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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已從2019/2/13開始到2021/9月都是正職,當時老闆幫我們加保職業工會,也是老闆幫我們付勞健保的,但是那時候勞退保險並沒有幫我們三位員工申請,然而從2021/10開始為我轉為工讀生,老闆竟然說工讀生沒有福利,要幫把我的工會退掉,可是一般就算工讀生不是也是有福利的嗎?到最後不然讓自己失去保險,這些勞健保後來都是我自己去付清的2.當時我每週至少有二-三天上班,一天都是8小時,每週都超過16小時時數,就持續這樣到2021/6月,(工讀生當了半年),我是固定每週都有上班,怎麼可能沒有福利?老闆沒辦法用自己的錢幫工讀生保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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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計畫出售房屋給其他投資客,出售前繼續將物件放在租屋網上供人看屋。如果房東在簽約前沒有告知房客未來需要配合帶看,也沒有任何端倪可以看出房子會出售,房客可以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退租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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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因為我發文提問維修收費是否合理因此店家想對我提出妨礙名譽後來我們私下和解有寫和解書道歉文也有當面道歉最後店家沒提告但在8年後的今天我被家人告知店家跟我家人說想找我麻煩(殺我)家人要我再去跟他道歉他這個行為讓我產生恐懼當初和解道歉他也對我毛手毛腳如果我偷偷錄音是否可以對他提出恐嚇告訴?先感謝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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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對方修車沒告知我事後修好才跑來跟我拿錢、能拿什麼法條或是能怎麼處理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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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屋網看到不錯的房子,礙於小孩開學在即的考量,房東請我先給他訂金6千元,我也先把錢匯給對方。一週後房東提出不平等的租約給我,我看完後覺得不妥房東當天下午馬上又開始po網路帶看房子,之後跟房東見面溝通租屋合約版本想要用政府編訂的,當下也確認出租的屋內有很多設備有損壞的問題,房東告知會盡快修繕,其中還有房東不想處理的電器等等,期間溝通跟房東回覆的處理速度過慢,導致收了訂金後近乎三週還沒簽約交屋;最初跟房東討論的是因為他們的屋況不是很好希望他給我兩週的時間處理牆壁上前房客留下的貼紙跟更換破損的紗窗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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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門市客服打電話說:因為要被合併,為保護客戶,要換約續保一年,並沒有告知合約內容,也沒有說7天鑑賞期。但合約內容與原來差異太大,現在我要求,換回原來的合約,亞太客服說:不行。過了7天,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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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面試時,遇到對方提到女性必須穿裙子的服裝規定。如果只是因為這個因素而選擇不去這家公司好像也有點可惜……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合乎法令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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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房東未與房客說明及溝通,便在公共區域安裝監視器,且拍得到房客進出,是否會構成隱私權的侵犯。房東不願意提供拍攝範圍,以及使用合約說房客只有該房使用權,他架設的位置是位於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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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子為50年的1、2樓建物,房子名下由本人及另一共有人共有,但1樓由另一共用人使用,2樓由本人家屬使用,另一共用人將1樓加蓋佔用到水利處土地,水利處共發了四次公文要求另一共有人將一樓違建拆除,所有的公文文件都只通知另一共有人,本人從未收到任何公文文件也未被列在正本及副本的收件人名單內,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忽然收到法院通知,水利處以本人是房子共有人的身分成為被告,要求共同處理拆屋還地及繳納五年占用補償金,請問水利處認為本人是房子共用人,所有公文文件卻從未通知本人,本就沒有不履行的問題,是否可以反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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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到電信門市辦理續約手機,當下我有詢問我不想拆封但門市人員說她們公司有規定要拆封檢查拍序號,那我也想說算了,那就拆封檢查吧然後打開後有測試能不能開機有給我看畫面,我也沒覺得什麼,然後她就放桌上說要等一下拍序號就好了,我也沒注意那麼多,結果回到家發現手機也被門市人員使用了,我打電話過去給我的答案是公司規定的SOP不照做會懲處一定要這樣然後又說不這樣怕申辦的人拿去賣掉不繳錢,我用很久的門號被這樣講,傻眼,結果打客服詢問SOP是什麼回答不出來,到現在的回覆是沒有提供退貨更換的服務,客服又說她在看看有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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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寵物門市,剛被告知需要去支援別間門市一個月,但是平常下班需要輪流去照顧醫院的家人,如果調去支援,至少要多將近30分鐘車程,我可以拒絕嗎?另外我有拒絕,但是主管說我不能選擇,這樣是否有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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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PO網後還保持訕笑方式告知此事,再把我邀至社團群組,後續又被四面八方友人告知此事,因此本人決定給不知分寸的對方好好的上一課,在此需要跟各位大神律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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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社區型透天型,未完工該面背牆未開窗且無公用空間可進出,以致住戶無法以正常程序驗收該問題發現於颱風天,未完工牆面滲水,與正後方住戶協調進入他家,從他家窗戶外才了解背牆外完工經瞭解,因與後面住戶棟距僅為80公分,且當時房屋建造時鷹架是搭在後方住戶土地上,在房屋施工後期,後方住戶強烈要求拆除鷹架,建商與營造皆知曉此事,房屋驗收也未通知房屋所有人有此瑕疵在房屋所有人歷經漏水並追蹤來源後,建商才開始處理,不過已經5個月,建商尚未確認施工方法,仍無明確可完成時間若建商持續拖延,日後走法律程序,目前法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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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檢發現畸形胎兒,醫生有告知、勸導義務醫療院所對孕婦實施產前檢查,評估胎兒身心是否健康、懷孕與生產過程的風險,作為醫師決定安胎、生產方式以及孕婦是否實施人工流產的參考,屬於醫療行為中的「診斷」行為。依據優生保健法,醫師幫孕婦產檢時,如果發現胎兒不正常,必須將實情告知孕婦本人或配偶;另外,醫師如果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的必要,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是產前檢查醫師的告知義務與勸導義務。二、孕婦有權自主決定將畸形胎兒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一方面是規定醫師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孕婦的權利。也就是孕婦對於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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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科技發展,電話、網路詐騙事件層出不窮,都是人們可以想像的典型詐欺罪,然而,除了詐騙集團「做特定行為」使人受騙,還有另一種詐欺是由詐欺的一方「不做特定行為」而使人受騙,此時重點在於如何解釋法條中的「詐術」,使得就算消極地沒有做特定行為(不作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見圖1)圖1有義務告知卻不告知對方買到假貨了,也會成立詐欺罪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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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正是俗稱的「違建」,是指未經過政府許可,就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所以屬於違法的建築物,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應該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而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也就是沒有所有權狀、建物謄本的違章建築,在實務上會產生什麼問題?一來是所有權的疑義(既然沒有所有權狀,要如何證明是由何人所有?能否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二來則是使用上的疑義(能否實際使用?是否會被拆除?能否出租?)。礙於文章篇幅,以下著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