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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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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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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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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行為的定義,目前我國醫療法與醫師法並無直接立法定義,而是由醫療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以行政函釋方式來詮釋。根據1976年4月6日衛生署醫字第10788號函釋對於醫療行為概念所為的解釋:「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廢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謂為醫療行為。」衛生福利部(以前稱衛生署)此號解釋,基本上是從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否朝向以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出發點,來界定醫療行為與非醫療行為。1992年8月11日,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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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後看護期滿三年,仲介公司要和我簽約代為辦理續聘,我表示要自行辦理直聘才被告知要賠償公司五萬四並發現當初的合約有附約註記若不由公司辦理需賠償,詢問勞動局窗口他們也覺得有點霸王條款而且有其他僱主反應同一個仲介公司有相同情況想請問若我自行辦理直聘確實需要賠償附約上寫的賠償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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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例如故意破壞他人的財產、過失傷害他人的身體等。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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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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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店客人試穿時被脫落的別針刺到,沒有明顯傷痕於是離開現場,門市人員有關心並提供ok蹦被拒絕。客人離開使用網路客服提問,拒絕接受折扣也沒有提供受傷證明,不斷詢問要怎麼補償她,提出若如果受傷無法上班能得到賠償嗎?若是別針有其他人血液是否造成感染,針對此事已陪同去醫院驗傷,結果是刺傷無外傷,對方是醫護人員並要求賠償18000無法達成協議,因此到警察局備案,對方說要告過失傷害。想請教嘗試和解對方卻一直要求賠償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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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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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行為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習慣用來代稱「做了某個會被法律所評價的行為」的人,例如刑法上會把犯罪者叫做「犯罪行為人」,民法上則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人」,而行政法上也會把違反行政法規、需要受到處罰的人稱為「行為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民法第185條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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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法律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是指當行為人做出特定的表示行為,無論他有沒有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會直接依找法律規定產生效力。例如催告房客期限以內支付租金的「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的準法律行為。依學說見解,準法律行為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和「感情表示」這3種。註腳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民事判例:「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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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做為新人入職婦產科坐櫃檯收銀,整個婦產科資深員工都不怎麼教導所有新人,也不怎麼幫忙在旁邊聊天跟看戲,只有各種針對我女朋友的錯誤指責,明明是很小的一件事情,其他資深員工也都有犯錯卻只針對我女朋友指責,老闆娘也因此討厭我女朋友,指責根本不適合坐櫃檯收銀,要求離開現公司去旗下的其他公司就職。我女朋友也想說這公司這麼排外,還應召職缺,那乾脆就離開去其他上班。現在要走突然要我女朋友賠償上班時的所有收銀虧損,要全額賠償,反之多的錢不能抵銷,可是經手錢的也不只我女友..上班一個月下來被要求要賠償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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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我與房仲只有口頭上要賣房,無簽任何書面委任,房仲說確定有客人要買之後在簽約就好,過程中有買家要買,所以只與房仲簽「買賣議價委任書」,買家只付了5萬斡旋保證金,如今我不想賣了,房仲請買家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到函五日內簽訂買賣契約,不然就要賠償雙倍斡旋保證金,我知道存證信函不具有任何法律強制效率,請問我這樣算違約嗎?需要賠償嗎?賠償金額有需到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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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兒子發生車禍,(碰倒停放路邊機車,兒子機車是怠速狀態,員警歸類於車禍)對方開出估價單要求賠償,金額部分令人質疑,但是兒子已經私下與對方達成口頭協議,目前打算依照估價單金額賠償。以下是三點問題希望能幫忙解惑第一:是否能要求對方提供收據,證明確實將賠償金額花費在維修之上?第二:私下聯絡時,對方在訊息中多次恐嚇、威脅。關鍵字語“我要弄你,我要讓你沒工作,我會去找你爸媽,我找到你家地址了”我方是否能提告?第三:如對方不願或無法提供維修收據或證明,能否反控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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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開刀後,病況沒有解決,反而更嚴重了。醫療過程中間,如果醫師沒有好好處理病人的病況,病人可以要求醫師賠償,還是其實可以直接要求醫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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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外送行業至飯店送餐騎乘速度低於20內進入飯店車道中,當天下雨在停靠中發生摔車,經確認飯店車道無防滑設計地面,地面材質是光滑面有雨水就很滑,加上車道地面有外來物貼子導致輪胎一過去瞬間失控摔倒,事後詢問飯店就是一下回覆,想尋求賠償與相關資訊處理,謝謝,煩請各位相關知識提供以下是飯店回覆信箱內容【1.本館有投保公共意外險】依據保險法,本館為經營旅館事業,提供餐飲及住房,故投保對象以本館之住客及餐飲客人為主,且於館內,受本館不當之環境造成傷害,得以賠償。【2.貼紙問題】我們不斷言該張貼紙之所有權人為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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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並非車主,車是向朋友借來的或租來的,並有改車,(他被撞但無身體受傷),向我要求賠償車子毀損並含改車的費用或回復到改好車的樣子,合理嗎?請問他非車主,但當時是他在用車,他可求償的範圍是?車內它的物品算嗎?我的保險公司在處理並叫我不要私下處理或承諾,不過似乎很消極,拖了兩個多月一直沒甚麼消息,他說他要用車,一直打給我催修車問情況,但車廠是他方找的,我問他車廠聯絡方式他也未給,保險公司叫我不要私下處理也未給,我並不清楚情況。請問如果我方保險公司不告知我詳細情況,以及消極拖延處理情況,有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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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紅綠燈的過程中,後座朋友想將手機放置摩托車前置物空間,朋友叫我幫他把手機放置(以放置),騎乘過程中因路面不平機車跳動,造成朋友的手機從前置物空間掉出在騎車道上,去撿起時開過來的車輾過,手機已損壞不能使用,我好心的說我可以賠你,朋友去買的二手機4500元,要我賠他2350,但我只是好心要賠,只給他1000,但他後續要求賠償剩下的,請問我需要賠償剩下的135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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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高中就被原生家庭搞到有輕度憂鬱後面因為一直不被重視病情導致加重變成了重度憂鬱,導致我對別人包括我的家人提到我的病情時我會變得更加敏感甚至因此進了好幾次急診,但是家父勸導不停導致我每次都被他和家母吵架提到感到非常的煩躁,就會一直不由自主的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因為我的情緒會稍微放鬆)甚至沒辦法跟正常人一樣出門吃飯遊玩交際,但當我進急診時,得到的總是責備。有跟主治醫師談到這部分,但不知道是否能申請賠償,或者拘留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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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殺人案件的律師為被告辯護時,很容易遭來質疑或撻伐,諸如「他是壞人,明明就有殺人,律師為什麼還要幫他辯護?」、「他為什麼不是死刑?為什麼不用負責?」等等。當案件的證據不充分時,律師還可以說被告可能是無辜的,我們應該依照刑事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以及「不自證己罪特權」等原理原則,避免未審先判、讓無辜者蒙冤;此時,進入刑事程序的人民應享有憲法第16條受律師協助的基本權利,避免被告單獨一人面對檢警、法官,可能因為緊張害怕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然而,在近年的重大社會矚目殺人案件中,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