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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事情的前因後果如下:今日若在私人土地有公開的大型活動,現場有義交指揮疏導交通秩序。主辦方公佈消息是不開放停車場,因此對地理環境不熟,當日被義交引導入停車場,加上沒要停車,只有車上乘客一人要下車參與活動,便在停車場隨意一處路邊停靠,讓乘客下車,現場義交走近先是大聲斥喝,起初以表示不清楚現場狀況和沒要停車,讓人下車立即開車,義交便開始言語攻擊,以為你耳背所以要大聲吆喝,車子開走後依舊不停罵,開啟雙方的口角衝突,義交便已你在靠背等言語,衍生後續言語的爭鋒相對,義交在以髒話辱罵,隨之我方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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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在KTV唱歌,A先生喝醉兩次進來我們包廂,但我們雙方不認識,我朋友已經跟他說過2次不要來我們這亂,最後A先生嗆我朋友單挑跟我朋友在包廂外走廊起口角,朋友進來包廂跟我們說這件事後,我們有幾個人跑出去跟被害人爭執,那時候都有喝酒A先生也有,A先生最後什麼也沒表示就直接走掉,後面我自己氣不過衝上去找他理論,但沒有動手打他,最後A先生說他頭部後方有受傷,他當天有驗傷警察有給我看照片,我自己也很清楚我沒打他,做筆錄去看攝影機拍到過程也沒動手打他,前陣子收到刑事傳票要開庭,請問這樣對方吿的成嗎?或是我有什麼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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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ㄧ家租車行租車,原來已訂了ㄧ台車,可是當天到達現場時,業者說我要租那台車不見了,然後業者就挑ㄧ台租給我然後開出去4小時,上高速公路引擎冒煙,我馬上熄火靠路間,也馬上通知業者,拖吊到修車廠,問題如下1-回去時業者還說是不是我亮燈硬開,我說沒看到亮燈2-車輛拖吊到他們認識民間修車廠修理3-修完車,提供估價單給我,引擎大修,要求我賠償11萬4-我告知,我沒辦法接受無理賠償,我已經跟消保會提出申訴5-業者打電話來說要告我6-租車開出去4小時,車輛故障,全部都算在我頭上很不合理請問業者說要提告?如果是刑事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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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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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的要件之一。當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並且實際上有分工合作(行為分擔),就會構成共同正犯。而這個互相交流、一起計畫、彼此推坑犯罪的心理狀態,在法律上就叫做「犯意聯絡」。延伸閱讀:劉立耕(2020),《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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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家父反應有一透由朋友認識的友人,突然硬賴他欠他10萬,但因家父很確定並沒有這件事是被對方誣賴,沒有金錢往來也沒有借據本票這些東西,因為是莫須有的事情。但對方背景不單純有黑道背景,之後在過年期間到現在都會在門口堵人,之前家母在門口還被對方恐嚇,家母拿出手機攝影存證被對方推倒把手機敲碎,後來家裡裝監視器對方比較收手但仍常常出現在家裡附近,疑因沒有錢所以硬拗。這幾天家父出門,對方在監視器照不到的範圍開車追人,導致有一點碰撞仍繼續追人,最後家父開到派出所,一下車對方(誣賴者的兒子)就說家父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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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因為車禍心情不好生活受影響也因此沒辦法從事之前的工作車禍經過是這樣對方全責但對方是開公司的車而我方有受傷現在已經有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在走訴訟流程主要是因為我們不明白法律相關資訊包括寫訴狀、提告求償等等所以有聘請律師只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跟律師貌似有些誤會導致律師想解約但後來律師又改口說不解約一樣照辦但心態上很明顯就不一樣了如果律師要抱持這樣我寧可談妥解約可是後來律師又堅持繼續受任想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有沒有辦法成立律師所提的解約呢?因為案件有點麻煩很多自身資料都不是很齊或者是說不知道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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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例如,行為人竄改沒中獎發票的數字,讓發票號碼跟頭獎號碼一致,其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例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改造成符合當期中獎號碼的發票,究竟屬偽造行為或變造行為?向來有所爭議,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2000/11)提出統一見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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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11年12/29被詐騙也報警備案提告那在最近4/17收到偵查隊寄來的通知信說:已把案件報告書送到三個地方的地檢署。請問,1.接下來是等法院開庭嗎?我一定需要到場嗎?2.上述所寫到三個地檢署,如開庭是要跑三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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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動機,是指行為人從事犯罪的心理原因。動機不能決定行為人有罪,至多只是法官依照刑法第57條的量刑依據。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行為人洗脫罪名,例如,因不滿社會資源分配不公而劫富濟貧,仍不能免除竊盜罪或強盜罪的成立;同理,動機不善但行為合法,也不構成犯罪。例如,A教授發現同行B的論文抄襲,即使A是因嫉妒B在學界的名聲,而舉發對方的學術論文抄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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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出國讀書2年,為了避免沒有收到刑事或民事相關的司法文件,可以提前向司法單位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嗎?原因是戶籍地家人不常回去,怕會有大樓管理員代收、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等等等,法院判定有送達的諸多方式,但我本人卻沒有得到任何告知。不知能否提前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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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中華民國刑法227條,裡面的規定只有滿18與未滿16歲犯法、14歲加重、未滿18視情況減輕罰則,但是如果雙方皆滿16未滿18,會不會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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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買方在網路交易二手水族設備,對方收到後過了九天表示一開始第一天使用沒問題,第二天開始使用機器就有漏水問題,我是判斷畢竟是寄送可能運送有導致碰撞或鬆脫,上網找資料提出可能的問題點請他檢查看看,不過他堅持我賣有壞掉的機器給他,因為已經過很久了我不知道他中間是怎麼使用機器的請他檢查也不檢查堅持要退,網路上商品有七天鑑賞期不止超過似乎中古商品也不包含在這範圍內,因為他態度很差也在網路上到處講我認為他是想退款把事情搞大,文字回覆請他自己處理後就封鎖沒有再回他了,但近期卻收到刑事詐欺的警察通知書,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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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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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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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所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行為所直接獲得的利益,又可以分為: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報酬,例如收錢買命的殺手所取得的酬金、販賣猥褻物品或毒品獲得的財物。由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例如詐騙集團騙到的財物、搶銀行得到的財物。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可以保有因為犯罪行為而取得的利益,犯罪所得依法會被沒收,稱為「利得沒收」。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又『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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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拘役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役是一種非常短的自由刑,依法是1日以上、未滿60日。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受到拘役的話,不會產生累犯加重刑責的效果;而且被宣告拘役的人,如果犯罪動機是在公益或道義上值得寬恕的話,就可能按照個案情況做易刑處分,把拘役改為訓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I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辭典
罪名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是指「根據違法或所犯罪惡的事實,所判定的犯罪名稱」而言。刑法第二編(分則)有36個章次,每一章的章名,列出了各種罪名。至於各章以內各個條文所規定的個別犯罪,坊間《六法全書》所加註的罪名名稱,也可供參考之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所犯的「罪名」,這是必須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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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權人ㄧ詞,是指有上訴權的人而言。如果已經提起上訴,便叫作「上訴人」。前者是泛稱,後者具體特定,兩者有別。究竟誰是有上訴權的人,相關法律皆有明文規定。原則上,訴訟兩造當事人都有上訴權,但法律也有允許當事人以外的人享有上訴權的特別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至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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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用媽媽久未使用的證券戶買賣股票結果某天媽媽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回來就莫名生氣就離家出走日前竟然將我的股票全數賣光並將原本我持有的交割銀行變更使我拿不到款項透過電話跟簡訊皆有她盜賣股票並有明顯意圖不還的證據想請問是否可以用民事訴訟讓她把錢還給我還是只能走上侵占罪可以的話我是非常不想對自己的媽媽告上刑事責任我只希望可以拿回我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