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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被警察逮捕後應牢記的3大權利,以及做警詢筆錄時需要留意的事情。以下說明為什麼進了派出所後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見圖1)圖1在警局有律師陪偵的好處是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律師陪偵的五大好處(一)避免違法偵查雖然現在的司法警察機關普遍都可以做到合法且公正,但仍有不少的機關或個人人員可能因為對嫌犯先入為主的壞印象,或是背負破案的壓力等,會有違法偵查的情況,常見的例如筆錄記載內容與嫌犯所講的意思不同、利用假意聊天等偽裝的方式誘使嫌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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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性騷擾在了解補習班或安親班發生同學間性騷擾,要怎麼處理之前,或許可以先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依據我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規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可區分為二種類型:(一)敵意環境性騷擾對他人做出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敵意的工作或學習環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並導致干擾人格或影響工作、學習等日常生活表現。(二)交換利益性騷擾對他人為性要求以交換他的工作、學習、教育、訓練或服務有關利益。整體而言,性騷擾的要件包括:與性或性別偏見或歧視有關的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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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事案件中的證物不見了,可以用照片或影片代替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直接審理原則與實物提示的概念(見圖1)在探討本案例前,必須先確認一個前提: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審理是採直接審理原則,也就是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與證明一個人有無犯罪最密切相關的原始證據。以證人來說,最好是由證人親自出庭陳述;以證物而言,必須在法庭上「實物提示」,也就是開庭時法官將證物本體拿出來讓被告、辯護人等辨認。(一)證據應該直接在法庭上呈現既然調查證據的目的,在於重建與還原事實真相,法院就應盡可能採用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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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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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涉入刑事案件時不受國家壓迫,我國定有「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人民的權利,但條文用語卻常讓許多民眾難以一望即知,也難以維護自己的程序權保障。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詢問」、「訊問」、「詰問」3種用法,看起來好像是不同東西,但實際上3種都是指「發問」的行為。是否納悶為什麼同樣一個動作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依照發問者、問話對象、程序的不同,使用不同詞彙。(見圖1) 圖1什麼是偵訊?訊問、詢問、詰問有差別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偵訊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大概是「檢察官偵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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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事件中,常發生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某債務保證人,向銀行擔保債務的清償,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借款清償期還沒有到期,繼承人要不要負保證責任也還沒有確定,繼承人於是繳清了遺產稅。不久後,主債務人跑路,繼承人因此要負保證責任,此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嗎?二、繼承人可以申請退稅(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果政府計算人民要繳的稅有錯誤,人民可以申請退稅。常見問題在於,繼承人對於遺產稅處分已經經過法定救濟期間,無法再依司法管道救濟時,是不是還可以依「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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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篇說到能夠監督法官的機制有內部的上級監督、法官評鑑兩種,接下來介紹剩下的兩種制度,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委員會。一、職務法庭(見圖1)圖1監督法官的職務法庭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程序法官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有兩種程序可以使用:1.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職務法庭依照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果法官有前一篇文章提過應該交付評鑑而且有懲戒必要的情形,報由司法院移交職務法庭審理。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做成這樣決議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在將案件移交給職務法庭前,也應該將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告知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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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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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命令」是什麼?在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下,法律的制定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的程序繁複,不一定能夠即時跟上社會環境變化,再加上社會問題涉及各專業領域及現實狀況,因此相對於全部的規範皆由立法院制定,有時由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規範,反而更能夠迅速反應並且因地制宜,而帶來更大的福祉。因此在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中就有明文規定,此種由立法者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即稱為「法規命令」:「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例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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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菸害防制法的規定有落實,公共場所多半已全面禁菸自從菸害防制法在1997年公布施行後,民眾如果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室內工作場所等禁菸場所吸菸,可能會被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所以現在已經比較少見到癮君子在這些場所恣意的吞雲吐霧了。二、私人場所可以抽菸嗎?但如果是住戶在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或是保全人員在警衛室裡抽菸,菸味飄散至大廳,住戶可以禁止嗎?還是只能默默忍耐?(見圖1)圖1公寓大廈,用什麼方式禁止吸菸?資料來源:余青慧/繪圖:Yen(一)住戶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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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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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再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審,是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專業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軍事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發現有適用法規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誤等情形,而進行匡正、變更的特別救濟程序。這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軍事審判法上,都有相關規定。但是,其中刑事判決和軍法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不適用再審的規定,而是要適用刑事訴訟法和軍事審判法另定的非常上訴程序辦理。至於各法院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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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會的召集,依照公司法第171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但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嗎?答案是可以的,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與2018年新增訂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都有規定股東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以下本文將分別介紹股東符合哪些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二、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都有少數股東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但適用的情況並不相同:(一)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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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多次提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關於善終,就以這兩個程序為重心。一、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的是意願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的溝通過程,溝通內容包括:當病人處於特定的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是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時候,(一)應該怎麼對病人提供適當照護方式,(二)病人有權利接受或拒絕:要不要接受各種維持生命治療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還有要不要接受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來餵養食物與水分的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也就是說,諮商團隊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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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由第三人介入當事人紛爭的一種紛爭處理程序。我國鄉、鎮、市公所有設置調解委員會,招募一定名額的公正人士作為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化解紛爭。(見圖1)圖1鄉、鎮、市公所的調解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哪些事情可以調解?可以到鄉鎮市公所調解的事情包含民事事件(財產、婚姻、賠償等)以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公然侮辱、傷害等)。二、調解怎麼開始?調解以當事人自行聲請為原則,所以要雙方都願意進行,調解才有辦法開始。例外是有些訴訟法官會在審判前先轉介給調解委員會試著調解,例如交通事故、鄰居之間的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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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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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動產糾紛調處?不動產糾紛調處,是內政部依土地法授權所訂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以下稱「不動產糾紛調處辦法」)的制度,藉由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稱「調處會」),提供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管道。而調處會的委員,除了行政機關人員外,也包括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專長的人士,與地方公正人士。二、那些爭議可以透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解決?(見圖1)圖1當發生不動產糾紛時,除了打官司,有其他解決辦法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依不動產糾紛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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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者提告,一種方式是「提起告訴」,另一種則是「提起自訴」。在某些情形,被害人可能提告後選擇不再追究(例如和解),這時候就可以選擇撤告(撤回告訴、撤回自訴)。要特別注意,只有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才有撤告的權利,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非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告,但不能撤告,例如強制性交罪。一、撤告時間點和方式?(一)撤回告訴、自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提出,否則法院仍可進行審判,撤告就沒有效果。(二)司法院有公布「撤回告訴狀」與「撤回自訴狀」的範本,可直接使用。(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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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偵查不能公開偵查不公開,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程序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的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內容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二、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分際基於民主原則,人民有知的權利,國家行為必須對人民公開並接受監督。偵查機關偵辦過程中,有時需將歹徒流竄起點、作案手法公布,以提醒民眾加以防範;況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若完全封鎖有關資訊,有時無法適時澄清視聽、安定民心或維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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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一、如何選出各案件的國民法官?(一)國民法官只參與重罪案件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2.「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這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