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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時找到的代購者代訂日本限時商品(掛軸),於昨日超取後打開拆檢發現寄錯款式,立即拍照跟代購者反應後,對方卻因為認定該商品“無須拆開官方原包裝即可發現款式錯誤”為由,不予退換我當初訂購的品項,因為我拆看過已經不是“新品”了。但商品本身等待時間就很長(3個月),寄送又是捲起來的狀態在,在忘記詳細圖樣的情況下如果不打開,我根本辨認不出來,再加上我僅訂購一件商品,也不具有出貨易混淆的條件,拆開當下根本沒想過也沒發現到款式錯誤,照片回報後也已經原樣包妥並無損傷商品。該代購者另一名跟團者,也就是與我互相收錯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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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店客人試穿時被脫落的別針刺到,沒有明顯傷痕於是離開現場,門市人員有關心並提供ok蹦被拒絕。客人離開使用網路客服提問,拒絕接受折扣也沒有提供受傷證明,不斷詢問要怎麼補償她,提出若如果受傷無法上班能得到賠償嗎?若是別針有其他人血液是否造成感染,針對此事已陪同去醫院驗傷,結果是刺傷無外傷,對方是醫護人員並要求賠償18000無法達成協議,因此到警察局備案,對方說要告過失傷害。想請教嘗試和解對方卻一直要求賠償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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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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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B為7歲以上未滿18歲,本案同時涉及多個法律,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而應該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2015年2月4日修正,將名稱改成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文共55條,並且於2018年7月1日起完全生效。處罰「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目的是避免在性交易過程中,對於未成年人產生的不良影響,和對於未成年人的侵害,因此用刑法的特別法作為保障方式,對於與未成年性交易的人處以與刑法不同的處罰。本案B(性工作者)的年紀會決定C(嫖客)所觸犯的法律。(見圖1)圖1與兒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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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租中的房屋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博洋/繪圖:Yen一、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簡介(一)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在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本條宗旨在於保障承租人,以債權物權化的方式,使承租人原先的租賃契約效力強化為物權效力。(二)又本條文字規範為「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可認為不論該租賃物以買賣或其他移轉原因而移轉讓與租賃物所有權,皆應認為可適用本條規定。例如:基於贈與而生的所有權移轉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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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兒子發生車禍,(碰倒停放路邊機車,兒子機車是怠速狀態,員警歸類於車禍)對方開出估價單要求賠償,金額部分令人質疑,但是兒子已經私下與對方達成口頭協議,目前打算依照估價單金額賠償。以下是三點問題希望能幫忙解惑第一:是否能要求對方提供收據,證明確實將賠償金額花費在維修之上?第二:私下聯絡時,對方在訊息中多次恐嚇、威脅。關鍵字語“我要弄你,我要讓你沒工作,我會去找你爸媽,我找到你家地址了”我方是否能提告?第三:如對方不願或無法提供維修收據或證明,能否反控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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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賣方是在線上交流的,當初就是說要賣號,給我看了帳號裡面有的東西後達成買賣協議,錢繳了之後也有綁帳號給我,可是我一陣子沒有登入再登入發現我的帳號被盜走了,賣方一開始說可以幫忙找結果我發現我拿小號去加被盜走的帳號,對方同意加我好友。後來賣方才跟我說他沒有要求前號主傳登出綁定帳號的影片給他,導致我這裡被盜用,請問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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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職業為「營造業」假若例假日非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事項出席上班,公司是否可經勞資協議後,使員工出席?給薪則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一倍薪資,亦或是應照第40條給予一倍薪水外加給予一天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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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和「人」,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假如是用「強暴」當作侮辱的方式,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什麼是公然侮辱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 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客觀構成要件是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公然侮辱罪有以下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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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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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處罰的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這個「搶」是公然的掠取;和竊盜有隱密不知及手段和平不同;也和強盜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的程度不同。二、沒成功搶到東西,成立搶奪未遂罪參照介紹既遂與未遂的文章可以知道,未遂的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行,刑法第325條第3項就有規定搶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而搶奪的既遂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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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什麼是「借名登記」?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房地是否為B男一人所有?依照民法第767條1項前段,B男必須為房地之唯一所有權人,才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登記名義上雖為B男,但雙方實際上應是以共有的意思購屋,A女與B男間就房地實為分別共有關係,依照實務見解,雙方就A女應有部分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關係。至於應有部分的比例,如不明者,則推定為均等,即每人為二分之一,民法第817條有明確規定。因此,房地形式上為B男所有,然實質上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各半,故B男請求返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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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如何當個結婚證人?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一、為什麼需要結婚證人?──婚姻成立的要件(見圖1)過去民法長期採用儀式婚的制度,但因為儀式婚不以登記為必要,無法預防重婚來保障善意第三人,而且也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就婚姻是否成立容易產生爭執,因此,從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結婚全面改採「登記婚」的制度。也就是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才會正式成立生效。否則,就算完成了結婚儀式,並且生兒育女,在法律上雙方仍然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而依據民法規定,要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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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可以限制鄰居不能蓋高樓遮蔽我的視野嗎?—關於不動產役權資料來源:黃蓮瑛、吳嘉修/繪圖:Yen一、什麼是不動產役權?(見圖1)不動產役權,是一種對他人的不動產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效益的用益物權,立法目的是希望實現以有限成本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社會功能。所以在不動產役權的關係裡,至少會有2筆不動產,其中需要使用他人不動產以達特定目的者,稱為「需役不動產」;而供不動產役權人使用,以增強需役不動產經濟價值的,稱為「供役不動產」。二、不動產役權有哪些?(一)積極性的不動產役權凡是不動產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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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階段的認識》中曾提到,犯罪階段可以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而在行為人著手後,才會有既遂與未遂的討論。當行為人著手後,發生犯罪結果,即稱為既遂,此概念較容易理解,如案例一中因毒性過強導致A男死亡,便屬於殺人既遂。相反的,若著手後並未發生犯罪結果,則稱為未遂,又可再細分為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見圖1)圖1什麼是既遂?什麼是未遂?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普通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的實行,但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可能是他人造成的(如:本案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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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一家地坪5百多坪建釣蝦場、視聽歌唱所鋼骨造2層的築物(50*50的方型鋼骨跟H型鋼骨),2樓頂是480多坪的停車場,業主已經停業地主要準備賣給建商,因此必須請拆除公司(營造公司)來拆除建築物,在要拆除時沒有申鄰屋現況鑑定,在施工中連續振動,及鋼骨重摔造成我家鄰損,1-4樓牆壁龜裂、浴室磁磚龜裂、房子的樑龜裂、柱子龜裂、1樓系統鞋櫃無法閉合、冷氣外機及外牆還有水塔污染,全戶有漏水跡象,因為有以上損壞就去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寫陳情書,隔壁才暫時停止拆除,之後地主才請土木技師公會來做鄰屋現況鑑定,而不是鄰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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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不楚狀況下簽了和解協議可以要求繼續審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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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結婚後,其娘家的人將會在4年後贈與我房產,那如果我在10年後離婚或丈夫死亡的情況下,那我丈夫的前妻女兒也有權力干涉我娘家未來要贈與我的房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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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身前已經指定他名下的公寓由我們最小的弟弟繼承;雖未簽屬書面協議但所有兄弟姐妹也都同意;現在父親過世;母親已經先我父親過世;父親還有兩位弟弟和一位妹妹在世。這間公寓的繼承該如何辦理?是由我們其餘五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或有其他辦法可以確保弟弟可以完整地獲得這間公寓的全部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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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要辦理在臺灣的遺產繼承,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律依據。臺灣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但在大陸,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繼承,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一、大陸未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一)在臺灣的遺產,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在臺灣,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