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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B間是一種委託債權契約我國民法對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案例中A委託B代替他賣車或賣房,都是賦予B幫忙處理事務的義務。A有權請求B為他處理事務,所以AB間合作屬於債權行為,也可以說AB間的契約是一種債權契約。二、契約何時成立、生效我國民法上的契約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案例一之情形,A委託B幫忙賣車,為民法第528條之委任契約。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方法並沒有限制,當A以Email告知B合作條件,是一個意思表示,而B回覆OK也是一個意思表示,兩個意思表示合致,委任契約即有效成立。案例二中,房屋等不動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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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明指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不論是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文將隱私權列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為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的完整,及確保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隱私權為人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所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將隱私權列為憲法第22條概括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不論是成年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二、若子女為已滿18歲的成年人,父母未經子女同意任意翻查子女物品,就有可能侵害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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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處罰的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這個「搶」是公然的掠取;和竊盜有隱密不知及手段和平不同;也和強盜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的程度不同。二、沒成功搶到東西,成立搶奪未遂罪參照介紹既遂與未遂的文章可以知道,未遂的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行,刑法第325條第3項就有規定搶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而搶奪的既遂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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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留職停薪?從文字上來看,是指「(勞工)保留職務而(雇主)停止付薪」,也就是勞工暫時不用提供勞務,雇主也不用給付薪資,但勞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關係並未消滅,只是暫時停止的一種狀態。二、留職停薪的分類留職停薪依照勞工申請的原因,可以分為育嬰留職停薪(也稱育嬰假)與一般留職停薪。(見圖1)圖1留職停薪學問大,不同類型比一比資料來源:康立賢/繪圖:Yen(一)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的,只要勞工符合任職滿6個月以上、在子女滿3歲前,均可申請最多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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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婚生子女?(見圖1)圖1婚生子女示意圖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在生父母為彼此配偶(即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後出生的子女」。一般夫妻在結婚後懷孕所生下來的孩子,都是屬於此種情形。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二、「推定」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換句話說,是否可以推定為婚生子女,是以「受胎時點」為判斷基準(不是出生的時間),只要受胎的時間點是在「婚姻關係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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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責任(見圖1)(一)民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的要件,規定於同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即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二)刑事責任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其他不法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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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發表言論,可能觸法嗎?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控管,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已經侵害私人名譽丶信用(商譽)及人格的言論,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發表言論的人須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等妨害名譽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論,無論是以留言丶星等點評;或拍攝影片表達商品使用心得或享受服務的感想,放到如Youtube等平臺上,都可能因不適當的言語,而觸犯公然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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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討論警員臨檢的理由是「因為附近常有流鶯」,是不是真的合理,也暫不討論影片中的員警執法時是否符合警察服制條例及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規定的問題。員警與民眾間因為執法問題而衍生的妨害公務爭議,每每造成激烈論戰,有痛批員警濫權執法的;也有力挺員警守護治安的,但究竟妨害公務是什麼呢?(見圖1)圖1拒絕警察臨檢、盤查,會觸犯妨害公務罪嗎?資料來源:司法流言終結者/繪圖:Yen一、妨害公務的法律依據員警可能會警告「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通常是指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以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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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竊盜不等於竊盜?曾經有多件新聞報導過一種特殊案例,例如:偷騎機車、偷穿雨衣、偷提款卡後,再將這些物品歸還的事件。這些行為看似為竊盜,而被稱為「使用竊盜」,但實際上卻又與竊盜不同,行為人並不會真的成立竊盜罪。每當這類新聞一播出,總會引起廣大群眾和媒體的撻伐,開始指責檢察官與法官,但使用竊盜真的不算是竊盜嗎?二、怎樣才會成立竊盜罪?(一)竊盜罪如何規定?刑法對於竊盜罪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觀察該條文內容,可以將其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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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會從訂約時的狀況衡量要承擔的風險以及保險費,而上述兩個案例,都會增加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針對這樣的風險增加,將會導致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與所收取之保費不對等,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保險法中課予被保險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一、什麼是危險增加?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中,承保的危險狀態改變,而這個改變將較保險人當初訂約對於危險發生的估計來得更高。保險法中的「危險增加」要同時有下列3個特質,並非客觀上有危險增加的事實就適用:(一)重要性指這個危險增加的情形在契約上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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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所要處罰的是「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他人將危害其安全」的行為。條文看似簡單,但在適用上卻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什麼是「恐嚇」?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一)什麼是「惡害的通知」?所謂「惡害」就是指「加害於人的事情」。一般來說,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例如傷害生命、身體等(這些行為是本來就不能做的,所以是不法的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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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賠償是什麼?案例中雙方爭執的「精神賠償」,實際上,民法中並沒有任何使用「精神賠償」的字眼,嚴格來說只有稱作「非財產上之損害」的文字,常見規定是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第1項的「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讓父母、子女、配偶受侵害死亡的家屬,以及人格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賠償。除了「精神賠償」,同義詞還有「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或「人格權損害賠償」等。然而回歸初衷,從最接近法條文字的「非財產上之損害」較能了解這個概念的內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顧名思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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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編曲或翻譯方式翻唱,可能會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一)改作行為如案例一、案例二這類的情形,都是根據原作,進一步創作出不同的作品,而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這種根據「原著作」另外創作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改作」。例如將外文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將古典樂用電子音樂的風格重新編曲,將原著改寫、簡化成適合兒童閱讀的版本,或者把小說的情節拍成影片等方式,都可以算是對一個著作進行改作。改作是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所具有的權利,可以授權給別人進行改作。而採用改編、翻譯進行翻唱的人,除非有合理使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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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侮辱罪的法律概念(一)刑法第309條是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最高9,000元的罰金。以強暴的方式犯公然侮辱,最高將可能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侮辱行為,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做的,才能成立本罪。(二)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名譽權,而名譽權的意義,是為了維護每個人人格的主體與完整性,而實現我們的人性尊嚴。名譽所代表的價值,是在社會上向別人請求應有的尊重。所以,當我們在網路遊戲或社群媒體上,被別人用言語隨便亂罵,讓我們的人格、人性尊嚴被輕視的時候,罵人的...
問答
我是在便利商店上班因228國定假日出勤上班薪資確沒有雙倍,有問老闆,老闆說因爲我們休假制度是自己排休所以國定假日出勤上班薪資是沒有雙倍,但有要求我們每班排休人員排休不能重疊,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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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見圖1)圖1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一)侵入電腦設備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1...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聲請書呢?人民、法人或政黨,或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又或者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一,或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各級法院的法官,需要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時候。聲請解釋憲法時,聲請書需要包括的內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聲請書的來源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來自司法院(2019),《解釋憲法聲請書參考格式》,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辭典
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