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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電影院觀影時,見前方有名男子A正在盜錄,心想為保全證據於是當下搶走男子A之手機並交予影城主管,後通報警方。請問如果男子A提出告訴,我是否可以主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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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稱1、前室友稱2、前閨蜜稱3狀況如下:我跟1收留3一天,並且3也口頭承諾只住一天,後來3未履行承諾,還拿著我家鑰匙外出找朋友,出去兩天,也沒有報備何時回來,3回來後直接跑去睡覺,所以我跟1決定不再收留3,並且要求3當下收東西搬出去,3拒絕,後來3與1發生衝突然後我報警,警察不希望我告3私闖民宅,於是最後警察請3離開,並且請她自己檢查東西是否有收好,當下我告訴警察,請她自己檢查是否有遺留物未帶走,若未帶走,無論遺留物是否貴重,我都不會歸還,也不會讓3進來拿,不管我是將遺留物丟棄或者毀損或是留著,都是我的權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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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買筆電,店家讓他分期。我沒簽名。現在我才知道。對方要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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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配偶關係,某日甲夫與其兄丙因故發生爭執,丙憤而將甲毆打成傷致昏迷不醒,乙妻為替夫婿甲討回公道,乃向轄區分局對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試問:乙對丙提出之告訴是否合法?甲在昏迷1年恢復意識後,是否亦得對丙合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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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X9月5號有去換過充電孔12/2充電孔又出現問題,晚上去修充電孔,換了充電孔之後,充電可以充了,照往常充電到100%便把電源拔了,平常早上頂多掉1%電甚至是沒有掉,結果半夜手機未使用也未開任何應用程式的情況下,早上剩下35%左右,開了電池的使用發現電力呈現溜滑梯式的向下掉,於是12/3晚間又回去店家檢查手機出現什麼問題,跟前一天的員工不同人,結果在檢修的過程中,一下說電池有問題,叫我們關背景應用程式換電池有辦法改善,我們表示在換充電孔之前手機並沒有這些問題,應用程式也都是照開,在試驗換了電池應用程式照開還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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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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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買了一個電器產品,收到商品的一天就打開測試,發現商品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當天辦理退貨,並且將商品退回。店家傳訊息告知商品有給使用說明網址,不能因為不擅長使用而退貨,如果執意要退貨,會收取(整新費)。我告知店家不同意付整新費,商品並無被我破壞,我也將商品內容完整寄回,並無佔對方便宜。我告訴對方消保法第19條內容,店家則告知我鑑賞期不包刮試用商品。但電器產品不測試試用怎麼知道商品是否正常?我告知店家我是測試功能。但店家不認同,因此要告我損壞賠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次案件。我能夠反告店家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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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口因閃待左轉前車,也許本人也有交通違規部分,但是可能擋到後方機車騎士,遭後方騎士沿路公然辱罵,造成身心畏懼,是否可報警及提出告訴,有前後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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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徵上為期四天的婦幼展工讀生,為了排出這四天的假期,我還特別把其他預定的工作排休,結果今天第一天上班,老闆就以工作不積極為由、沒有拉到客人填寫預訂單,叫正職告訴我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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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我家人跟A借錢,B和A是好友,同時B也是這份借據的保人。從去年開始借的,陸陸續續到現在,如果計算法規16%年利息,家人已全數還清,但一直以來都是由B轉交錢給A,家人與B的匯款紀錄都有保留。但今天A突然通知我家人說沒還他錢,我們能夠對B提起告訴,要回我們本來應該是給A的錢嗎?請問B的行為算刑事上的詐欺嗎?還是能以民事不當得利處理?知道直接還給A是最好的方法,但已經來不及,所有錢我家人從去年開始就匯給B轉交出去,A也沒來跟我們要過,所以一直沒覺得有特別的問題...T^T請問我們這方還有什麼證據或論點能自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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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IG對話顯示是是情侶雙方共同買東西但是付款和收件人的名字都是同一個人但是被對方拿收件人的證件領走了,那收件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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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同學自己爬高處跌下來受傷,結果居然誣告我的孩子說是被我孩子推下來的,當時我的孩子並不在場,也有不在場證人,而這位同學的家長,平日接送孩子時都會遇到寒暄幾句,不至於深交但也沒交惡,甚至還讓我的孩子和她的孩子一起組團參加表演活動,表面上感覺交情不錯,因為最近孩子又被誣陷之後才聽到其他家長告知我,她在其他家長的面前說我指責她的孩子是流氓,目前已有兩名證人可以證明她有說過此話,而我並沒有這麼說過,而她的孩子也告訴我的孩子說,我媽媽說你媽媽說我是流氓,這種情況我要要求他公開道歉,要以什麼法律比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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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匿名平台DCARD上,如果被他人辱罵是否可以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會不會因平台性質而無法成立與不起訴?我在近日於該社群平台一則貼文下進行討論,但是遭到一名持反對意見的人標記我並且留言:“B1啊就說警力不足,要減輕警察的業務壓力,結果現在又要警察出門去開違規?怎麼想都是在電腦前面審核影片來的輕鬆吧,啊你邏輯是被狗幹到喔,你好好開車會被檢舉?”當中的B1就是我在該貼文下留言的位置,該平台設定為每則貼文下方會對留言者進行排序分發,例如第一個留言的人會是B1,第二個留言的人會是B2。我的想法是對方講述到“啊你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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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之前案件認罪,律師說全部認罪才能拿緩刑,但當時除了我跟告訴人的口述,沒有證據證明我犯罪,我也覺得告訴人講的很多不正確的地方。目前緩刑中,我想申請再審,但被檢察官知道我申請後,有可能被檢察官再次申請對我不利益的再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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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極盡所能的找麻煩,又口口聲聲的說為了公司。相同的事情別人做都沒問題,換成我做便開始挑毛病,找麻煩然後指責咆哮。也會將小事無限放大,甚至會在會議上公開檢討本人,而不是事情。還會私下告訴同事不要和我走太近,企圖挑撥離間與同事之間的關係。並且在客戶端造謠中傷(客戶親口告訴我),但事情的源頭便是她自己搞出來的,卻將所以過錯推到承接的我身上。現在甚至口出穢言,說我對另一位主管不一樣,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讓我自動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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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4號因班別問題而與主管聯繫,且也提到主管,對我個人態度上的轉變,主管的回應是《《有去想的必要嗎?妳只要專注去做業績還有其他人目前相處的狀況即可》》,我當下覺得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平,並沒有被重視,我申請調點,就是因為無法再待在這個團隊,爲什麼還要求我,把重心放在與同事相處的狀況上?!之後主管還回覆說《有說過年後會跟妳說,所以請妳mail,mail不代表不重視,2/7那天我也很正式告訴了上班的同事關於說閒話、職場霸凌的問題。》但在我當天主動提起這件事情之前,我完全沒有被告知,需要Mail給總經理申請調點的這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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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陸做生意,介紹一個大陸人給台灣的朋友,後來他倆盜刷別人的銀行卡,大陸那個人被抓後,供出是我介紹的人,就抓了我,請律師,律師也讓我認罪,問題是我沒有做怎麼認罪呢!後來那個大陸人另案處理了,大陸的法律根本不是分辨是非黑白,而是寧可錯殺ㄧ百不能放過一個,我莫名其妙的變成被告,和一群不認識的人變同案,後來我被判刑做了五年牢,案子到審判結束總共花了3年,最後才看到那個另案處理的人口供也說是經我介紹認識,我沒參與做案,我心裡也算明白了大陸的法律哪叫法律,ㄧ開始就是要我頂罪了!真的很冤,但是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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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附上截圖,但這裡只能文字敘述。在網路發文就遭網友斷章取義的謾罵,網友不了解事情前後就指責本人不實事件。想請問是否能提出告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