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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1.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有效。  (2)契約又稱為當事人間的法律,此表示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但對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則不生拘束力,此稱「債之相對性」。2.另土地之所有權依照土地登記簿,並不因雙方有為約定,即變更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讓與,須經讓與合意與辦理登記,民法第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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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性質是私有土地,但是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留作供公共設施(例如道路、公園等)使用,未來由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管理的土地。註腳都市計畫法第42條:「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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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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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房東把房子收回加上要出國,東西寄放在朋友家,而我們事先說好,東西放在她那但她不付損壞責任,然而她拿到烤箱嫌烤箱的味道重,我回覆我可以把它清理乾淨沒味道,她還是不接受,堅持要我把烤箱寄到別的地方,我不同意寄,因為烤箱是電器,後來說好用回頭車方式運。然而現在她放在公共車庫,說我還未告知地址,告知我東西弄丟是我的責任。請問若她這樣做東西弄丟她需負責嗎另外我給地址後她不回應,也繼續將我的東西放在公共區域,若這樣弄丟了,她有責任嗎因為一開始就說明會放烤箱,但她沒有說她不能接受烤箱的味道或她家裡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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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對於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進行修繕、管理與維護的一筆經費(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常見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垃圾清運、辦理活動等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起造人(通常是建設公司)按照該公寓大廈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所提供、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身的孳息(例如存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公寓大廈的收入(例如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或外牆設置廣告,所收取的租金)。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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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家人今年在護理之家因進食嗆咳吸入性肺炎死亡,查詢相關法規:1.長服法第34條2.長服法第47條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第2條以上皆有提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投保機構會有相對應罰則,詢問當地衛生局得到的答覆是:該護理之家於長服法施行前設立,不適用長服法規範(長服法第62條),所以該機構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無違反長服法之規定。想請問各位,真的是這樣解釋嗎?難道我們入住機構前還要先調查清楚哪些機構是適用長服法,才能完善的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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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著作人過世50年後就到期,這時候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或「公共財產」(publicdomain),由公共所有。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到期的作品,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並且有標示原著作人姓名,就可以自由利用作品。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畫家過世超過50年,我在網路上找到作品圖,可以下載後製作成商店櫥窗布置嗎?》。註腳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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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來住戶喜歡種花,欲使用社區共工區域的花圃,且建議管委會將該區域原有花圃鏟平,後經管委會決議將在1個月後動工,鏟平後,制定管理辦法由抽籤方式讓住戶認養,多數住戶都知道該抽籤幾乎就是內定要讓該住戶使用,想詢問公共花圃依照管委會的決議由抽籤決定使用人是否合法,因為以認養之名義佔用花圃的爭議持續已久,個人期望由管委會管理該公共區域避免爭議,但管委會並非全然公正,故提出諮詢,盼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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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來住戶喜歡種花,欲使用社區共工區域的花圃,且建議管委會將該區域原有花圃鏟平,後經管委會決議將在1個月後動工,鏟平後,制定管理辦法由抽籤方式讓住戶認養,多數住戶都知道該抽籤幾乎就是內定要讓該住戶使用,想詢問公共花圃依照管委會的決議由抽籤決定使用人是否合法,因為以認養之名義佔用花圃的爭議持續已久,個人期望由管委會管理該公共區域避免爭議,但管委會並非全然公正,故提出諮詢,盼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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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內部有住戶違反規約,占用停車場的公共空間,導致其他遵守約定的住戶行車不便,可以由管委會出面請警察來處理嗎?警察可以介入私人土地使用糾紛嗎?還有其他方式解決嗎?由「誰」決定,可以作怎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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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造成車輛毀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已經反應過漏水問題,卻沒有即時解決,車子因為漏水問題造成烤漆.玻璃損毀,開社區大會時像管委會要求賠償,主委卻表示是我們自己沒有注意才造成的,所以不予賠償。地下室不是應該屬於公共區域,管委會本來就應該盡到修繕義務,卻好像是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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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公共區域提供冰箱使用,然管理部單方面規定使用規則為(1)專人不定期檢查,無貼姓名貼者一律丟棄(2)冰箱內物品不可放置休假日,即使貼名稱也一律丟棄。本公司以此規範下,徹底實施規範未經告知擅自丟棄同仁物品,是否已違反民事或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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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開放式騎樓,如果加蓋,把騎樓自己家的室外騎樓封起來做室內生意用途,算是加蓋違章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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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皆是屋齡30年老舊房屋近日發現有鄰居直接在住家門口(的外側)也就是他家鐵門外(屬於公共樓梯的區域)進行燃燒蚊香的行為又因味道往上樓層飄;故味道隨著門縫飄進屋內濃濃無法散去而我的住家有一個六個月大的寶寶基本上每天我們都是在家裡即便客廳打開空氣清淨機依然無法改善蚊香的味道因此導致我與寶寶開始出現呼吸不舒服而咳嗽一事!也擔心於樓梯間燃燒蚊香帶來危險例如不小心導致火災或污染空氣品質受污染使人長期聞下來身體健康被影響想知道目前可以利用什麼條規約制這樣的惡鄰居?我有拍到在門口點燃蚊香的照片(也可錄影但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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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將市面上現有的故事繪本,改編成劇本,以真人表演的方式在公共場所(例如:安養中心)非營利演出嗎?有查到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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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將自己的腳他車鎖在社區戶外公共空間的欄杆上,今日發現上鎖車輛已不再原地,詢問管理員後得知,近半年內有社區住戶請廠商清除自家報廢的腳踏車後,順便未經同意也沒在社區貼公告詢問,管理員就破壞已上鎖的鎖鍊,再交由廠商去處理。後來,得知是哪位住戶後雙方到社區大廳協調,我方說:為什麼丟我們的車難道你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嗎?對方說:我丟就是丟了,你想怎樣,不要跟我講法律。之後雙方不歡而散目前已報警備案(但警察說我方要提供購買證明及停放位置此案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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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鄰居請工人在樓頂施工不慎損壞自來水管路造成漏水,施工當時被樓頂住戶監視發覺,當時有立即更換明管部分,但埋在水泥下的公共管路接頭在隔約數個月之後樓頂住戶發現滲漏造成裝潢受損,三樓鄰居雖經口頭告知卻以時隔已久而不願承擔責任,經第三方水電工確認滲漏跟先前三樓施工有明顯因果關係,請問三樓鄰居是否涉及侵權,另外五樓住戶能否以預防損害擴大而擅自關閉其他住戶自來水管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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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公寓住房區域,所以在家門口放置鞋櫃,鄰居態度非常不好的說鞋櫃太醜,影響房子美觀要求丟棄or放回自家裡面,後面因雙方口氣不好,有動手打對方,是鄰居先動手打了我家人,自衛方式正當還手,最後都有去醫院驗傷,請問若因鞋櫃雙方受傷然後對方提告,我們因當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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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老闆不在店裡,店員打電話給老闆用擴音方式溝通,因為老闆態度口氣非常不好,陪同我的先生氣不過,跟老闆說了一句(你現在態度是在蝦小)這句話對方要告他公然侮辱跟恐嚇。這句話告的成功嗎?因為對方去警察局報案,發文給我證人通知書。對方有錄音錄影沒有我先生資料老闆也不知道那個人是誰要我證人身分做筆錄但我先跟警察說我有拒絕證言權利回絕沒有要去。如果萬一到法院那邊我可以不當先生證人嗎?因為我們是親人關係我不想當證人要怎麼做呢?還有如果告不成我先生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