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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有些內容是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的,因此有效;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也有效,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一、法律規定可由夫妻協議的內容(一)婚後的居住地點依照民法第1002條,夫妻的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二)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財產分配制度。假如不特別約定,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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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為「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有繼承權利?不能一概而論。(一)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法律規定,不論生母與生父有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律視為婚生關係,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當然繼承權利,例如D當然繼承C的遺產。(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此問題較複雜。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遺產,原則上並沒有繼承的權利,即便是經過DNA鑑定,鑑定結果確實有親子關係,也只是確認血緣關係的事實,並未發生繼承。如果要讓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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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同居多年,未婚,但有生小孩。後來男方意外死亡,男方家屬不承認小孩親屬關係,孩子由女方照顧,請問男方家屬有養育責任嗎(扶養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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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對沒有登記的同志伴侶,相處六年,因故分手.六年間,我分別自朋友手中領養兩隻貓,因為家母不喜歡貓,所以協議將貓咪養在男友租屋處,六年期間,兩人幾乎同居型式共同飼養,後來因為我勒戒一個月彼此關係結束,男友就以貓咪都是他在照顧主張自己權利,當時我因為自己做錯事,自己加上朋友們勸說息事寧人,未爭取兩隻貓(動產)探視與歸還權力,已經3年,日前我再度提出要求探視貓咪,前男友不回不讀,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要回貓咪的所有權,並且透過訴訟來要回我的兩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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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疫情爆發時,傳出工廠有移工群聚感染,並針對移工下達禁足令的消息,這些行為是侵犯人權,或是有效防疫,更是引起社會討論。這些事件讓大眾對原本就不太熟悉的移工,更加深了刻板印象,深怕移工的一舉一動成為防疫破洞。然而疫情爆發的這幾個月,語言隔閡造成的資訊不對等,加上工作環境的染疫風險,對這些背井離鄉的移工們來說,其實比誰都更害怕,這時長期關注東南亞移工議題的One-Forty看見他們的無助與需求,製作防疫機器人提供各國語言的疫情最新資訊,陪伴移工一起度過這場難熬的疫情。法律百科過去曾與One-Forty合作,一起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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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如果機構承認對老人照顧疏忽因為老人不舒服沒有帶去醫院只帶去診所機構醫生來看都未發現老人肺部積水導致老人肺部積水而身亡因說家屬說放棄急救所以老人不舒服未送醫到臉色蒼白意識不清楚才緊急送醫但到醫院沒多久過世醫生說肺積水很嚴重營養不良想問這有辦法對機構採取什麼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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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於2月底向公司提出4/10離職申請,同時申請於3/20開始特休14天(加上原有的月休,等同於3/20一路休息到離職日4/10),因目前公司人力極度缺乏,故公司以影響公司營運為由拒決了我的特休申請,並派員和我協商,並強調,在我4/10離職後,會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現金(依薪水底薪計算)給我,但我個人是因家庭因素(照顧家人及職涯規劃)無法亦不願配合公司的協商,然,公司目前告知,若我執意申請特休從而造成公司營運損失,公司會考慮付諸法律行動,我有些擔心,所以想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人給予我建議,謝謝。附註:①公司在勞動契約上並未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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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媽媽的、一間是好幾個兄弟和我和媽媽共有。只有我沒結婚、全家也還沒分家、只有繼承爸爸留下來的土地(租外人)、和房子。媽媽有失智在輪留照顧、最近他們找理由吵架。叫我搬出去住說他們有持分。連媽媽自己的房子也不給我回去住、說要請看護我的房間要給他住。要住在有持分的房子就要租金、不然強行從家裡的租金收入扣、每個人都可以拿一萬只有我沒有、變成我的又被他們分掉。這種行為合理嗎、有沒有犯法?要如何反制?租金收入在爸爸生前就是借弟弟銀行簿匯收入管理整個家庭開銷、現在父親走了、懷疑他們想轉移媽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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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女與B男同居14年其間也生了一子7歲一直以夫妻的關系生活著A女一直相信著B男是為家庭工作忙祿體諒著B男好好的照顧家庭小孩,可是最近卻發現B男的身分證配偶欄已結婚,約一年多前另娶了C女,A女一直被矇在鼓裏,A女發現的當下有詢問B男,B男回覆說他也很後悔也承諾會跟C女離婚只是需要時間,請問A女可否主張B男與C女的婚姻無效呢?C女是否能告A女是小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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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S4EP11︱精神疾病等於有權犯罪嗎?談刑法第19條的難題》,針對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的爭議,我們檢視了刑法關於責任能力的規定,並試圖說明法律的處理邏輯。但後續還有很多需要被處理的問題,而「判無罪之後要怎麼辦?」、「走在路上都要擔心被精神病患攻擊」的懷疑仍然沒有停歇,這時有什麼法律可以來處理呢? 政府推出「社會安全網」的政策計畫以來,常受到「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的批評,但其實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照顧、就醫,後續的處理與關懷,乃至於當涉及刑事案件時,如何在程序上加以保障/監管,以及希望精神疾病患者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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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養寵物嗎?統計資料顯示,2022年前9個月,臺灣新增寵物登記數量超過新生兒數量,寵物在今天也已經成為許多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員,而為了自家寵物的健康,例如添購驅蟲藥物或者是在寵物受傷生病時的用藥,當然就會是飼主們需要注意的課題。 以照顧的目的而言,寵物用藥跟人類用藥相同,我們在取得的時候會希望來源穩定可靠,不至於買到有問題的藥物,否則將可能會造成更多的不便與傷害。既然這樣,辨明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地方購買動物用藥品,才會更放心。 自家寵物用剩的藥可以上網轉賣嗎?買到分裝的藥品是正常的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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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親權?(見圖1)圖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親權,有哪些內容?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一)身分上的照護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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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對街貓或樓浪狗拍照,不知道會不會有侵害到愛媽愛爸的什麼權利呢?也想知道可不可以對有主人的寵物拍照呢?會有肖像權的問題,還是有其他法律問題嗎?請問寵物有沒有肖像權呢?對屬於其他人或是沒有人在照顧的動物拍照,會不會有什麼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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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簡稱黃女士。黃女士跟邱大哥在一起超過10年有一張沒有法律效益的結婚證書只知有兩個子女10年來兩個子女對媽媽幾乎沒有關心甚至聯絡更不用說有盡到扶養義務這段時間不管金錢照顧都是邱大哥邱大哥把錢放在黃女士的戶頭裡。黃女士逝世後子女們才出來說要分遺產並且法院事後找出了原來黃女士跟在邱大哥有結婚證書前還有兩名已經失聯至少10幾年以上的子女。總共四名子女在母親逝世後要出來分遺產。但沒有人盡到撫養義務甚至根本沒聯絡。但戶頭裡的錢都是邱大哥的。請問這些子女可以分遺產嗎?邱大哥能把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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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家人今年在護理之家因進食嗆咳吸入性肺炎死亡,查詢相關法規:1.長服法第34條2.長服法第47條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第2條以上皆有提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投保機構會有相對應罰則,詢問當地衛生局得到的答覆是:該護理之家於長服法施行前設立,不適用長服法規範(長服法第62條),所以該機構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無違反長服法之規定。想請問各位,真的是這樣解釋嗎?難道我們入住機構前還要先調查清楚哪些機構是適用長服法,才能完善的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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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媽媽單親有精神疾病也沒有按時吃藥對小孩子常時間打罵對小朋友冷暴力也時常把小孩子丟來丟去給親人照顧也在申請保護令中請為監撫權可以換阿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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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需另行選定監護人。二、為什麼需要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見圖1)圖1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誰來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當發生民法第1094條第1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的情況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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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需要改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規定中的「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包含未成年人本人、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法院、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其中「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不受第1094條第1項限制」指由法院審酌一切情狀,改定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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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見圖1)作為與不作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作為指積極地行動,不作為指什麼都不做。當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即屬作為犯;當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即屬不作為犯。二、不作為犯的分類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一)純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聚眾不解散罪所處罰的行為是「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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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在臺灣是相當受到關注的運動,尤其在國際賽事舉辦時,總會掀起一陣全民棒球熱。而隨著職棒聯盟成立,到旅外球員引起旋風,再因為令人痛心的假球案而受到重創,臺灣棒球運動一路走來並非一帆風順。直到今天,棒球重新站穩腳步並且持續發展、帶給球迷歡樂。在這其中,「工會」作為職業團體,依法具有簽訂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舉辦勞工教育、舉辦康樂活動、協助會員就業等任務,而中華職棒球員工會(TPBPA)在臺灣的棒球運動中,其實扮演著重要角色。雖曾一度陷入停擺,而後在危機下重振,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與臺灣棒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