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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是一種契約。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這便是「互易」的定義。請注意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權利」而言。因此,典型的以物易物,固然是互易;如果土地共有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其持分,也會成為一種互易。互易的契約關係,比照買賣處理;假使另附金錢差額貼補,此部分便比照買賣價金處理。
問答
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媽媽的、一間是好幾個兄弟和我和媽媽共有。只有我沒結婚、全家也還沒分家、只有繼承爸爸留下來的土地(租外人)、和房子。媽媽有失智在輪留照顧、最近他們找理由吵架。叫我搬出去住說他們有持分。連媽媽自己的房子也不給我回去住、說要請看護我的房間要給他住。要住在有持分的房子就要租金、不然強行從家裡的租金收入扣、每個人都可以拿一萬只有我沒有、變成我的又被他們分掉。這種行為合理嗎、有沒有犯法?要如何反制?租金收入在爸爸生前就是借弟弟銀行簿匯收入管理整個家庭開銷、現在父親走了、懷疑他們想轉移媽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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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性質是私有土地,但是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留作供公共設施(例如道路、公園等)使用,未來由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管理的土地。註腳都市計畫法第42條:「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
問答
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內文為: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之價格。」此案乃係(抵稅地)之國私共有土地持分人,以(專案讓售)申辦,並經報部核准,進入估價流程,然因計價方式中之文意,有其模糊不明,其中尤以「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格。」內所稱(當時)係指何時?因該筆土地由私人產權轉為中華民國為所有權人之過程中,必然流程應為國稅機關要求繼承人繳交遺產稅-繼承人無力繳交-行政執行署依職權扣押該標的-轉為價金-回到國稅機關-成為國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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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法律名詞小學堂節目受到各種好評,食髓知味的主持人決定來尋找法律上非常冷門的名詞,一次說給你聽!在司改國是會議之後,針對法律條文使用生難詞字、艱澀難懂的問題,掀起了如何將法律條文結構、用字調整得讓一般民眾都能了解,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討論。但這樣的訴求高度考驗立法技術,既不能寫得太艱澀或讓專有名詞妨害理解,又要避免讓法條文字太過冗長且不精確,是需要相當時間推動的議題。不過,有些生難詞字的由來其實頗值得細細考究,雖然與我們的生活用語已經大不相同,但也能從用語的流變了解到過去歷史的樣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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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居土地持分1/2,欲與鄰居承租他持有1/2土地和我剩餘1/2土地興建房屋,在他土地範圍內設定地上權,簽約10年,因房屋為一棟建物大部分在我方土地,倘若不續約建物即無法使用,想請問合約內是否可簽訂到期後必須續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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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損害債權罪」?債權是特定的債權人可以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刑法第356條規定,須債務人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在債權人依法得為強制執行的時候,損壞、處分、或隱匿自己財產。(一)「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指債務人基於不讓債權人可以滿足債權實現的目的。(二)強制執行之際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三)執行名義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所列公文書,常見有:確定判決、假扣押的裁定、假處分的裁定、假執行的裁定、本票裁定、在法院成立的和解及調解、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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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停車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定停車位是指建築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必定要設置的停車位,設置在建築物內或外都可以。法定停車位是以「公設」的方式登記在不動產權狀中,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並不是獨立的所有權,基本上不能單獨買賣、移轉法定停車格的所有權。但若要單獨移轉停車位的所有權,就只能賣給同一大樓的住戶。其他停車位還可分為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註腳建築法第102條之1第1項:「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防空避難設備因特殊情形施工確有困難或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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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為了追求謹慎、正確的結果,難免耗費較長時間;然而,有些債務人為了避免敗訴必須賠償、給付債務,會在還沒起訴前,或趁著訴訟期間,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使得債權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確保債權可以被清償,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保全程序的制度,當事人可以藉由保全程序來暫時性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其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以下簡單介紹假扣押制度。一、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是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請求的給付是可以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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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定期租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定期租賃是指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除了簽約時未約定租期,更常見的是租約到期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該物,出租人也未反對的話,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此外,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時間如果超過1年,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也視為不定期限租賃。註腳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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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條法條的出現都有「立法理由」。例如,為什麼在臺灣想要買賣房地產的時候,民法規定要有書面契約?為什麼不能口頭說好就買賣房地產?這背後的原因,就是「立法理由」。一、立法理由有什麼用處?立法理由,可以讓我們知道這個法條為什麼存在、為什麼這樣設計,而最重要的是,讓我們知道遇到事情需要運用法條時,該怎麼「使用、解釋」法條內容。我們用上面的例子繼續來說明。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例如房地產買賣)的移轉登記、變更登記要用「書面」才可以。根據這一條的立法理由,是因為不動產交易是一種重大交易,對於人民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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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居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俗稱仲介,例如房屋買賣、租賃的仲介,或是婚姻締結的媒合等等。民法規定的居間分成以下兩種:報告締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仲介(民法上稱「居間人」)受委託尋找可能簽約的相對人,單純向委託一方報告訂約的機會,不必斡旋到契約成立的階段。例如在我國國民和外國人之間居間報告結婚機會的婚姻媒合。訂約媒介的居間仲介除了要報告訂約的機會,還必須在契約雙方之間媒介斡旋,直到雙方簽約。例如房仲公司受屋主委託出租房屋,在租賃契約成立時向屋主收取服務報酬。註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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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外,一般民眾也可以查詢並閱覽判決。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網址是:https://lawsearch.judicial.gov.tw/default.aspx一、該如何查詢判決?(一)關鍵字與條件查詢要查詢判決,可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裁判書系統」的「裁判書查詢」欄位,輸入你所欲找尋的判決關鍵字進行搜尋。例如,想要搜尋「毒品案件」的判決是怎麼寫的,即可輸入「毒品」;如有更精確的關鍵字,例如「大麻」,則可更限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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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物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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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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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一、「違憲」的基本概念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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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上常有諮詢民眾詢問我一個問題:保護令是否有時效的規定?對律師而言,當然這樣的問法是稍嫌籠統,其實這能區分兩個面向,其一是聲請有無時效?其二是聲請後時效多長?一、法律上的時效規定這個問題其實在法條中就有答案,「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在2009年6月24日開始全面施行的,依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上開時間以前發生的情況原則上是無法聲請(當事人如果認為有持續受侵害的疑慮,當然還是可以例外聲請)。二、司法實務對保護令時效的做法在聲請保護令通過之後,原則上最長能夠持續2年,至於是否需要延長,或是核發的時間長短,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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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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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冊,是指記載遺產內容的簿冊,包括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動產(例如存款、股份等)、債務。親人死亡後,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誠實報明已知悉的財產與債務,以防止避免往後有證明上疑慮發生糾紛。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註腳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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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維持占有的公信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當長期占有他人所有的動產,例如:A把B的筆帶回家持續一段時間,同時又符合民法第768條與第768條之1規定的要件時,占有人可以主張時效取得該項動產的所有權。至於具體應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呢?(見圖1)圖1怎麼樣才能時效取得動產?資料來源:鍾秀瑋/繪圖:Yen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占有人主觀上把自己當作所有權人,以「對於自己所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占有動產,就開始計算取得時效;如果一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