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本案涉及瑕疵擔保的問題,可參閱百科文章︰〈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簡單回應您的提問,首先消費者(顧客)必須舉證說明︰「瑕疵發生在交付之前」,也就是,顧客在拿到貨物時,該貨物已經具備瑕疵。當然,這方面的舉證會有些困難,因為物品經過一年的使用,有時候很難認定到底瑕疵是發生在什麼時候。如果消費者未能舉證,自然不符合瑕疵擔保的規定。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需要租機車的人和出租機車的業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租賃機車也有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承租、出租機車的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一)保證金退還出租業者為確保租賃機車配備無損壞,可於簽訂契約時與承租人約定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但承租人返還機車後,出租業者檢查機車配件、配備無損壞時,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二)出租業者應確保機車符合約定使...
問答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問答
請參閱「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問答
法院判決確定後,債務人如果有藏匿財產的行為,經債權人(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債務人可能將面臨刑法的損害債權罪。但在判決還沒確定前,有些債務人趁著訴訟期間,甚至還沒起訴前就開始隱匿、處分自己的財產;當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時,債務人已經全數脫產,名下沒有任何可以供強制執行的財產了。為了避免發生這種日後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的情形發生,民事訴訟法中設計了保全程序的制度,例如欠錢的債務人如果隱匿自己的財產,導致所剩財產在判決確定後顯然難以清償等情形,債權人也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汽車維修業者與需要修車的消費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汽車維修也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委託修車的消費者、維修汽車的業者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一)業者維修前的告知義務維修業者要在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且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後才可進行維修。如果是在維修中發現約定以外的的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仍應先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
問答
因為太太是中國人,購屋要符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的規定。貸款額度限制可能因為聯名登記而有不同,建議詢問銀行。詳細說明如下:購屋權利大陸地區人民只要沒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2條及第3條的情形,並且是「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的不動產,就可以申請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的資格。貸款額度限制法律規定,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的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時,核貸成數不能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
辭典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問答
本人於112年7月份因周轉不靈向民間借貸公司借款,並汽車作抵押擔保品,至今都還款正常無遲繳,但12月份卻產生了罰單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共高達6千多,看罰單照片,對方居然拆我車牌安裝在其他汽車行駛,告知借貸公司也不予理會,請問我該如何自救?可以告對方甚麼罪呢?還有借款10萬,實拿卻4萬5,分18期(月)並以汽車作抵押擔保品。借貸時有雙方有約定每月固定還款的金額,不料期間對方竟變相加高還款金額,不從就恐嚇威脅不利!因考慮安全,就配合對方。上星期對方卻以不想等那麼久時間,要求我結清剩餘欠款,結清費要20萬!不然會來找我,說要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