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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為「違建」,指沒有取得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就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屬於違法建築物,自然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可能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所以違章建築並不會有建物謄本和所有權狀,也有遭政府拆除的風險。常見的違建類型有:頂樓加蓋、陽臺外推、夾層屋(俗稱「樓中樓」)、防火巷擴建或遮雨棚等。延伸閱讀:1.黃蓮瑛、張祐寧(2020),《買賣違章建築,除了買方無法成為所有權人外,如果之後違建遭拆除,法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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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透過表哥介紹認識A。B想跟A購買機車,B的父母同意了。所以B跟A借了機車說是要練習,結果B跟汽車發生擦撞。結果B受傷了進了醫院,C是車子後照鏡損壞。那A跟B各自需要承擔的民法跟刑法是什麼呢?我看了文章大部分都次傷害跟致死,但是受傷的只有造事人B。所以想瞭解的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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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和建商買了新房子,新房子旁邊是我們的土地,緊鄰隔壁,但隔壁非法在邊界開窗,請問建商賣我們房子,這樣建商需要承擔責任嗎?隔壁在邊界非法開窗,請問除了在建管處檢舉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檢舉隔壁也會打開窗戶偷貼符咒在窗戶外以及大聲咆哮和拍照,請問這個可以如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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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找工作時,錄取一家科技公司簡稱A告訴我是做app錢包功能,負責出入金功能開發(但應該沒有直接碰到真的錢,頂多就單純開發功能而已)入職後我被分派到這間公司的分公司簡稱B主管跟我說我是負責做A公司的工作但被分派到B公司我發現B可能有在做博弈業的營運(公司開到很晚)但我並沒有參與營運,我只有單純的開發錢包app功能有幾個問題1.請問這樣我會觸法嗎?2.如果有的話會觸犯甚麼法律呢?3.如果離職後公司出事我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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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朋友與人有債務糾紛,也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想請問,如果把判決書雙方的個資隱藏劃黑,且公開在對方的臉書/專頁,同時貼文寫:某某某,如您與男性友人信誓旦旦所言「我很會賺錢,從來不會欠別人錢⋯法院怎麼判,就會怎麼還⋯」。如今,還錢卻問我是誰?請社經地位頗具名氣的您,信守承諾與儘速聯絡,謝謝!請問,這樣的行為,會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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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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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舊公寓共用排水管線經專業測量人員檢驗後確認為共用排水管線漏水,漏水所造成的財務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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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參與自力更新會,發現業者以不實資訊報價,經向理監事舉發,但均無理監事向業者究責處理,且認為因其為無給職,無須回應會員提問;若因此導致參與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會員)負擔增加,更新會理監事因為無給職,是否因此就無須承擔任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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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現在被認定為債務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法扣我的薪資、會計算需有基本生活費,假設不得基本生活費不會法扣,但我在兩個地方上班,這樣是兩間公司發的薪資都會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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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羈押的理由是當初因與朋友向家人在店內,催討債務發生衝突被鄰居報警,而被警察帶回去時是某年某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有職務報告可證明),但是到了晚上警察才要求簽逮捕的相關文件,上面案由是聚眾鬥毆、妨害自由,逮捕時間寫的是19點多,地點是在派出所內,而案件被警察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15日的20時11分,但是檢察官開庭卻拖到22時57分,結果莫名其妙被收押禁見,結果筆錄上寫諭知如點名單,院卷後才知道地檢署的點名單上寫(聲押禁見),結果等到16日的中午法官才開庭,羈押的罪名成為恐嚇取財,這樣是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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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指提出證據證明特定事實為真實或與主張相契合的責任,若無法盡此項責任,可能須承擔主張無法成立的不利益。就民事法領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就刑事法領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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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抵押是指抵押人拿不動產作為擔保,向他人融資。這個借錢的他人會因此得到抵押權,所以稱為抵押權人。若未來還不出錢,抵押權人就能夠將這筆不動產拍賣,優先拿回金錢。註腳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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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債權人請法院所先為暫時的執行,用來實現該判決內容的程序,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債務人假藉上訴為由,拖延實現債權而蒙受損害。假執行判決一旦取得,不待假執行判決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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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特別篇首發來啦!本次節目邀請到曾以短片《百獄》獲得金穗獎「最佳導演」,並以短片作品《癡情馬殺雞》獲得多項國際影展入圍肯定的新銳導演游智涵,來跟我們聊聊他的第一部劇情長片《壞男孩》,由巫建和、黃湘婷、黃聖球、潘親御、鍾家駿主演,帶給觀眾一段少年少女間帶點壞、又帶點危險的青春變奏曲。法律上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當他們觸犯刑法,或者是站在犯罪的邊界時,該怎麼辦呢?少年是否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該不該承擔完整的刑事責任?隨著犯罪年齡層在實證上有下修的趨勢,這些在法律上是持續被討論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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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鄰居請工人在樓頂施工不慎損壞自來水管路造成漏水,施工當時被樓頂住戶監視發覺,當時有立即更換明管部分,但埋在水泥下的公共管路接頭在隔約數個月之後樓頂住戶發現滲漏造成裝潢受損,三樓鄰居雖經口頭告知卻以時隔已久而不願承擔責任,經第三方水電工確認滲漏跟先前三樓施工有明顯因果關係,請問三樓鄰居是否涉及侵權,另外五樓住戶能否以預防損害擴大而擅自關閉其他住戶自來水管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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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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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公司交付工作任務不慎觸犯外國商業詐欺走私(逃稅)在國外服刑完畢案發後公司總經理告知因為是公司事情而導致官司纏身公司會承擔所有責任聘請律師支付費用請我不要擔心出獄後回公司上班公司卻用該案件尚有其他員工被告未結案為由拖延不支付高額的律師費可否有法律條文明確認定可以跟公司提出請求支付律師費的要求另外可否一併提出坐牢期間的精神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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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財團法人?(見圖1)圖1財團法人有哪些特色?資料來源:克莉爾/繪圖:Yen一般常聽到的「基金會」,就是以「財團法人」的型態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最主要的法令依據是在2019年2月1日施行的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留意:(一)以公益為目的財團法人設立時,應在捐助章程上明定捐助目的,實踐某種具有社會意義的公益目的,例如:教育、文化發展、醫療、社福等……;非營利性質的法人與營利性的法人(如公司)的差異,在財團法人不能夠分配賸餘所得(盈餘分配),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能歸還給捐助人或分配給任何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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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修復式正義?(一)為什麼要推廣修復式正義?1.基本概念修復式正義這個名詞,或者法律領域中翻譯成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Justice),對許多讀者來說或許是第一次聽到,不過修復式正義在外國已行之有年。聯合國對修復式正義的定義為:「修復式正義是一種用以修復犯罪者與被害人、犯罪者與社區之間因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一種方式,並藉此方式了解犯罪行為對關係人的影響,從而加以修復與反思其過犯。」2.修復式正義在臺灣的發展概況(見圖1)在臺灣,法務部自2008年將之列為重要政策,做為推動柔性司法政策的一環,並於2009年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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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有規定登山一定要投保登山險嗎?(一)中央法規目前有關登山活動的規定,在中央有教育部訂定的「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其中第5點要求登山者應該投保適當的保險,不過這個規定只是「行政指導」,並不具有強制效力。所以若未投保,不會因為此規定而受處罰。(二)地方法規至於在地方政府方面,則分別有花蓮縣、南投縣、苗栗縣、臺中市、屏東縣等共計5個縣市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這些自治條例都規定登山活動涉及經公告的特定山域時,必須由領隊帶領,並且強制領隊要為自己及隊員投保「登山綜合保險」,而且最低保險金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