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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股之意義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應分為股份,而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特別股。也就是說,公司法將公司可以發行的股份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普通股為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股份,這是公司資本構成的基本股份。所謂特別股,為和普通股相比,權利上更有利或更不利待遇之股份,例如:優先分派盈餘的特別股。二、公司發行複數特別股的規範依據特別股的權利內容和普通股不同。就股東在股東會對議案的表決權而言,普通股為1股1權,也就是1股普通股擁有1個表決權。而公司可否發行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使特別股1股擁有超過1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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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公司承受A公司與B的定期房屋租約公司經過法定的程序,就可以將財產、營業全部賣給另一間公司,購買的公司就會概括承受原本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在案例中,A公司把營業、財產全都賣給C公司,並辦理解散清算,這樣A公司就消滅了;C公司則承受了A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關係。至於A與B之間的定期房屋租約,經過C通知B承受租約後,租金的債務就會由C承擔。二、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原因(見圖1)圖1公司倒閉轉賣,受讓的公司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約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本案例中,本來A跟B之間的租賃契約有定期限(10年),C承受租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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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的意思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二、代位繼承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代位繼承?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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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事案件中的證物不見了,可以用照片或影片代替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直接審理原則與實物提示的概念(見圖1)在探討本案例前,必須先確認一個前提: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審理是採直接審理原則,也就是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與證明一個人有無犯罪最密切相關的原始證據。以證人來說,最好是由證人親自出庭陳述;以證物而言,必須在法庭上「實物提示」,也就是開庭時法官將證物本體拿出來讓被告、辯護人等辨認。(一)證據應該直接在法庭上呈現既然調查證據的目的,在於重建與還原事實真相,法院就應盡可能採用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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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1-6樓的末層住戶,頂樓未有違章建築,只有搭建鐵皮做防水(前任屋主搭設),現狀為1F住戶說陽台的共用水管破裂,下雨時會有滲水到屋內,希望我將鐵皮的排水改為外管處理,不要走原本的管線,而原本頂樓地面的排水管也希望我封起來不用,而其他住戶皆認為陽台本屬室外,並非室內所以不願意共同出錢(其他住戶表態自身陽台多為外推、置物之用,所以不會有排水問題),請問費用只能1樓、6樓出錢嗎?6樓的我可以不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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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原本9月的時候因為老闆說虧錢要砍班所以9月休了14天,10月的時候也是因為虧錢所以休了10天,這個月的假表剛剛看了我的假變成了18天,原本來面試的時候是說一個月休6天前9.10月我忍了但是到這個月直接變成18天這樣根本沒辦法生活,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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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欺罪的基本概念詐欺罪客觀上有4個步驟,步驟之間要有因果關係:①針對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的訊息給被害人;②讓被害人因此上當後;③交付財產或利益給犯罪行為人,④且被害人受到整體財產的損失。另外,行為人心中也必須要知道他是在向被害人傳達錯誤訊息,詐取原本不該屬於自己的錢財。二、「有拜有保佑」是所謂的「詐術」嗎?(見圖1)圖1求神問卜不靈驗,有詐欺罪的問題嗎?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神明歸不歸法院管?因為信仰而從事特定儀式活動,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到教會禮拜、到廟宇進香。而有付出金錢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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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務員可以換單位嗎?什麼是公務員商調?資料來源:克莉爾/繪圖:Yen一、甚麼是商調?公務員如何換單位?(見圖1)(一)公務員主動面試其它機關職缺後,經現任機關同意大家對於公務員的印象,便是要任職之前,需要經過一番競爭的考試,至於考上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在一個位置直到退休。但實際上,政府中各個不同機關,也可以想像成一個個獨立的企業一樣,如果有員工出缺,機關不僅可以透過考試的方式徵才,也可以透過政府機關的求職平臺「行政院人事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刊登求才資訊,而公務人員也可以主動在平臺上,找尋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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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成為正職教師?關於如何成為「高中以下(含幼兒園)老師」的規定,主要是在「師資培育法」中。這部法律在2017年大幅修正,並自2018年陸續施行,因此舊制跟新制已截然不同,須特別注意。本文以下的介紹會以新制為主,並比較新制與舊制的不同之處。(見圖1)圖1成為正職教師的新舊制差異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想成為教師,首先必須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全部修完,內容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1.普通課程普通課程是每位師資生都必須修習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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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本人名下原本就有房有車,完全不需靠老公就可超好過的,如果跟“父輩級男友”結婚的話,那我名下原本房產汽車其“父輩級男友”的前妻唯一女兒會干涉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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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請朋友1幫我刷素材我去般餐桶(基本上跟朋友1沒任何關係)然後我回來的時候手機就跑到朋友2身上(朋友1刷完直接放桌上2直接拿走)後來朋友3就跟我說他把你的寶石抽完了,我當下超崩潰但又不能哭還在教室裡,朋友3說他有跟他說不要抽我會生氣但朋友2還是抽了,我叫他賠,他跟我說那個再賺就好,我當下真的快氣死,我原本存了那個遊戲約台幣7740的寶石量我現在還在叫他還,但是如果他真的不還我想要提告,但說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告請大神講講有沒有相關法條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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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但實務上卻發生,雙方在離婚時明明約定好由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小孩卻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他方提告請求扶養費,就像本文案例的事實。這個情形要如何處理,本文就以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意見來說明。一、離婚協議書都約定好了,卻還要付扶養費?法院怎麼說?(一)離婚時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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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教唆犯?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條第2項則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簡單來說,要成立教唆犯,有以下要件:圖1什麼是教唆犯?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 (一)教唆行為教唆指的是「惹起」他人的犯罪想法,也就是讓一個原本無意犯罪的人產生犯罪的想法。而教唆行為指的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手段,基本上教唆行為的方式並無限制,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但要注意的是,教唆者與被教唆者要存在「精神上接觸」,也就是說彼此必須知道對...
辭典
圖1準中止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個人開始進行犯罪(法律上稱為「著手」),在犯罪行為還沒有完成之前,出於自己的意願想補救自己的犯罪行為,試圖扭轉原本將會發生的結果。但是最後犯罪的結果之所以沒有發生,跟這個人的努力沒有因果關係。但考量到這個人已經做了真摯的努力,法律上也會和中止犯一樣,給予這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例如A原本想持刀刺死情敵B,看B倒在血泊中而心生悔悟,叫救護車來試圖拯救B。但剛好路過的計程車司機C緊急把B送到醫院讓B獲救。這時B獲救跟A叫救護車的行為沒有關聯,但A依舊針對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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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說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想知道一般市場上怎麼處理租賃契約呢?原房客會和新房東重新簽約嗎?內容比照原本就契約?或是可以在原本契約上加註「O年O月O日房屋所有權由A移轉給B,B慨括承受A的權利義務」,並由新舊屋主、房客一起在加註處簽名?
問答
因為租屋處浴室牆內管線破裂,導致樓下漏水(我們這間沒問題),房東必須要修繕,要求我們臨時搬去他另一個房子住,因為修繕範圍只有浴室,工期只要四天,所以房東只叫我們搬簡單的衣物跟寢具而已,剩下的家電家具私人物品都還是留在原本房間施工單位剛開始有說我們只需要將原本的物品蓋上塑膠袋做簡單的防塵就好,他們會在浴室門口圍一圈防塵布,不會弄到房間其他地方,結果施工結束之後發現根本沒有防塵布,整間房間都是石灰,當天晚上下班搬回去發現根本清不完一大堆石灰,而且還導致部分電器以及私人物品毀損,請問這樣有辦法跟房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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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有無期限?羈押會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還沒受到有罪判決,因此羈押的期限自然不應過長,否則不僅過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分別訂有羈押跟延長羈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圖1羈押可以押多久?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二、羈押、延長羈押的期限為何?(見圖1)(一)偵查中羈押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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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救濟羈押是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且又是針對尚未經判決確定的被告,因此刑事訴訟法上訂有包括抗告、準抗告、聲請撤銷羈押等多方面的救濟手段。(見圖1)圖1羈押的救濟方式?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二、羈押裁定「做成時」的救濟手段──抗告與準抗告(一)定義抗告:對於法院裁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斷,方式則是由「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的規定向上級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對於個別法官處分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方式是由「受處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向做成該處分的法官所屬的法院提起。抗告與準抗告兩個救...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原本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人,想要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的時候會需要。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把全部或一部分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與授權不同的是,一旦著作權讓與後,原本的權利人就無法再享有已經讓與給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此範本是關於將著作內容讓與給別人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供讓與著作財產權的人、受讓人參考。範本的來源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範例,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範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著作權法第36條:「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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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源自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了確保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相信法律能夠對其權益有所保障,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為。一般來說,除了法律修正後對人民有利、舊有法律本來就違反憲法規範或涉及保護重大公益等,法律的制定(適用)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文說明的溯及既往原則,是避免國家因法律規範的新創、修正,造成人民期待的利益受到損害,是專屬於行政法適用範圍。行政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涉及國家法律變更對個人造成的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