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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出國遊玩的時間可以久一點,決定在放農曆年假前三天開始向公司申請特休假或是事假。請問公司可以不准許員工的事假或特休假嗎?一併詢問,那如果請的假別是喪假或是生理假等其他事由,對於公司的決定會有影響嗎?公司有准駁員工請假的權限嗎?如果有,怎麼判斷?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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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製造惱人噪音,如果讓自己難以入眠、生活作息受到影響,那麼除了前篇文章所討論的民事責任外,鄰居是否有刑事責任呢?以下僅就法院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討論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的可能性。(見圖1)圖1鄰居製造噪音擾人清夢,可用刑罰制裁他嗎?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一、惡意製造噪音讓人無法睡眠,可能犯強制罪(一)強制罪基本概念刑法第304條第1項是關於強制罪的規定,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中的強暴是指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暴力,或者對物品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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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許久沒有玩該遊戲,但朋友邀約所以於8/3登入遊玩,發現遊戲名稱及大部分好友被刪除(並無金錢損失)後因買帳號的人有加我的帳號好友,因此得知我的帳號被遊戲工作室盜賣,而對方在7/24購買的;但我從未給過他人遊戲帳號密碼,也從未買賣過該遊戲帳號請問我能對「買帳號的玩家」以及盜賣我帳號的「遊戲工作室」有何法律上的行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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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常有人說台灣大部分的民宿都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合法民宿長怎樣?Airbnb是我每次出國選擇的住宿方式,Airbnb平臺、Airbnb房東在臺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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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圖1什麼是消滅時效?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見圖1)(一)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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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O男為乙O大學的學生,平時居住在乙O大學的丙O宿舍裡,每學期期初繳交住宿費。一個禮拜中會有好幾天的凌晨,同樣也住在丙O宿舍的丁O男會在寢室外的交誼空間大聲講電話,甲O男常因丁O男的緣故而失眠,造成隔天上課精神狀況不佳、考試不理想,儘管甲O男曾經親自制止丁O男,丁O男後續仍不改其行動,甲O男亦向丙O宿舍的管理員戊O小姐多次反應,但戊O小姐卻無任何告誡丁O男的行動。甲O男非常生氣,認為自己的居住權益與精神受到嚴重損害,向校方單位反應也得不到有效回應,試問甲O男是否有請求權基礎能向丁O男、戊O小姐或乙O大學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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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作為重要的證件,常伴我們左右,但是關於身分證,你認識多少呢?實際上它有什麼用途?如果身分證就可以用來證明身分,那為什麼要拿「雙證件」哩?關於身分證還有很多問題,例如上面記載很多資料,被別人看到的話不只會感到害羞,還會覺得自己的資料被看光光,那究竟寫了些什麼?這些資料都記載在上面合理嗎?最後,不曉得聽眾朋友是否曾看過網路上流傳諸如「太可怕了!身分證影本給別人前沒加這『幾個字』,很可能會傾家蕩產...」之類的文章,讓人看了不禁緊張起來,那這些內容是真的還是假的?法律有規定交出身分證影本之前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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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想要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的雇主;不過合法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的前提是,雇主已經先經過一定程序招募本國勞工卻又無法募得的情況,才可以申請聘僱外國家庭幫傭。這類雇主包括: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檔案來源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範本,來自勞動部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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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子女扶養父母的快問快答資料來源:作者/繪圖:Yen一、誰可以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見圖2)(一)誰可以享有扶養的權利?前提是要有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互相負有扶養義務,例如父母子女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二)至於扶養要件為何?依照民法第1117條,受到扶養的人,要符合1.不能維持生活而且2.無謀生能力,這是生活扶助義務。但是如果接受扶養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需要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就可以,而不必判斷有無謀生能力。這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指即使扶養義務人經濟生活上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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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借錢的人不見很多年,擔保借款的抵押權會隨時間消滅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見圖1)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原則是依照民法第128條,就是A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也就是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的時候。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還是消滅時效的期限還是繼續計算。二、何謂民法第128條的「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所謂「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應視當初契約有沒有約定清償期:(一)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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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住宿,星期五家長到宿舍接人,小孩跟家長說禁假一個月,沒有收到學校任何通知.
辭典
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提供日間照顧服務的社區式長照機構,一般稱為日間照顧中心,簡稱「日照中心」,也有被稱為「托老中心」。註腳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務。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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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宿舍公告一個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要進行安檢,公告上說管理員會同廠區主管及環安人員一同檢查,但實際僅有管理員2人分頭單獨進入個人房間,想請問以下狀況合法嗎?1.無人在的房間,僅敲門喊了一聲安檢就自己刷卡進入2.除了查看房內環境,還打開櫃子檢查3.房內有人,在住宿人員表示不同意的情形下,以安檢名義,管理員執意打開櫃子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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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家人今年在護理之家因進食嗆咳吸入性肺炎死亡,查詢相關法規:1.長服法第34條2.長服法第47條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第2條以上皆有提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投保機構會有相對應罰則,詢問當地衛生局得到的答覆是:該護理之家於長服法施行前設立,不適用長服法規範(長服法第62條),所以該機構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無違反長服法之規定。想請問各位,真的是這樣解釋嗎?難道我們入住機構前還要先調查清楚哪些機構是適用長服法,才能完善的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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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日間照顧呢?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以及人民對於健康觀念的逐漸重視,臺灣人民平均壽命提升,老年人口的數量也愈來愈多,如何讓老年人的健康及生活受到良善的照顧成為一個重要問題。政府為了因應長者照顧的問題,從2017年開始實施「長照十年計畫2.0」(簡稱「長照2.0」)政策,並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法」)作為政府或各個機構實施長期照顧應遵守的規範。「日間照顧」是長期照顧的其中一種方式,不同於需要長期居住在一定地點(如安養院、老人之家等)的「機構住宿式」照顧,以及由專業人員到家中提供服務的「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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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套房對出外旅行的人來說,是另一種深入當地生活的住宿方式。可是也常聽到新聞報導說要小心違法的日租套房。請問日租套房受到什麼法規管制?想要合法經營的話,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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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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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開店做生意,都會希望把自己與別人的商品作區別,讓消費者能夠「辨別」並購買自家生產的產品,同時也不希望自己熱賣的商品被別人抄襲商標、搭便車。因此會把自己的招牌、設計的LOGO拿去註冊商標,但是註冊的時候到底該注意哪些事項呢?本文將申請商標分成積極、主動與消極、被動等兩個面向來介紹,前者是指申請時需要準備好的資料和文件,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後者則是法規列舉不能作為商標的事項。最後再簡介商標的申請流程。一、積極面向:書面資料從商標法第18條規定可以得知,只要能讓自己與他人產生區隔,藉以讓消費者能分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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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休假制度一般都是針對勞工、在職者、工讀生的工作狀態在討論,不曉得政府有沒有規定學生身分應該享有週休二日的規定?朋友的小孩就讀某實驗高中,於週末經常於外縣市舉辦一天以上(需要住宿)的活動,並且要求學生必須參加,常常累了兩天,週一甚至沒有補假還是得照常去上課,已經這樣過了兩個週末,同為家長的我必然會擔心以後如果自己小孩遇到了類似的狀況,是不是能有甚麼解決的方式呢?若是遇到強硬派的校方,無法溝通討論,我們自己又能如何採取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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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一、如何選出各案件的國民法官?(一)國民法官只參與重罪案件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2.「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這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