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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規範在「工會法」的「不利益對待」與「支配介入」以外,第三種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類型規定在「團體協約法」,一般學理及實務稱作為「違反誠信協商」。回顧當初「團體協約法」在立法階段的時空背景,是因為考量到基於私法自治及團體自治的精神,國家公權力原則上應該採取較為低度的干預,國家的介入只是在確保協商雇主與工會雙方有雙向對等的實質協商空間,接下來運用以下篇幅,來說明什麼是「違反誠信協商」:(見圖1)圖1什麼是「違反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雙方於團體協約協商過程中應負誠信協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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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一篇的文章說明可以發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一)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當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旦因為勞工支持或參與工會而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的行為時,將有可能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接下來本篇將繼續來說明不當勞動行為分類中的「支配介入」。「支配介入」用來泛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干預或侵害工會自主運作,而影響到勞工團結權的行使的行為,說明如下:(見圖1)圖1什麼是「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以不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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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設置背景勞動法制及勞雇參與的方式,常伴隨高度政治性並且涉及國家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利益,當個別勞工法令像是勞動基準法因為環境與時代需求不斷修正,與集體勞資關係相關的舊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早已不敷使用並阻礙工會正常化發展,例如:1949年的「工會法」第57條規定:「僱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僅訂定雇主阻撓工會部分運作的行為可處罰緩手段,但是因為條文中沒有規定「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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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有加入「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的權利。然而,在談論會員的權利義務前,必須先理解到「會員」身分認定的問題。實務上因為各工會內部可以自由依章程決定事務,章程中常見有例如: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永久會員等等的身分別,其中有關贊助會員,早期勞動部改制升格前,雖然曾經認為職業工會章程增訂贊助會員不具會員資格,不可以享有與ㄧ般會員同樣的權利,但是現行工會都是依「工會法」組織及成立,而且依照「工會法」第26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籌組工會或處理工會事務的人會需要。理事、監事名冊是籌組工會的文件之一,此外,工會在每年度決算後30日內要將理事、監事等人的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樣情形要提出的還有會員名冊,可以參閱「工會會員名冊範本」。範本的來源工會理監事名冊範本,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n.d.),《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11條:「I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II 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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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見圖1)圖1三種工會的組織類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據公司...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行為人有「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及「不誠信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申請人可以:從知悉這樣的事實的隔天開始90日內,從事實發生的隔天起90日內,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申請時,會需要這份申請書。如果申請人想要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可以另外參閱「撤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事件申請書」。範本的來源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的範本,來自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n.d.),《表格下載》,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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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動罷工須符合一些條件,並非人人、任何事情都可以罷工罷工須符合的條件主要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條件:(見圖1)圖1如何發動罷工?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一)只有工會才能發動罷工、個人不行。(二)只有涉及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才可以罷工(也就是希望變更或維持勞動條件)、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則不行。(三)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也就是罷工必須是經過其他方法無法達成,才可動用的最後的手段。(四)工會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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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在臺灣是相當受到關注的運動,尤其在國際賽事舉辦時,總會掀起一陣全民棒球熱。而隨著職棒聯盟成立,到旅外球員引起旋風,再因為令人痛心的假球案而受到重創,臺灣棒球運動一路走來並非一帆風順。直到今天,棒球重新站穩腳步並且持續發展、帶給球迷歡樂。在這其中,「工會」作為職業團體,依法具有簽訂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舉辦勞工教育、舉辦康樂活動、協助會員就業等任務,而中華職棒球員工會(TPBPA)在臺灣的棒球運動中,其實扮演著重要角色。雖曾一度陷入停擺,而後在危機下重振,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與臺灣棒球發...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要籌組產業工會擬定章程時,或是修改章程參考時會需要。如果工會的類型是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可以另外參閱「臺北市企業工會章程範本」、「臺北市職業工會章程範本」。範本的來源臺北市產業工會章程範本,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n.d.),《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工會法第11條:「I組織工會應有勞...
專區 - 圖文包
最近工作還順心嗎?想到過年親戚問起工作,只能報喜不報憂嗎?你的憂,我們知道(拍肩關於加班領不到加班費、請假要看老闆臉色的心聲我們都知道現在就讓我們跟著小鮮肝的視角,一起了解那些老闆可能沒跟你說的事!📍還沒看過這幾集嗎!.社會小鮮肝職場生存戰|第一話求職篇-就業歧視、責任制、試用期.社會小鮮肝職場生存戰|第三話離職篇-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失業給付-依據勞基法第30條及32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若未經工會及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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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學校教師的聘任和離職?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聘任各有什麼不同?(見圖1)在說明教師的離職程序前,必須先了解學校中的老師可以依照聘僱的方式分為正職、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的身分導致他們離職的方式有些不同。正職教師,是指取得教師資格後,在學校編制內的正式專任教師,聘任方式可以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聘約期間可能從最短的1年至最長的7年。除了正式教師,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中常見的還有代理教師和代課教師。代理老師是為了代理正職教師因故短暫離開學校而留下的職缺,聘約期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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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好幾年了,居然收到傳說中的教召令。要在上班日去教召,可以跟公司請公假嗎?除了教召以外,還有哪些事由也可以請公假?
問答
公司防疫規定同住家人確診有公假三天,亦即毋需出勤公司仍給付薪資,1/2晚間告知雇主同住家人弟弟12/31發病(隔離通知書為1/2起隔離)雇主回復1/3毋須出勤1/37:53來電告知她理解錯公司防疫規定(以發病日起算已超過三日,故1/3需出勤),我今天須出勤,但公司8:00上班顯然已來不及,當下別無選擇只能迫於無奈同意雇主幫我請特休*公司內部僅明文規定同住家人確診公假三天,並無詳細指出確診是以發病日還是隔離通知書日期起算*理解公司防疫規定已優於勞基法,但雇主先承諾毋須出勤,當天上班前七分鐘反悔要求我出勤,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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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見圖1)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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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喪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過程,當家中有人不幸過世,該如何請假?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規定呢?勞動基準法只提到勞工因喪得請假,至於細節的部分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則,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有詳細的日數以及工資給付等規定(表1)。簡單來說,喪假的日數依照親等的遠近而有差異,親等越近的,原則上關係較為緊密,因此法律所給予的請假日數就會較多;反之亦然。至於喪假期間薪水的部分應照給,不得任意扣減。表1因不同親等親人過世,勞工可請喪假的日數與薪水整理關係喪假日數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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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各種情形一般而言,發生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情況很多,如果以對象來說,通常有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是發生在員工相互間,或是顧客性騷擾員工,但也有可能是員工性騷擾顧客的情形。至於以性別來說,絕大部分還是男性性騷擾女性,但也有女性性騷擾男性的情形。由於現在各類性別在職場互動情形越來越頻繁,因此,發生在男性性騷擾男性,或是女性性騷擾女性這種「同性性騷擾」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的。至於對所謂對「性別上少數者」,諸如同志們的騷擾,如果與性或性別有關,則也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甚至某些與性沒有直...
問答
上個月教招5天,跟公司請公假5天.這個月看到薪資單被扣5天延長工時的錢。月休8天,上班11個小時。問公司會計,對方說教招只會給基本工資,會扣延長工時的錢。想問一下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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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運動嗎?會關注運動競賽嗎?隨著各種運動賽事的收視普及、資源容易取得,關注運動並投入其中的人越來越多,但其實運動背後蘊含許多法律問題,等待我們去發掘喔!看到臺灣選手在運動賽事中吃鍋貼時,感到惋惜之餘會覺得「政府為什麼沒有好好發展運動產業」嗎?常常在網路上會看到有人批評體協是「體邪」,那體協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而臺灣選手參加國際賽事時常有國籍的爭議,究竟要代表「中華民國」還是「中華台北」?這些其實都與運動法的思考領域息息相關呢!本集節目很榮幸請到中華職棒球員工會的法務,也是法律百科優秀作者之一...
辭典
圖1團結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一,指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由於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有明顯的不對等關係,因此,保障勞工透過組織結社的方式形成集體力量,才能維持與雇主對等的地位。勞工行使團結權的具體形式就是工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3號解釋,以憲法第14條規定的結社自由,結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作為國家制定有關工會法律的根據;但團結權與團體交涉權(或稱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在行使上有結合關係,只有組織工會才有法定資格與雇主進行協商和簽訂團體協約、經集體協商才可能有爭議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