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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百科的前輩好在大學四年級期間,我參加了越南的境外實習,我很感謝公司和學校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使我成長,但是也有碰到一些有關與公司的實習契約問題,爭議點:1.當發生勞資糾紛時,法律判斷依據為本國勞基法或為越南或為越南勞基法?2.合約內容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是否可造成此合約無效,或部分無效以下為部分可能違反勞基法契約內文1.實習結束前1個月,由公司方依實習生綜合表現評估,延長實習或轉為正職(至少服務12個月);考核通過者,保障福利待遇參照正職儲備幹部。若因表現不佳,未通過考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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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想請問~去年8月我應徵上助理的工作~但老闆在12月初的時候找我談調職一事~請我調到生產線去當助理~說好的工作內容是一樣做文書的工作(口頭約定)~於是我答應了~12月份發了人事命令且公告~今年1月轉調生產線~我也到產線做文書的工作~但最近卻要我文書的工作完畢後到產線做技術員的工作~請問老師現在我該如何確保自身的權益~因為我當初是應徵助理的工作~我現在跟公司主張~原則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能勝任~但公司主張勞動契約內有明文規定可調動職務~且當初有跟我協調~並在協調完後公告人事命令~我也無異議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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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提到為了因應防疫,父母可以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延後開學的孩童。雖說勞動部有提供相關Q&A,但不知道這個防疫照顧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雇主如果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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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數個條文寫道「屆滿前N日」,想請教:以第四條為例,(1)假設資方代表在任最後一天是1/31,屆滿前30日指派的「30日」,是指幾月幾號?(2)同上,「屆滿前30日」的概念,是屆滿前30日「以前」、「當天」、「以內」要完成代表指派?曾經詢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承辦人表示「前N日」跟「N日前」是一樣的概念,但自己查不太到佐證資料,故想請教熟悉民法或勞動法的達人,謝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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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常聽到建教實習,不知道幾歲算是童工呢?勞動基準法對童工有什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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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有出國旅遊史,雇主為了避免COVID-19疫情,可否要求員工隔離超出政府目前要求的隔離14天日數,例如21天?正好看到新聞,提到有雇主這麼要求,而當地的勞動機關表示雇主還是要給有薪假。但還是很想知道,雇主可否要求超前防疫,如果可以的話,那麼雇主比較好的做法、給薪的政策是什麼。謝謝新聞:1.印刷廠要求遊日員工隔離21天不給薪惹議20200220公視中晝新聞(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o0FIuwbp74)2.員工遊日返國隔離不支薪印刷廠違法(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02/202002201991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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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公告2020年適用:1.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基本工資$23,800元。2.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每月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7,000元(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為不得低於$23,800元)。想請問因為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的工資較其他國籍工作者高的原因?國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會不會違反平等權呢?https://dhsc.wda.gov.tw/newsdetail_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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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冠狀病毒疫情,許多企業開始放「無薪假」(勞動部似乎稱為「減班休息」: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4837/)。請問到底該經過哪些程序,讓勞工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才會是合法的?又如果是不合法的「無薪假/減班休息」,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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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勞動基準法,計算資遣費、退休金或是職業災害的時候,基礎都是平均工資。也就是說,必須先知道平均工資多少,才能接著繼續去算資遣費、退休金以及職業災害會是多少。請問平均工資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有什麼不同的計算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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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勞動相關法令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請問以下幾點問題:1.試用期有長度上限嗎?可以延長嗎?延長後是否有總時間上限?2.試用其員工也是正式員工,法令上有規定的都總時間上限?2.試用其員工也是正式員工,法令上有規定到的是否都與其他員工一樣待遇:辦理勞健保、被資遣可領資遣費?3.法令沒有規定到的,如:員工福利、三節獎金,公司工作規則可否統一規定:未通過試用期員工不享有相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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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勞動契約中寫到,乙方(員工)授權甲方(店家)於每月工資中扣除櫃臺差帳。明顯抵觸勞基法的工資應全額發放,這樣此條授權還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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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責任制怎麼規定?公司要符合哪些要件,對員工的責任制要求才是合法的?我的工作是合法的責任制,就代表沒做完就不能下班,而且沒有加班費嗎?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涉嫌觸犯刑事犯罪,有受到檢察官緩起訴可能性的人會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涉嫌的犯罪是最輕刑度不滿3年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命涉嫌犯輕罪的被告負擔一些事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繳錢到公庫、服社會勞動等等;並且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罪,被告就可以不用受到法院的審判跟刑罰。其中,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立悔過書,所以涉嫌犯罪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來立悔過書。二、範本的來源悔過書的範本來自:(一)法務部(2019),《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附件一悔過書》,下載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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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意思與目的(一)假釋的意思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二)假釋制度的目的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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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拘役?拘役的期間為何?拘役是刑法主刑的一種,因為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所以其性質屬於「自由刑」。而期間計算的方式,原則上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如果遇到「加重」時,最多可以加到120日),所以相較於徒刑(也就是無期徒刑和2月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言,拘役是屬於「短期」的自由刑。換句話說,被告的人身自由雖然一樣會受到限制,但與其他自由刑相比,受拘束的時間最短,因此,拘役可說是程度最輕微的一種自由刑。二、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檢察官不同意怎麼辦?因為拘役是屬於短期自由刑,有時被告可能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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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請教一下,休息日,例假日出勤.我們公司是屬於平日上班,六日休假(見紅就休),白天工作8點到17點的上班制度,沒有彈性工時.所以,我們一般會認為週六是休息日,週日是例假日.假設公司要現場人員6/28(日)出勤的話,公司會視為休息日,以1.67倍加班費,而不是2倍給予員工,而把6/27(六)當作是例假日,提供給勞動局.因勞基法規定,似乎很合理,而且例假日也不能隨意出勤.但是這樣不是跟勞工認知(2倍加班費)有落差,而且感覺公司可以視方便,任意調整休息日和例假日.或許這樣沒有違法,但基於提升勞工福利來看,感覺是一例一休制度下,還可以改善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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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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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鐵三角:董事會、股東會及監察人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自己處理事務,所以公司的大小經營事項都必須透過它的機關來一一完成,在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董事會、股東會或監察人這三個機關來處理,它們各司其職、相互制衡。我們可以約略把它們理解為「三權分立」的概念,董事會比較像行政院,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政策和執行;股東會比較像立法院,負責決定影響公司經營走向及營運成果的重要事項;而監察人則比較像司法院,針對董事會及股東會的行為及決議內容進行監督,避免公司受到損害。這樣看起來董事會和股東會都可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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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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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近期想請單位長官同意申請自費自假報名為期6-9個月的進修課程,但上層長官拒絕個案報名,想請問在法規中,有無保障在職進修相關的勞工的權利,因為報名表需長官同意核章才能送出,而個案工作至今無重大疏失,勤勤勉勉的,希望工作之虞也能進修知識,翻看勞動法還有職業相關法規都沒發現相關權益,故提出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