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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會人員中有特強調為捍衛自身權益而要求錄音,造成其他人感受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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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開活動上拍攝了藝人的照片,是否可以用來製作公車廣告?若詢問公司,公司說不行是否就絕對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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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臉書分享無緣無故被留言很難聽的字眼.我只有ID如何能查出個資!因為我上警察局要提告警察說沒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沒辦法?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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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次有企業小編在發行銷文案時,將會員的email直接放在cc欄位,以至於上百個會員的email就這樣流給同在email中的彼此,請問身為消費者,我可以如何捍衛自己的個資?如何向企業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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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請問情侶分手後,若不想有任何牽連,是否可要求對方撤除其社交平台上,在交往期間曾經公開發佈的所有合照?請問有何種法條可以要求為之?註:要求撤照的人非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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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了某專頁的活動,其中要求提供聚餐後的合照作為活動資格審核。但該專頁未曾告知提交的合照會用來製作影片,並且投放在專頁上。請問該專頁有違反著作權的重製權或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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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種靠北匿名的粉絲頁上被人公開個資不管是工作地點、學號、班級、名字中間有被打一個O字都多次公開了,請問這樣我能對對方提告或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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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論者的提問,本文將以兩部分進行簡要的答覆。如有錯誤,請不吝賜教。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民、刑事當事人姓名,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司法的本質是公正、公開,法院法官則應確保其自身中立、獨立。由此而言,除了國家機密或少年保護等案件,無論是民、刑、行政案件,皆應公開審理,藉由公開審理以保障人權。同理,既然審判都可以公開,則判決文的公開,又有何不可呢。此處涉及的基本權爭議為,為了保障人民受到公開審判的權利,因此要求法院及其判決文應該公開,但卻侵害人民之隱私權。此處的回應是,法院及其判決主文之公開所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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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上公開分享我本人在前公司的工作時數及薪資待遇,前公司要求撤下評論,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這樣我會有觸法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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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與補習班約線上面試,結果被放鳥還被對方指責一番,氣不過想發在匿名論壇,如果截圖私訊內容(我與補習班主管),但未透露對方大頭照、名稱、聲音等個人資訊,僅陳述事實,這樣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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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調過程中,被另一方說道「難怪在台灣神經病殺人是不犯法的」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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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提到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仍有資安風險),接著將繼續介紹對於影片進一步重製、引用的法律適用,以及利用他人著作的姓名表示權。(見圖1)圖1看影片時側錄或截圖,甚至用來作為創作的素材,這樣OK嗎?資料來源:蔡鴻燊/繪圖:Yen一、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如果看影片時,視聽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進一步側錄影片的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會違法嗎?(一)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是否合法?首先,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構成以現代技術直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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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配偶外遇,如何蒐證才可以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一)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非公開活動」是什麼?刑法妨害秘密罪所保護的,是人民在生活中的隱私權,保障的範圍也同時考量到社會上人們一般互動的界線,以免人民輕易就觸法或是對人民隱私保護不足。因此,立法者以「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以及身體「隱私」部位來劃定保障的範圍,是否屬於本條保障範圍要看當事人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有刑法上的「合理隱私期待」:1.當事人主觀的隱私期待和客觀上的隱密環境個人內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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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股之意義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應分為股份,而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特別股。也就是說,公司法將公司可以發行的股份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普通股為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股份,這是公司資本構成的基本股份。所謂特別股,為和普通股相比,權利上更有利或更不利待遇之股份,例如:優先分派盈餘的特別股。二、公司發行複數特別股的規範依據特別股的權利內容和普通股不同。就股東在股東會對議案的表決權而言,普通股為1股1權,也就是1股普通股擁有1個表決權。而公司可否發行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使特別股1股擁有超過1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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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決書」的作成,代表一個審級的結束,而這回合究竟是誰贏誰輸?要不要賠償?准不准離婚?能不能上訴?等諸多爭議,都可以在判決書內找到答案,所以看懂判決書,是相當重要的課題!不過,因為民眾比較常碰到的是民事與刑事訴訟,所以本文範圍僅限縮在民事與刑事訴訟判決書的介紹。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民事判決書上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以下: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網路公開的判決書」跟「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在這部分的記載上會有些微不同。(一)姓名透過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中,在過去有段時間,當事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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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同時保護了著作權人以及整體文化發展的利益,在保障著作人的部分,按照保護的內容是比較難量化的名譽、聲望等人格利益,或是能在市場變現的經濟利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或是授權給他人;而著作財產權則可讓與及授權,授權方式可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以及「非專屬授權」三種。(見圖1)圖1著作財產權有什麼授權方式?資料來源:李昕/繪圖:Yen二、案例中,將影集放到播放平台播出,會涉及A對影集的重製(如:影像處理、上字幕、剪接)及公開傳輸(如:透過網路在特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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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請見《從法律觀點淺談藝術家、藝術產業與藝術欣賞者面對著作權可以有的思考方向(上)》。一、著作權法中對藝術家的保護(一)著作人格權創作對藝術家來說,是自我實現的過程。藝術家不一定在意取得報酬,反而在乎所創作之作品,在畫作公諸於世人面前時,是否能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呈現。因此,著作權法中賦予藝術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包括: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向公眾發表其著作)、姓名表示權(表示本名、別名或不具名及禁止醜化權(禁止他人以損害其名譽之方式利用其著作)。一旦第三人改變藝術作品之內容、形式或名目,顯已影響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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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認定「抄襲」?會侵害什麼權利?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繪圖:Yen一、著作權法中有「抄襲」的概念嗎?(見圖1)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中,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或「改作權」。(一)什麼是重製?「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之一,也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且重要的權利。「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錄音或錄影,或是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都算是重製。例如:複製他人著作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