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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疫情日趨嚴重,公司要求員工做好相關的基本防疫,如:勤洗手、量體溫,但近日公司為避免有人員感染而造成公司停工,因此要求有搭乘大眾工具的員工,改為自行開車或者在家工作或者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該命令一出,員工有的已改為開車,不能者,也已改為在家工作,但時隔一日,命令突改為,不能開車者,皆需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且需自行負責三餐,住所內有提供水電瓦斯,但若超過一定用量,需住宿人員共同負擔費用,且需自行帶睡袋,住所內不提供床,上下班皆需步行需20分鐘左右才能到達,倘若不遵行者,半年內予以開除。對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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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保全公司任職2個月想離職,按勞基法規定未滿3個月免離職預告,不過我還是提前一星期提出,公司要求回公司填寫離職單,填寫時公司告知因為違反公司規定的離職預告要提前20天,所以要扣薪5000且要求簽切結書,請問是否合法有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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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某金融公司辦理車貸。忘了繳納貸款。而前幾天上班時接獲該公司打來我公司找我電話。電話告訴我說準備強制執行。但我並無收到任何告知電話。而在這之前卻不斷的接到該公司的業務電話而且非常多人,都是一再詢問我要不要貸款,因此嚴重影響我的生活。而當我詢問該公司法務時。他說有打電話跟我說,經詢問才知道她手上我的電話號碼是錯誤的疑似被更改。我想說的是。我並沒不繳。只是忘記而已。但這樣我的信用也會有問題?我能求償什麼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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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一家公司聘雇,分別為主公司平日上班,分公司假日加班主公司聘雇為正職平日上班,子公司聘雇工讀假日上班這樣有合法嗎?謝謝
辭典
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代碼表可參考經濟部的檢索系統。 註腳公司法第18條第3項前段:「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n.d.),《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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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已將近22年,接到公司通知要縮減人資,請我考慮資遣或調離外縣市(從北部調中部),請問公司可任意資遣或調動老員工嗎?公司未上市公司去年還有盈利未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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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某金融公司辦理車貸。忘了繳納貸款。而前幾天上班時接獲該公司打來我公司找我電話。電話告訴我說準備強制執行。但我並無收到任何告知電話。而在這之前卻不斷的接到該公司的業務電話而且非常多人,都是一再詢問我要不要貸款,因此嚴重影響我的生活。而當我詢問該公司法務時。他說有打電話跟我說,經詢問才知道她手上我的電話號碼是錯誤的疑似被更改。我想說的是。我並沒不繳。只是忘記而已。但這樣我的信用也會有問題?我能求償什麼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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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設立登記成立公司或是公司業務調整的時候,會遇到要替公司選擇那些營業項目的問題。也會看到其他公司的所營事業資料,包含各種許多項目。請問選擇營業項目會對什麼有影響嗎?可以選擇彼此關聯不大的多個營業項目嗎?也想知道公司是不是只能從事所登記的這些營業項目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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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電子公司上班的員工,本來在公司擔任組長一職,但因加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左邊肩膀鎖骨骨折,因此意外公司藉由我在外兼差而將我降級為技術員,但又因我受傷在復健期間,產能未能達到公司標準,叫我簽下簽呈並同意公司考核將我評分低下的同意書,想問問這樣我是否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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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要受雇於特定的公司,一般應該都是直接透過公司去保勞健保的樣子。不過也有聽過加入工會就可以保勞健保的說法。想知道公司可以改請員工加入職業工會去辦理勞健保嗎?如果真的改進入職業工會去保勞健保,我或是公司會有什麼問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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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如果在台灣沒有分公司、辦事處,但是跟台灣公司有交易往來,發生民事糾紛時,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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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室內設計行業,用前公司任職時所設計的作品當作作品集,寄e-mail給面試的公司,不知道為何前公司得知此郵件內容,將我提告妨害秘密、侵害著作權。我也告知檢察官我只是拿來面試的用途,並非散佈或賺取利益。但檢察官說,只要將公司的資料給別人就是不行,且應徵會反映應利益在你的身上。這樣我該如何應徵我的工作?他也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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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願離職,依法在預計離職日前20天預告公司,但公司請我隔天就不需要來上班。請問我可以堅持做滿這20天,並請領20天的薪水嗎?如果公司不同意要我隔天離開,會變成公司資遣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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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店面和A商行簽了租令契約,但最近A商行負責人的配偶要求改承租人由B公司承租(B公司為獨資、外縣市的公司,負責人為A商行負責人配偶的友人),但A商行負責人配偶說一切都不便、還是由他繼續使用,因為商業目的所以要更改承租人,我打的契約有寫分租、將租賃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視同違約,但他還是一直企圖說服我要這樣做,我能如何處理?有跟他說依約不能做,他說就是這樣他才來跟我商量。另外A商行負責人的配偶在法律上能代表A商行負責人要求換承租人嗎?(A商行負責人的配偶為連帶保證人)能大概舉例讓一個不相關的公...
文章
一、曠工的意義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後,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必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如果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一)不能因為有遲到或早退情形,就認定是曠工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二)勞工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此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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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無論外國人是法人或自然人,只要是入股成為台灣公司股東,就需要向投審會申請投資、審定投資額。如果外國人用借款的方式,或是購買台灣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是否就不用幾過投審會漫長的審核呢?也很想知道投審會審查的目的(想要避免哪些事情發生,所以才要事前審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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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出國遊玩的時間可以久一點,決定在放農曆年假前三天開始向公司申請特休假或是事假。請問公司可以不准許員工的事假或特休假嗎?一併詢問,那如果請的假別是喪假或是生理假等其他事由,對於公司的決定會有影響嗎?公司有准駁員工請假的權限嗎?如果有,怎麼判斷?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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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去年每個月會請主管依照員工表現打績效分數,並告知依據該績效能拿到的獎金數額,並於隔年統一發放(非每月發放)。公司在今年過年後,宣佈新規(並要員工簽署是否同意),將「績效獎金」改成「久任獎金」,但計算方式沒變,一樣是每個月請主管依照員工表現打績效分數,並告知依據該績效能拿到的獎金數額,只是現在這份獎金的名稱變成「久任獎金」。換言之,若員工在明年領取今年的「久任獎金」後離職,須返還今年領取的「久任獎金」。以下想詢問:1.公司變更獎金名目的做法是否合法?2.明年若離職,需要返還這筆獎金嗎?3.公司更改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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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作規則中要求員工遲到以半小時計算。即使只遲到5分鐘,也是要算成半小時,並扣半小時的薪水。公司有說可以滿半小時後再進來,可是這樣做不太合乎成本,我都已經抵達公司了,當然希望可以開始工作。請問公司這樣的工作規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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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因為在平日舉辦員工旅遊,公司不會營業也沒有營收,參與的人必須用特休請假,但還是2~3個人不參加也因公司未營業無法上班被迫休特休。這種狀況是否可要求公司給所有人放無薪假(不會扣全勤獎金),不可以強迫用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