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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土城之道路用地因民國74年道路拓寬工程,僅開3次協調會,土城區公所未經地主同意強制徵購即作成行政處分在土地備注部分註明有5成轉業補助款項,至今成無頭公案,地主亦無法轉移買賣,剩下5成補助款也無下落..請問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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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負有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義務。要容忍的一定範圍是什麼,必須觀察公用地役關係的成因,例如既成道路,就是因為私有土地事實上長時間經過不特定公眾通行,有通行必要且自始沒有被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阻止,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所以此時私有地所有權人必須忍受的一定範圍,就是指讓「公眾通行使用」的義務。註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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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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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名詞可以先以「犧牲」切入,以國家徵收人民的土地為例,所謂的「犧牲」指得是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合法公權力剝奪或限制所有權所造成的損失,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容忍的社會義務,我們就稱為是特別犧牲(或可說是無容忍義務的犧牲)。相對而言,有容忍義務的犧牲,學理稱為是「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常見的舉例如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義務」 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例,被劃為保護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通常會低於商業區或住宅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此時保護區土地的人民利用土地時雖然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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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是否有法條對於住宅區內營業用吸菸區有使用限制?目前住在台北市住宅區(三)6m巷,一樓開設餐飲業其前庭有半戶外空間設置吸菸區,附近上班族會尋此處吸菸,二手菸問題已非常干擾居民,但詢問衛生局他們回覆私有土地內吸菸目前無法可管,請問營業使用不是住家使用的私有土地也算在內嗎?是否僅能以提告來阻擋居民繼續吸餐廳製造的二手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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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鄰居一直都飄入燒香味到我們住家一樓區塊及二樓某個區域,以私下勸導(有對話紀錄)及環保局勸導(在他們的自家騎樓有聞到燒香味)和村長,因住家前方無建築物所以風向容易因風大小而定濃厚度而飄進住家土地及建築,我們迫切必須開開關關窗戶或整天關閉窗戶,請問他們這樣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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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合法房屋證明土地是國防部公有土地目前房子被毀損跟竊佔還有不當得利國防部的撥地同意書遺失98年之前已經繳過房屋稅,98年後就沒繳稅了,目前房屋不到現值10萬不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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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和建商買了新房子,新房子旁邊是我們的土地,緊鄰隔壁,但隔壁非法在邊界開窗,請問建商賣我們房子,這樣建商需要承擔責任嗎?隔壁在邊界非法開窗,請問除了在建管處檢舉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檢舉隔壁也會打開窗戶偷貼符咒在窗戶外以及大聲咆哮和拍照,請問這個可以如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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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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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是一種契約。依照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這便是「互易」的定義。請注意所說的財產權,是指「權利」而言。因此,典型的以物易物,固然是互易;如果土地共有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其持分,也會成為一種互易。互易的契約關係,比照買賣處理;假使另附金錢差額貼補,此部分便比照買賣價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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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土地上有一個盆栽,鄰居說是我爸在世時同意讓他放的。但是我沒有聽我爸說過。現在盆栽經過幾年已經變成一層樓高的小樹,樹根還鑽進水泥地了。結果鄰居只鋸了樹根,就不願意移除盆栽了...請問我可以用民法的侵占罪,請他排除盆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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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留下一間4層樓的房子,一樓店面,旁邊有獨立出入口可以直接上234樓,一樓我們家的,234樓分別為另外3家親戚的,每個家每層都是獨立持分,房子等於一層樓一家,只有土地每家1/4,現在234樓想搭配樓下店面一起賣可以賣得比較好價錢,可是我們家是店面不想賣,如果我們家拒絕不賣可以嗎?會被強迫賣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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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參與自力更新會,發現業者以不實資訊報價,經向理監事舉發,但均無理監事向業者究責處理,且認為因其為無給職,無須回應會員提問;若因此導致參與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會員)負擔增加,更新會理監事因為無給職,是否因此就無須承擔任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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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一筆土地,新台幣一千萬。甲育有子女A、B、C、D。A育有子女a1、a2。B育有子女b1、b2。A、B已歿。甲由C、D照顧。法律上,a1、a2、b1、b2是否有應盡照顧甲的義務呢?公證遺囑見證人,是否可以是立遺囑人不熟識的呢?甲所得入C戶頭,是否有侵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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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性質是私有土地,但是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留作供公共設施(例如道路、公園等)使用,未來由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管理的土地。註腳都市計畫法第42條:「I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II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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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到詢問有關夫妻財產分別財產制一些問題1.若是目前名下無土地房屋部分,是否財產清冊空白後簽訂契約書內容即可?還是連存摺相關資料也必須附上?2.若夫妻居住地不同是否需在A、B兩地法院分別進行申請?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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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共有土地雙方都有持有但沒辦法劃分區域那這個部分怎麼算例如說有一塊土地我們有種植樹木.結果對方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就把他撤走.那因為土地沒劃分又是共有地那我們可以提出什麼樣的法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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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兄弟姊妹因父親往生,繼承房屋及土地。近期鄰居表示我們侵占到他們土地約8.04平方公尺,上法院時,也有表示以前加蓋部分有請人測量才蓋的(蓋的時間大約民國68年左右)也有調空拍圖等。但法院仍判敗訴。我們也已經拆屋還地。但現在又收到法院調解通知,表示對方要求賠償11萬多,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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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內文為: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之價格。」此案乃係(抵稅地)之國私共有土地持分人,以(專案讓售)申辦,並經報部核准,進入估價流程,然因計價方式中之文意,有其模糊不明,其中尤以「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格。」內所稱(當時)係指何時?因該筆土地由私人產權轉為中華民國為所有權人之過程中,必然流程應為國稅機關要求繼承人繳交遺產稅-繼承人無力繳交-行政執行署依職權扣押該標的-轉為價金-回到國稅機關-成為國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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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臺灣的憲法、法律本來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大法官後來在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引入,背景正好是臺灣解嚴後的時期,司法權藉此開始逐漸回應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大法官引入這個概念時,參考美國實務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向」及「實質面向」:程序面:政府限制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用法律規定相關程序,才是正當。實質面:法院審查法律內容時,要確保內容是公平,換言之,實質正當的要求指得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不能僅因為程序正當,就可以完全不顧而侵害人權,避免惡法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