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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不應該偷看或翻拍他人手機?因為偷看或翻拍他人的手機,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所以我國刑法原則上保障個人的隱私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侵害隱私的方式和態樣有許多種,如果是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應該比較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窺視竊聽竊錄罪。二、怎麼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呢?(見圖1)圖1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翻拍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卜浩哲/繪圖:Yen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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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聊到了證人保護法與污點證人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共犯,在認罪且經檢察官同意後,從被告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然而,在追求偵查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不正訊問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自白?(見圖1)圖1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被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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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所要處罰的是「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他人將危害其安全」的行為。條文看似簡單,但在適用上卻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什麼是「恐嚇」?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一)什麼是「惡害的通知」?所謂「惡害」就是指「加害於人的事情」。一般來說,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例如傷害生命、身體等(這些行為是本來就不能做的,所以是不法的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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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IP位址及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一)法律定義1.通聯紀錄一般俗稱的「通聯紀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用語為「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而案例中的IP位址,就屬於通保法所規定的通聯紀錄。2.通訊使用者資料是指使用電信服務的人,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的資料。(二)取得通聯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通聯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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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衛的概念現行法的正當防衛其實起源相當早,在羅馬法時代的法學家就有認為「正者不用向不正者低頭」。換句話說,在國家無法及時介入保護的情況下,受到攻擊的人能採取保護自己的行為,在此同時,這個保護自己的人也能夠實現國家建立的法律秩序。例如刑法傷害罪的規定,是要禁止人們傷害彼此,而只要有人要對你進行傷害的行為,在警察沒辦法即時保護你的情況下,你就可以採取保護自己的「正當防衛」行為來抵擋對方,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讓出手傷害的人知道,這個行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所以保護自己的行為不會被法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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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買賣房子時,買家遇到的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原屋主)和房屋坐落的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地主)會是同一人;然而,因為房子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各自獨自存在的權利,原則上可以由不同人擁有,所以,如果遇到原屋主沒有基地的所有權,而是向地主承租基地時,買家可能就會有案例中的疑問,以下逐一說明。(見圖1)圖1購買「屋主和地主不是同一人」的房子,會被拆掉嗎?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地主不可以主張屋主換人就要拆掉房子、收回基地(一)換屋主,原本的基地租賃契約還會存在嗎?基地租賃關係存在於原屋主與地主之間,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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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屋實務上,有些房東會在公共空間(例如分租套房的交誼廳或走廊)裝設監視器,一方面保障房客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藉此確認房客是否都有遵守租約的約定(例如不可轉租、不可容留他人過夜等)。但這些行為如果沒有事前取得房客的同意,往往會引起很大的爭議,甚至衍生侵害隱私權相關的法律責任。關於這點,基本上可以從刑事及民事責任分別切入討論。(見圖1)圖1房東可以為了安全考量,在租屋處安裝監視器嗎?資料來源:王綱/繪圖:Yen一、刑事責任房東未經房客同意在公共空間裝設監視器,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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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內線交易呢?依據現行的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的成立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一、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一)具備特定身分的人凡是公司內部人、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得知消息的人、喪失前述身分未滿6個月的人,或從前述的人得知消息的人都受到內線交易的規範。例如A是董事,屬於公司內部人;B從A處得知消息,屬於接受消息的人。(二)消息具有重大性指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或是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的消息。例如產品研發成功的消息可能重大影響甲霸公司的股價時,此一消息便具有重大性。(三)消息具有明確性一般認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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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X9月5號有去換過充電孔12/2充電孔又出現問題,晚上去修充電孔,換了充電孔之後,充電可以充了,照往常充電到100%便把電源拔了,平常早上頂多掉1%電甚至是沒有掉,結果半夜手機未使用也未開任何應用程式的情況下,早上剩下35%左右,開了電池的使用發現電力呈現溜滑梯式的向下掉,於是12/3晚間又回去店家檢查手機出現什麼問題,跟前一天的員工不同人,結果在檢修的過程中,一下說電池有問題,叫我們關背景應用程式換電池有辦法改善,我們表示在換充電孔之前手機並沒有這些問題,應用程式也都是照開,在試驗換了電池應用程式照開還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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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配偶關係,某日甲夫與其兄丙因故發生爭執,丙憤而將甲毆打成傷致昏迷不醒,乙妻為替夫婿甲討回公道,乃向轄區分局對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試問:乙對丙提出之告訴是否合法?甲在昏迷1年恢復意識後,是否亦得對丙合法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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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在疫情逐步解封之後,是否迫不及待直奔國外觀光旅遊呢?在享受國外風光之時,有興起購物的慾望嗎?出國遊玩買點東西回國,不管是自己用或想分贈親友,都是很正常的事。甚至有些熱心的人會順帶經營起代購事業,讓想購買國外商品的團友可以受惠。然而,經營代購事業其實不如想像簡單,出國買的太瘋,也可能要多繳稅!買國外商品回國,還要注意很多東西不能買,或者是需要買適量,回國之後想友情價賣給親友,其實也沒那麼容易。賣來自國外的水貨或者賣公司貨,到底差在哪裡呢?本集節目中,Yt與Henry將從出國血拼掃貨開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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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分,有包括「刑」和「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簡單來說,保護管束是指:於一定期間內把犯罪行為人交給特定人(如:警察機關、家屬等)觀察、監督。在這段時間內,受保護管束的犯罪行為人除需要定時向特定人報到(確保受保護管束人沒有失蹤、逃匿)外,也需要遵守特定事項(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不得對被害人或告訴人尋仇),如果不遵守時,就可能被限制自由。附帶一提,依照保護對象不同,適用法規也不一樣。對象是「少年」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成人」則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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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輕鬆點》第五季最後一集特別節目來啦!本次節目將不只有種種法律專業術語,我們很榮幸邀請到社團法人台灣芒草心協會香香澡堂的江孟薰店長,來和大家聊聊那些發生在萬華「無家者」身上的各種故事,以及對無家者議題的探討。「無家者」(thehomeless),是指露宿街頭、沒有固定居所,或居住環境惡劣的人,其中有些人在一般認知中,可能會稱呼他們「街友」或是「遊民」。然而,在種種社會氛圍下,「街友」往往會被認為有「髒、亂、臭」等負面形象,而「遊民」則容易連結「遊手好閒」等刻板印象。相對而言,「無家者」是一個比較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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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法律名詞小學堂節目受到各種好評,食髓知味的主持人決定來尋找法律上非常冷門的名詞,一次說給你聽!在司改國是會議之後,針對法律條文使用生難詞字、艱澀難懂的問題,掀起了如何將法律條文結構、用字調整得讓一般民眾都能了解,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討論。但這樣的訴求高度考驗立法技術,既不能寫得太艱澀或讓專有名詞妨害理解,又要避免讓法條文字太過冗長且不精確,是需要相當時間推動的議題。不過,有些生難詞字的由來其實頗值得細細考究,雖然與我們的生活用語已經大不相同,但也能從用語的流變了解到過去歷史的樣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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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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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租賃期間,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中的第三點「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健康瑕疵是否有包含二手菸呢?目前為入住的第五個月,租約一年,上個月開始屋內晚上到隔天凌晨,每日約12小時,不間斷充滿濃厚菸味,已請專人察看,並非由陽台或室內管道間傳出,而是由樓地板散播菸味,因此為獨立套房,其他間房客並非向我的房東承租,房東無力勸阻。本人因支氣管、呼吸道天生容易發炎,購買萬元的空氣清淨機來紀錄空氣品質數據,檢測發現天天皆在「不良與非常不良」的指示燈間徘徊,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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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恐嚇罪,依照第305條規定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如果對方先恐嚇你,你報警處理後,對方又一直在你住家門口前叫囂,並令你心生害怕,似已構成恐嚇罪構成要件的可能。因此,建議你先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回,一定要等到檢方做出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或院方做出判決(不受理、有罪或無罪判決)才能結案。至於,你請朋友來處理,但之後因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有挫傷撕裂傷。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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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買了一個電器產品,收到商品的一天就打開測試,發現商品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當天辦理退貨,並且將商品退回。店家傳訊息告知商品有給使用說明網址,不能因為不擅長使用而退貨,如果執意要退貨,會收取(整新費)。我告知店家不同意付整新費,商品並無被我破壞,我也將商品內容完整寄回,並無佔對方便宜。我告訴對方消保法第19條內容,店家則告知我鑑賞期不包刮試用商品。但電器產品不測試試用怎麼知道商品是否正常?我告知店家我是測試功能。但店家不認同,因此要告我損壞賠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次案件。我能夠反告店家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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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口因閃待左轉前車,也許本人也有交通違規部分,但是可能擋到後方機車騎士,遭後方騎士沿路公然辱罵,造成身心畏懼,是否可報警及提出告訴,有前後行車記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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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徵上為期四天的婦幼展工讀生,為了排出這四天的假期,我還特別把其他預定的工作排休,結果今天第一天上班,老闆就以工作不積極為由、沒有拉到客人填寫預訂單,叫正職告訴我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