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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善用已故導演齊柏林「飛閱高雄」短片的事件中,高雄市觀光局長稱此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之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具有一身專屬性屬於不可轉讓或繼承的智慧財產權嗎?那請問高雄市政府是如何取的著作人格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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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死亡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死亡宣告是指人失蹤滿一定期間,由利害關係人(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避免失蹤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財產關係和身分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失蹤的「一定期間」原則上是7年,例外有以下情形:(1)如果失蹤人已經80歲以上,滿3年;(2)如果是特別災難,在特別災難結束後滿1年;(3)飛機等航空器失事而失蹤,失蹤滿6個月後。註腳民法第8條:「I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II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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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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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婚,有一子14歲,監護人是他父親.但是小孩目前是我在養,他父親出生活費及學費.近期我買了一房子(房子登記我的名字),我弟單身,他幫我出頭期款50萬,還和我每月以匯款方式分擔一半的房貸.這房子主要是我和我弟兩個人想終老用的,以後若是往生就給我兒子,沒問題.現在是擔心若是有什麼意外,小孩繼承我的遺產,前夫處份這房子,把我弟趕出去,我弟的權益如何保障?請問需要去律師那邊做見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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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勞雇雙方用來決定是否要向彼此正式訂定契約的評量期間。臺灣的勞動基準法(也簡稱「勞基法」)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關於試用期契約,有無任何限制?(見圖1)圖1試用期到底是怎麼回事?雇主可以任意壓低薪資?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勞動基準法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雙方自行約定。然而雇主如果要解聘試用中的勞工,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第11條 、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而且,如果試用後雇主決定正式聘僱勞工,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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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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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據明治時先曾祖及先祖父戶籍在先高祖父弟弟戶內(當時先高祖已亡),先高祖父弟弟於明治43年亡,請問先曾祖及先祖父有土地繼承權?2.先祖父於民國45年蓋一磚造平房全家即至今居住於此,可否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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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18「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表示,如果人格權被侵害,著作人家屬可請求排除或要求損害賠償?若家屬同意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則若人格權被侵害,即無法請求上列權益?亦無法另行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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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父母底下有三位姊姊與我一名獨生子父母離異後,後母與爸爸結婚後,帶來了兩名女兒(繼母與前夫所生)請問在遺產繼承上,兩位後母帶來的女兒,算是怎樣的親等(直系、旁系?幾等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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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很納悶,當父母去世之後,法律有保障子女的特留份,但是如果子女對父母長期不孝、施加暴力,甚至希望父母趕快離世,以繼承財產,而父母為了面子也不敢告上法院,那我想請問的是,難道他們別無選擇一定要將財產特留給子女嗎?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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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年底,於3月與房東口頭協議如果今年仍有白蟻問題將提前解約,租賃契約中也有寫明若房屋不堪居住而房東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可自行解約,但房東於4月過世,房屋繼承人為其子女並未告知房子已過繼,在租賃契約名字仍為過逝房東的情況下,若發生房屋白蟻肆虐不堪使用並且房東無進一步改善的狀況下,是否仍然可以自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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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繼承一棟歷史60餘年之民宅,土地係市有地,三年前市府來文表示甲男侵占市有地,依法須每年繳納租金並追溯五年,甲男均依規定繳納。該土地於多年前都市計畫時規劃為廟地(該民宅旁有一間廟宇),並於去年詢問該廟宇是否願意承購該民宅土地,(甲男曾向市府表示有意承購該土地,市府表示不能賣給甲男)。請問:1.該地上物已60餘年,甲男並依規定繳納租金,是否適用不定期租約?2.若廟方願意承購該土地,甲男是否有權主張該土地之所有權並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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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承父親持分土地,茲因其他共同持分親友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要求,但因家母年事已高,無法處理,可否請求法院/對照將書狀寄送至被告美國居所,並由被告在美國寄出書面答辯及相關書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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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集合多數持分持有人以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6項訴請(A)合併分割數筆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B)分割單筆特地農業區之桐木用地與(C)分割已公告之都市計畫內預定道路及住宅區之農地。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土地大小不一,多數低於0.25公頃。因多數土地為89年01月04日之後除繼承外,尚有多數持分取得原因為三等親內之買賣/交換/贈與,請問是否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排除情形訴請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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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幾年前,爺爺在花蓮有買一塊地,後來繼承到我名下,有次去花蓮遊玩時,發現那塊地蓋有農舍以及種植一些植物,我想請問這樣那位佔有人可以使用時效取得不動產,使這塊地變成他的嗎?因為這塊地我並不需要使用,所以給他使用其實沒關係,但我不知道這樣這塊地會不會就被他霸佔甚至變成他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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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丈夫(去世)的兒子,但監護宣告之人並未過繼為繼子,請問監護人如果可以動受監護人的財產嗎?需要經過繼承人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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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對方發生車禍,車禍當下我方輕微腦震盪,對方腳骨折,7/24-7/30對方因骨折住院,7/30辦理出院,但7/31又因心血管相關疾病住院,於8/8過世,住院醫師與法醫相驗診斷皆開立心血管疾病自然死亡,且法醫詢問對方是否選擇解剖,對方未做解剖。車禍初判表對方原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不依規定(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駕照註銷我方原因: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目前看來死亡原因與車禍無相關,所以對方就過失傷害骨折的部分要求求償,本人有保險包含第三責任險,對方要求求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賠償費...等相關費用,其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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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六等親(不同性別)可以到日本登記結婚嗎?這問題應該等同於日本的同性伴侶能不能到台灣登記結婚,因為如果必須要符合結婚者(之一)的國籍的法律,而日本又會讓任何國家的人的三等外表親登記結婚,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表親婚姻(就跟台灣會讓任何國家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一樣,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同性婚姻),這樣法律似乎會打架。另外如果到日本登記了結婚而回台灣生下了孩子,那台灣會承認這個婚姻嗎?孩子會算作是雙方的小孩嗎?有辦法報戶口而能正常就讀幼稚園和小學嗎?孩子身份證的父母親的名字怎麼辦?另外這孩子以後能不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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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占有連鎖多次且連續的「有權占有」,就構成占有連鎖。多次連續的有權占有所形成的鎖鏈,讓直接占有人在所有權人請求返還占有時,可以用占有連鎖對抗之。占有連鎖在我國實務上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主張:(見圖1)圖1什麼是占有連鎖?資料來源:陳家誼/繪圖:Yen(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屬有權占有,例如存在買賣、租賃等契約關係。(二)占有人對中間人,屬有權占有,例如存在買賣、轉租等契約關係。(三)中間人將直接占有移轉給占有人不違法,例如合法轉租、轉借。二、本例成立占有連鎖(一)A(所有權人)出售房屋給B(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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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裁判」的意思平常所聽到的「裁判」,可以再細分成「裁定」跟「判決」。雖然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都有這樣的區分,但本文接下來將以民事事件為主軸,說明裁定和判決的分別。(見圖1)圖1什麼是裁定、判決?不服的話有任何救濟方式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裁定1.定義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例如案例一的法院向A做出補繳裁判費的通知,就是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