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跟別人發生一般民事法律糾紛、或涉及到刑事告訴乃論的人,會需要制式聲請鄉鎮市調解書範本,向有管轄權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是一種不用上法庭就能夠解決紛爭的制度,能夠省去打官司的勞費。二、範本的來源制式聲請鄉鎮市調解書範本,來自臺北市大安區公所(n.d.),《制式聲請調解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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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詰問是指在法庭調查證據時,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對「證人、鑑定人」問話,目的是希望發現案件真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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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法則源自於美國,是指當偵查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時,該證據將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失去證據能力。而會依據程序違法的程度,可能一概排除,或是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來決定要不要排除。在我國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引進。而這個法則,只適用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而不包括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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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是掌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法院,前身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法院,本於組織法庭化及程序精緻化的原則,採取一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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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是配置在法院或檢察署的職員。書記官主要的工作內容是跟著法官、檢察官去開庭,打字紀錄開庭內容。法院開庭時書記官會穿著全身黑的法袍、坐在法官席正前的右下方。除了打字紀錄,其他工作內容像是將訴訟相關的文書編成卷宗並保管、受理當事人聲請閱卷、製作裁判正本及其他書類正本、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批示的事項(例如發函函詢函調、送鑑定、調取贓證物等),以及聯絡律師和當事人等。也有出差的行程,例如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可能要去現場查封;地檢署的書記官在偵查中,有時候會跟檢察官一起外出相驗。註腳法院組織法第22、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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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請了律師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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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具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掛保證」的意思,證人在法庭上以書面保證其所述為真實,如有虛假則願受偽證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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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命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要負責主導訴訟中的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開庭進行,處理爭點整理、確認雙方要爭執哪些、不爭執哪些事項等等,都處理好之後,下次再和審判長、陪席法官一起開庭審理。此外,判決書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寫。所以受命法官通常是對案件卷證內容最熟悉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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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項本來是犯罪的行為,經由法律的修正(法條的刪除)或司法解釋(先前司法院解釋及現在憲法法庭判決),去除其犯罪屬性,變更為不受刑事制裁。這就稱作「除罪化」。犯罪經除罪化之後,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作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在審判中,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作免訴判決。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罪的規定,先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應即失效,後經將該條條文予以刪除。這便是除罪化的事例。除罪化,只是不再受刑事制裁而已,並非完全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通姦雖然不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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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抽選出來,當作其他個案參考的指標,這些雀屏中選的裁判就叫判例,但本質上還是裁判。不過要注意的是,判例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都已經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註腳2019年刪除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問答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只相差一個“到”字,就給了債務人賴賬的口實。假如借條中寫的是“今借某某10萬元”一些債務人便會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辯解稱,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本人並沒有真正收到錢。
問答
我的卡片遺失,被別人撿到然後盜刷(已報警),這是屬於侵占罪嗎?然後這是刑事案件嗎?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是只會寫被告的個資嗎還有法庭人個別詢問住址之類的個資會外洩嗎(有點怕怕的)。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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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責任(見圖1)(一)民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的要件,規定於同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即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二)刑事責任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其他不法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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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修復式正義?(一)為什麼要推廣修復式正義?1.基本概念修復式正義這個名詞,或者法律領域中翻譯成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Justice),對許多讀者來說或許是第一次聽到,不過修復式正義在外國已行之有年。聯合國對修復式正義的定義為:「修復式正義是一種用以修復犯罪者與被害人、犯罪者與社區之間因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一種方式,並藉此方式了解犯罪行為對關係人的影響,從而加以修復與反思其過犯。」2.修復式正義在臺灣的發展概況(見圖1)在臺灣,法務部自2008年將之列為重要政策,做為推動柔性司法政策的一環,並於2009年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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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中,我們對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有了基本的觀念,而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時,勞工該怎麼辦呢?一、檢舉、調解、提告比一比萬一雇主就是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呢?以下簡介幾種勞工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檢舉、調解及訴訟(表1)。表1:申訴檢舉、調解及訴訟的比較表 申訴檢舉調解訴訟法令依據A.勞動檢查法§33B.勞動基準法§74A.勞資爭議處理法§9B.鄉鎮市調解條例C.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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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送達?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文書在送達後才會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判決書送達後,要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催收保險費的通知書送達後,起算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寬限期等,因此,什麼時候才算送達至關重要。二、送達的方法送達的方法分為5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以下說明法律如何規定這幾種送達:(見圖1)圖1法院文書送達的五種方式?資料來源:匿名/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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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聞證據與傳聞例外在傳聞證據特別可信的情況下,法律會例外讓傳聞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也就是所謂的「傳聞例外」,目前刑事訴訟法的傳聞例外如下:(見圖1)圖1「聽說」來的話,有時可以當作證據!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程序之前所做的陳述1.在法官、檢察官面前的陳述如果被告以外的人,因為其他程序而在法官面前陳述,可以當作證據;而在偵查中於檢察官面前陳述,除非有明顯不可信的情況(例如受到外力干擾),否則也可以當作證據。2.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的陳述(1)前後陳述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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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一文,說明了職場霸凌的定義,以及面對職場霸凌可以透過訴訟保障法律上權益。但要主張法律上權益,大多要透過司法或行政機關等外部單位介入,如果想先嘗試在單位內部處理時,可以採下列的作法:一、尋求協助、理性溝通可以向同事尋求建議與支持,或是請同事誠實的評估自己的為人與工作表現,思考自身有無缺失,找出問題點。也可以與加害者理性溝通,表達自身感受。二、盡可能蒐集證據保障自己權益的難處,有時就在於缺乏明確的證據,尤其進入訴訟,每項主張都講求證據證明,所以蒐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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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助理是什麼?資料來源:楊孝文/繪圖:Yen一、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見圖1)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規定,各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置法官助理,工作內容是依照法官的命令,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更具體說明了法官助理的日常庶務,包含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整理兩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校對判決書、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電子卷證,以及其他法官交辦的事項。除了上列職務外,由於現行實務通譯人員遇缺不補,而通譯人員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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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囉!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只簡要規定了2種大法官任務:「解釋案件之審理」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篇幅有限,本系列文章限於說明「解釋案件之審理」)。其中「解釋案件之審理」又可再略分為「解釋憲法」(也就是俗稱的違憲審查)和「統一解釋」。一、解釋憲法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