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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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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完善的親子關係是許多人心之所向,也是社會穩定發展的要素之一。親子關係源於生育子女,但社會上有一群人可能基於某些原因沒有或無法生育,或是希望能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在法律上成為親子,因此有了收養制度,讓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法律上的擬制血親。(見圖1)圖1如何收養成為親子?資料來源:陳又溥/繪圖:Yen二、收養需要準備什麼文件?收養的本質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間的契約,但因為會改變身分關係,茲事體大,不適合當事人任意作成,需要透過法院的許可。(一)所需文件收養需要準備以下的基本文件,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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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駭客是什麼?涉及網路的犯罪行為(cybercrime),伴隨網路使用行為的普及而來。網路犯罪的犯罪內容若僅以「網路」作為工具,並未破壞電腦運作效能,例如:網路援交、網路販毒、網路詐欺等。這種行為構成的犯罪,端看行為人運用「網路」這個媒介所從事的行為而定。而透過網路技術破壞電腦運作效能來犯罪的人,才被稱為網路駭客。駭客的目的,無論是為了炫耀/報復、竊取資料,或藉以要脅使用者,相中的多是設備中含有的珍貴資料。二、釣魚網站騙個資犯什麼罪?駭客取得的資料,較常見的是營業秘密及個人資料。以營業秘密作為要脅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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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的地址及手機號碼為法律所規範的個人資料本案例中,A因為參加B協會,而提供自己的家裡地址及手機號碼,該資料應該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的個人資料。二、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行為A因為參加B協會、供協會會務聯絡之用,而提供自己的個資,B協會雖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A的個資,但蒐集不限方式,由本人A主動告知,或C自行翻拍通訊錄的方式,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至於C使用A的地址發送拉票禮盒的行為,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利用行為。蒐集、利用會員的個人資料都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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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能力」的基本概念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定的嚴格證明法則。條文指明「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反面來說,必須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可以提供法院調查審認,進而對案件作成判斷。過去大法官也在釋字第582號解釋中闡述了證據能力的意義,也就是證據可以被提出於法庭調查,用來認定犯罪事實,所應具備的資格。這項資格,必須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與形式,且沒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排除。因此,欠缺證據能力的證據,是不適格的證據,不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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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遺產清冊?繼承一定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遺產清冊是記載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及債務的明細,上面應記載被繼承人過世時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所知道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通常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以及債務數額一開始可能不是很清楚,製作遺產清冊首先可以幫助繼承人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財產以及債務,以便處理接下來的繼承事宜。即使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法律上繼承人仍可以享有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的利益。但如果繼承人有陳報遺產清冊的話,則只需要在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知道或在規定期限內有申報的債...
辭典
圖1犯罪所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行為所直接獲得的利益,又可以分為: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報酬,例如收錢買命的殺手所取得的酬金、販賣猥褻物品或毒品獲得的財物。由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例如詐騙集團騙到的財物、搶銀行得到的財物。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可以保有因為犯罪行為而取得的利益,犯罪所得依法會被沒收,稱為「利得沒收」。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又『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
辭典
圖1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
辭典
圖1複保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複保險可以分為廣義的複保險或狹義的複保險。廣義的複保險依照保險法的定義,廣義的複保險指的是要保人在同樣的事故中,對於同樣的保險利益分別訂立了多個保險契約。狹義的複保險狹義的複保險指的是,必須不同保險契約對於同一個保險利益理賠的保險金額加總起來超過保險利益的價值,才算複保險。換句話說,只要保險金額沒有超過保險利益的價值,無論有幾個保險契約,都不算複保險,不用受到相關規範的限制。區分廣義和狹義的原因:要不要通知保險公司現行實務多採廣義複保險的解釋,也就是當要保...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需要2歲以下小朋友托育服務的家長、監護人、照顧者會需要。按照相關法令的規定,托嬰中心是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服務的機構,提供半日托育(1天未滿6小時)、日間托育(1天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照顧者臨時送托,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服務。家長、監護人、照顧者可以參考此則範本,與托嬰中心訂立托育契約。簽約前,可以先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的「家長簽約注意事項」,例如一定要清楚記載收托期間、簽約後如果要更改,要在變更的地方簽章並加註日期等。二、範本的來源托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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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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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做不符身份的買賣,事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原則上賣方應還款,買方應退貨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法律行為,除非是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原則上都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所以如果賣方在賣高價商品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未確認是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後可能會遭受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使得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將面臨接受退貨返還款項的風險。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的法律行為,如果他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並無返還賣家的義務在日常生活的買賣行為裡,買方如果不是因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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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中間收入?(見圖1)圖1要求原雇主補發薪資,卻被扣掉的「中間收入」是什麼?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中間收入的意思對於這類雇主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勞工上班的情形,雖然依法勞工仍然可以請求給付工資,但有3種情況是雇主給付工資時可要求扣除的。其中一種就是勞工在這段期間,因為不用上班而找到新工作、獲得新的收入,這份收入法律上稱為「中間收入」。舉例而言,像實務上曾經有位勞工在離開原公司後,轉為自己種植生薑,而所獲得的利益,就被法院認為是屬於「中間收入」而可被扣除。(二)為什麼中間收入需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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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權爭議是什麼?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擁有保護及教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也就構成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它的內容包含了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由於決定親權的歸屬和行使方式對子女來說很重要,當父母不能協商而發生爭議時,常常就需要法院介入,為爭議的雙方作出決定。二、異國婚姻的親權爭議,我國法院會受理嗎?親權爭議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應首先決定本件親權爭議我國法院是否有審判案件的管轄權?也就是法院在審理前,應先決定這件涉外爭議可不可以由...
問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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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辭典
圖1強制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審判中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最輕3年以上重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中)低收入戶,或者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偵查中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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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有提到,根據民法第184條的規定而知,一般侵權行為的類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的權利、利益(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一種類型已在上一篇有做介紹,本篇將介紹剩下的兩種類型:一、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此種類型跟第一種類型的要件略有不同,說明如下:(一)客觀要件此類型為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被害人的「利益」,而導致被害人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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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檢發現畸形胎兒,醫生有告知、勸導義務醫療院所對孕婦實施產前檢查,評估胎兒身心是否健康、懷孕與生產過程的風險,作為醫師決定安胎、生產方式以及孕婦是否實施人工流產的參考,屬於醫療行為中的「診斷」行為。依據優生保健法,醫師幫孕婦產檢時,如果發現胎兒不正常,必須將實情告知孕婦本人或配偶;另外,醫師如果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的必要,應勸孕婦施行人工流產,這是產前檢查醫師的告知義務與勸導義務。二、孕婦有權自主決定將畸形胎兒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一方面是規定醫師的義務,另一方面也是孕婦的權利。也就是孕婦對於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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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恐嚇?取財?得利?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什麼是恐嚇?行為人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作出強暴、脅迫行為,只要可以影響對方的行動、內心想法,使被害人感到害怕,但還有其他可以選擇的對抗手段,還沒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就屬於恐嚇。二、恐嚇取財罪依據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財物就是指有形的財產,例如:金錢、汽車等。三、恐嚇得利罪依據刑法第346條第2項規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