有誹謗罪,這些犯罪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名譽,所以限定在侮辱或誹謗的行為人符合某些情境或心理要素的情況,才會成立犯罪。例如公然侮辱罪的情境,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而誹謗罪則規定行為人要有散布給眾人的心理意圖。犯罪行為人心裡要對犯罪的情境有認知以妨害名譽罪而言,一個人要完成外在的條件,例如在公然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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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門口醉倒的人,屋主本來沒有採取保護措施的義務,和刑法第294條無關。但是,假如屋主把他拖移別處,不聞不問,就引發了是否把他「棄置險境」的問題,因而和第293條的「遺棄」行為有了關聯。此種情形能否成立犯罪,必須按照個案的情節來判斷。(例如有無同時報警使他能夠及時獲得救助便是認定「故意」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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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在露天拍賣上買了二手正版光碟7/10收到貨發現商品規格不能用跟賣家討論退換貨3天過去了見賣家不積極處理於是7/13給賣家負評清晨4點接到賣家3通無號碼騷擾電話因第二通有聽為什麼給負評才確認是賣家賣家也用負評回應且公佈中間少一字的姓名手機後8碼以及哪家門市取件還有回應說我是超級奧客然後就取消交易然後退款給我並要求我3天寄還不然要告我侵佔7/13下午賣家提出改回負評他就會處理運費問題但我改回後他要求只要寄回不能用的商品然後把錢扣除掉不能用以及運費的錢裝在包裹寄回我不同意我堅持全數退還賣家也堅持他自己的我想提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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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5月白蟻分飛季,家中出現大水蟻,之後6月開始家中木門裝潢開始被白蟻啃食很明顯,後來1樓的某幾根柱子上發現白蟻巢的痕跡,因鄰居7年前蓋起一棟幼兒園,後來住2樓的我們窗戶都被擋住,導致房內濕氣超重,也沒有陽光照射,最近發現的白蟻巢剛好就在鄰居種植樹木的旁邊,且對方很久沒修剪的痕跡,枝葉已經長到2樓了!請問若請白蟻除蟲公司來勘查,若是鄰居的樹枝間接影響到的話,導致濕氣過重長白蟻,能否要求對方負責相關處理費用及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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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提到,不純正的身分犯或己手犯都是概念上的廣義身分犯,都在構成要件上要求要有人的特殊屬性(身分),因此不具備廣義身分犯者,應當不能與身分犯成為共同正犯,或為身分犯的間接正犯。然而我國刑法第31條第一項卻說沒有特定身分者也可能與有特定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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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有三方1.設備商(我是設備商員工)2.客戶端3.客戶找的整合商事由:由於幾年前公司出售給客戶的設備,客戶需要改造機器人上下料系統,於是客戶有負責人打電話到公司諮詢,以電話討論技術問題,我接到客戶負責人電話,於是分享了一些改造方法(客戶想省錢),供客戶參考。過程:後來客戶負責人是找了第三方整合商過來施工,客戶強調依據我電話提供的方式施工,結果造成設備損壞,請求公司負擔維修費用數十萬元,因公司未正式報價給客戶,而技術諮詢,也僅止於電話討論,實際施工,皆不是由我們公司,及我個人親自動手,直到設備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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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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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若警察依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之規定,將駕駛人不在周遭、違停於路邊紅線之汽車,以代履行之方式拖吊。想請問路面紅線之交通標誌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27條所稱之可以間接、直接強制手段履行義務之行政處分,有無符合書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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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本人(住家為透天)因工作關係,只能早上補眠,但隔壁鄰居在早上9點10點11點都會故意拿東西敲鐵板,讓我都會收到驚嚇,嚴重影響我的睡眠,這是否能開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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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在工廠工作遇到外勞性騷擾,有開性平會但開得不好...主辦人課長說外勞並沒有性騷擾,所以我在這樣就要調我職位去洗廁所那時工作合約還有一個月打算合約完畢去報案但合約還沒完畢工場就把我革職,期間課長還是下找我約談說:不要被他聽到...又說工作的事後面再接說他們再跟我玩給他們吃一點小豆腐而已之後報警察他們跟課長有認識檢查沒有叫我再申訴只有做筆錄,警查還叫我到工廠附近的警局哪裡在做口錄,之後生活陸續都遇到類似流浪漢騷擾,如直看著我,在者故意走向我,就是故意在迫不及防但沒靠近的情況下,請問這樣怎麼辦我該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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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與女友交往10年,原本以為能共組家庭。對她諸多包容,疼愛有加。我工作再累都自己做家事,供她吃住,為她遮風擋雨,視若珍寶。十年期間她多次當同事小三,每每被發現後哭求原諒,表明不再犯。念及過往情份,一而再,再三原諒她,仍本持著共組家庭的信念不曾動搖。去年十月她謊稱要帶母親去醫院,我跟過去後發現她又再犯,與已婚人夫勾搭在一起。多次欺騙,讓我身心受創。怎麼愛上這樣捻花惹草的女友。原諒再原諒,自己成了笑話。她說她高興,就是很多人愛她,無視對我承諾,不斷叫囂。當下我氣憤悲痛交加,十年感情竟都錯付。悲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