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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臺灣的法律中,是否有規定要用怎麼樣的形式才算完成「訂婚」?口頭私下訂婚不舉辦任何儀式也可以嗎?訂婚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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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租屋處是分租套房類型。房東有規定不能帶外人過夜,若發現一天需加一千塊租金,並在鐵門出入處加裝監視器。請問1.若房東有在契約中特別規定「若帶外人過夜,需額外加收費用」這樣算是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嗎?若否,房客可以以什麼理由與房東抗議?2.房東可以透過查看監視器,關切我的生活習慣嗎?(ex.帶朋友回家夜宿,因房東調閱監視器,打電話給我確認是否有人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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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三個狀況的「切結書」是不是有效?一、野生動物園要求來賓簽『切結書』,來賓保證遵守園方規定,若不守規定而受到動物咬傷,園方不負責任。二、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因為資格有疑問應予退件,但銀行特准客戶以簽『切結書』方式准予貸款,客戶保證資格沒問題,否則願負一切責任。三、旅行社要求旅客簽『切結書』,願意參加較危險之行程,萬一有意外,旅客願意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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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位於住宅區,想要登記作補習班,卻因為沒有鄰接道路6公尺以上,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P23https://www.udd.gov.taipei/laws/rdpqpr5-1017主管機關說公司位於第三種住宅區,想申請補習班是屬於第28組,至少需要「鄰接寬度>6公尺的道路」。但是補習班是教導學生,不知道法令規定鄰接道路>6公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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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來啦!繼第4季開頭的情人節特企之後,我們隆重推出「法科劇場」系列,從走入婚姻後的生養孩子、扶養義務,乃至於繼承問題,一共製播3集節目,要帶大家從常見八點檔的劇情、對白出發,進一步認識現實中遇到親情掙扎時,會關乎什麼法律規定。法律在家庭糾紛中並不是萬能的工具,那它到底可以處理哪些問題呢? 在法科劇場第三部,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糾纏人的一生😱,Yt與Henry將從繼承人的資格出發,聊聊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以及常見的疑問。誰需要經過認領跟收養才能繼承遺產?就是不想讓某人繼承遺產可以嗎?讓不孝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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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裁判字號:廢24年上字第5247號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這裡的『效力』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司法院認為停止適用的判例沒有效力,法務部認為停止適用的判例還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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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進步,許多企業或服務開始導入線上數位簽約,並產生電子契約文件(如金融業、電信業者..等),這種簽約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如何證明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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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診斷證明書有各種用途,像是用在請併假或是跟學校老師說受傷表示無法上體育課等。想知道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要怎麼被司法程序、訴訟程序裡被採納呢?病人可以建議或跟醫師討論怎麼開診斷證明嗎?如果後來發現受傷另有其他原因,病人可以跟醫師討論重開嗎?醫師應該怎麼面對病人這類的請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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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駕照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透過謊報資料騙過租車行,成功租借到汽車,那麼租車者能否主張民法§77、§79,即透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使此契約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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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時相」這個用語很陌生,今年以前從來沒聽過。想知道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這個設定對行人或開車的人的要求是一致的還是開車的人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設置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該設或不該設會經過什麼程序嗎?如果交通相關機關之後要調整的話,還會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嗎?也想知道還有其他「時相」是遵守交通規則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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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班時間固定10個小時11:30-09:30,月休只有5天,沒有加班費,面試時候都說他們符合勞基法在走,但是我卻感覺很奇怪,這樣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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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規定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條件才能定罪?過高的利息(例如年利率13104.63%)不能算是違反善良風俗嗎?例如刑法第266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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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外租房子是可以報稅的,但是許多學校附近的房東都會規定不能報稅不能抵稅,這樣算是犯法的嗎,如何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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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想賺錢想問批發的煙火量存放地點販賣地點需要申報等相關規定還想順便了解一下如果我把商品掛在身上在市場行走販賣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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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有說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第13調也有規定會議討論內容。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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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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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正本、原本、繕本、副本、謄本、節本是什麼意思,效力上有哪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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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勞動契約中寫到,乙方(員工)授權甲方(店家)於每月工資中扣除櫃臺差帳。明顯抵觸勞基法的工資應全額發放,這樣此條授權還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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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有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規定而判決無罪的行為人,法院都會同時判決施以監護嗎?請問監護期限可以延長嗎?是否有延長次數限制?刑法第8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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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內有規定如下:十、甲乙任一方若於起租日前或租約期間達約或依法終止契約時,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同額之賠償金且不得向對方請求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且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乙方,不得異議。如果我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預告一個月終止契約,是不是仍要賠錢給房東,這樣契約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