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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平台上購物,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退款,平台也同意了正在等最後退款入我的帳戶。退貨前就跟平台確認過,我選擇上門收貨也不需要我付運費。但賣家卻一直說選擇上門收貨就是要我付退貨運費,我沒有理會他照著平台的退貨退款流程。現在賣家甚至說要我另外下單付款運費的部分,請問我有必要照著他說的做嗎?我也從頭到尾沒答應他,我自願付上門收貨的錢,雖然我本來就不該付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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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有三方1.設備商(我是設備商員工)2.客戶端3.客戶找的整合商事由:由於幾年前公司出售給客戶的設備,客戶需要改造機器人上下料系統,於是客戶有負責人打電話到公司諮詢,以電話討論技術問題,我接到客戶負責人電話,於是分享了一些改造方法(客戶想省錢),供客戶參考。過程:後來客戶負責人是找了第三方整合商過來施工,客戶強調依據我電話提供的方式施工,結果造成設備損壞,請求公司負擔維修費用數十萬元,因公司未正式報價給客戶,而技術諮詢,也僅止於電話討論,實際施工,皆不是由我們公司,及我個人親自動手,直到設備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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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家人買了保健食品買了才發現家人已經自行訂購了僅拆物流箱查看商品是否是自己訂購的商品,保健食品外盒完整如初無拆封也在七日鑑賞期內申請退貨,但賣家基於"商品無瑕疵"理由,要求我負擔退貨所產生的運費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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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兩者的異同,請見本站文章:都是行動支付,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與相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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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常遇到雇主在工作當日完成,收取勞報單與簽單,但都要3個月後才給款,有時匯款還會扣除手續費?這個有法可管嗎?勞工局是否會介入這樣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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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法律的世界,在看法典時有一些疑問。根據中標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若法規有增加時得在條文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勞基法第9條、第9條之1。但是在法規命令的部分呈現方式不一致,例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1條。疑惑的點在於:1.唸法上、功能上會有差異嗎?是應該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之一條才對呢?2.觀察下來,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屬第XX條之一、第xx條之二,不會在法律位階條文上出現第xx-1條、第xx-2條這樣的方式;法規命令位階的則相反。求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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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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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大陸妻子只在大陸登記過結婚,在台灣沒有任何登記!現如今她通過大陸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不理她會有何影響,名下財產會被扣押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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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遇到移工因為自己健康狀況生病(不一定職業災害的緣故),而無法繼續工作照顧家人的情況,雇主該怎麼處理?===家庭看護的移工,本身一定會有哪些保險呢?如果這些保險都無法提供移工目前身體狀況所需要的醫療,那雇主有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義務嗎?或是有什麼管道可以協助移工得到適當的醫療資源呢?有看到這兩個網址,但想知道更清楚的法令依據:-彰化縣政府勞工處:https://labor.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148&data_id=12743-https://www.21manpower.com.tw/foreign-workers/460/===也想請問,在移工生病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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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在便利商店上班,老闆安排上大夜班,原本說月薪$37000,但實際領薪只有$28000,但有一天因身體不適臨時請假,被扣了3000+當日薪水936,且又莫名其妙的扣盤損11280,請問這要如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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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聘僱移工,要不要透過仲介或是可以直接聘僱,以及移工的仲介費支付方式,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外籍勞工不想要付很多仲介費,可以請現在的老闆申請直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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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本站文章: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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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規則」是什麼?(一)依法行政原則的侷限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以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為基準,而履行機關的行政任務。但國家所要負擔的任務日益增加,制定法律的程序又繁雜,法律規定很難鉅細靡遺,尤其是牽涉到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果都必須透過法律制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反而失去彈性,甚至影響行政效能。(二)行政機關可針對次要事項發布規則因此,在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上,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有權下達或發布規範,以求準則性及統一性,這就是所謂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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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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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本票?本票上應記載什麼?「本票」是票據法上的一種票據,簽發本票的人,應該要在本票上所記載的指定期日「無條件」將指定金額給付給持有本票的人。目前在商業習慣中,本票時常被債權人用來擔保債務人能確實償還債務。本票要能夠生效,最重要的就是本票上的「應記載事項」要記載清楚。本票一定要有的內容包括:(一)發票人簽名(二)表明票據為「本票」的文字(三)一定的金額(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年、月、日至於其他如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資訊,即使沒有記載,也不會讓本票失效。不過,為了降低產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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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期間屆滿,債務人卻不還款,導致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該怎麼辦?(見圖1)圖1一般保證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義務?資料來源:呂紹瑋/繪圖:Yen一、什麼是民法上的保證?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的一種契約。而判斷是否為保證契約時,應該由契約的內容檢視,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證是為他人債務擔保,如果是為自己債務做擔保,就不屬於民法第739條規定的保證。因此,可以歸納保證契約應該具備以下3個特質:(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締結的契約。(二)保證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