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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公司股東,必須先對公司出資。股東最傳統的出資方式是現金出資。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到來,重視智慧財產、人力資本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公司法適度放寬了技術出資、勞務出資等新型態的出資方式。以下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討論不同出資方式各自須注意的地方。(見圖1)圖1除了買股票,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成為股東?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繪圖:Yen一、原則:現金出資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確保公司有足夠能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資本應與公司實際擁有的財產相當,所以股東原則上應採現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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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022/11/26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具體內容是什麼?想知道需要經過哪些門檻,針對憲法哪幾條去修,以及如果通過的話,憲法條文會直接被修改嗎?如果沒有通過的話,又會有什麼後果?也想知道是誰推動的修憲案,原因是什麼、有足夠的說服力嗎?時間逐漸接近投票的時間了,但好像輿論討論修憲案的情況不多的樣子(呃比較多論文與研究報告抄襲的討論的樣子)。
辭典
圖1累積投票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監事總人數相等的選票(表決權),股東可以把所有的選票集中投給1人,或是分散投給數人,按得票多寡依次決定董監事的選舉方式。舉例來說,若X公司今天要選出5名董事,而A持有1,000股股份,則A共會獲得5,000張選票,A可以自由決定要把5,000張選票集中投給1人,或分散投給數個候選人。因此,縱使A的持股數較少,也有可能透過把選票集中投給1個候選人,而使支持的候選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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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發,具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若為工作日,雇主應要加發加班費的法律依據為何?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給薪,或者未給出勤上班者依法計算加班費,應該向哪一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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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投時,選務人員帶著主觀意識只給選民部分公投單以及關於帶小抄進入投票所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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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給員工,即使在地方勞工局提告,由於資方可能有認識官員有公務員,結果被壓下來了,是否有辦法再向上一層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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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個偏僻的地方,在周圍沒有任何的CCTV並且雙方都沒有行車記錄器的情況下發生了車禍。雙方車子都沒有損壞或刮痕,但兩位車主都輕微內傷且堅持要求對方賠償,并互相責怪是對方的錯,請問該怎麼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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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要求轉換雇主,轉換期間有限制住居地方嗎?轉換期間外籍移工可以自己找工作嗎?還是需要透過原仲介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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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找來當成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這時候的證人,如果不認識想要離婚的這兩個人,還可以擔任嗎?如果只是輾轉聽別人說某人想要離婚,沒有直接看到或聽到婚姻雙方的確想要離婚的話,也可以當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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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選舉日,依法算是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得雙倍薪資或補假,但,員工若是晚班時段,是否也需比照辦理(已過投票時間才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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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先前網路社群小編對話中所引起「只有男生喜歡騎重機」或者「女生就是負責打掃」的觀點,引發了性別印象的爭論。近期臺灣電影《消失的情人節》跟《當男人戀愛時》也有關於身體自主、性別議題的討論。例如《消失的情人節》裡,男主角趁時間暫停、只有自己可以動的時候,帶著無意識的女主角去海邊拍照,看似侵犯身體自主的行為,被塑造成是癡情的形象;《當男人戀愛時》,則是有人覺得女主角扁平的人設成為了服務、伺候男性的存在,而男主角的行為其實很像恐怖情人。有些人會覺得,不過就是個笑話、電影,幹嘛那麼認真?這其中牽涉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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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蓋章或簽名,其效力為何,依「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而有不同:一、當事人有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依民法166條規定,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在該方式完成以前,推定契約不成立。此「推定」為法律上的推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反證推翻。在例1中,如果A可以證明契約約定一定方式的目的為保全證據(即證明當事人所同意的內容為何),且A、B確實有同意塗改,則不會因為只有A蓋章或簽名,不符合約定的一定方式(即雙方蓋章或簽名),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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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空污(地方自治裁罰權)權限爭議,不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新聞網址:https://taronews.tw/2020/03/10/632583/問題二:【直轄市間「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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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認為是預防民眾亂選,但不也已經有100萬元的保證金了嗎,所以我想問為甚麼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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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是屬於廟地約33坪,廟方的大老叫我父親就住在那邊自己搭房子住一住就70年,當時一些老人也沒有寫書面租借就口頭上答應,而這些庙方老人及我父親都已經去世了,近日內廟方來找我們說,這塊地是他們的要我們還給他,而圖地上有我們蓋的房子平房,每年都有繳房屋稅,我們如果不搬的話在法律上會構成什麼罪?我們可以去登記合法持有土地權嗎?事隔70年我們也提不出什麼證據?當事人都已去世,唯一的證據就是房屋稅的繳稅證明單及我父親的死亡除戶證明上面有寫說什麼時候搬入這裡住,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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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如:防止疫情況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個人是否為確診病人)嗎?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DPR)、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執行上是否有配套調整?EDPB2020.3.19公布說明:https://edpb.europa.eu/sites/edpb/files/files/file1/edpb_statement_2020_processingpersonaldataandcovid-1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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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為什麼不是雙方都無罪或不罰,而是兩人都可能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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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外出沒有配戴口罩的民眾會被處罰。請問執法機關要先勸導才能處罰嗎?可以依照具體個案情況(例如:戶外工作者用餐時、居無定所的遊民),決定是否開罰、處罰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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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請問這是指地方所立的自治條例都要叫XX市法規、XX縣規章嗎?可是好像各縣市的法規後面都是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