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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文題目有人名需徵求本人同意嗎?2.從公開平台下載影片做分析,是否有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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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的夥伴們好,有關公益勸募條例,我有到網路上查詢一些相關資料,因為也有看到網路上有些許文章討論公益和私益的部分,因我們屬公益團體但還不是法人團體,所以想詢問,若未來想辦理募資活動,是否會觸法?或是要看活動性質,或許也能屬私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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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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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家離世2年,出版社停業.書籍絕版停售(無法購買)有一本書籍,內容很適合給道壇善信初入門去了解..如果翻印出來,免費派發給善信,這樣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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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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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原則上只有在符合第11條規定的裁員解僱(例如: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第12條規定的懲戒解僱情形下才可以解僱勞工(例如:勞工對僱主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持續曠工三天)。但,雇主如果不想付資遣費,而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因為「自請離職」是勞工自行提出的,在法律上可以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不需給付資遣費給勞工,將對勞工有嚴重的影響。因此,如果遇到這種以改變職務內容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勞工可以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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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涉入刑事案件時不受國家壓迫,我國定有「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人民的權利,但條文用語卻常讓許多民眾難以一望即知,也難以維護自己的程序權保障。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詢問」、「訊問」、「詰問」3種用法,看起來好像是不同東西,但實際上3種都是指「發問」的行為。是否納悶為什麼同樣一個動作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依照發問者、問話對象、程序的不同,使用不同詞彙。(見圖1) 圖1什麼是偵訊?訊問、詢問、詰問有差別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偵訊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大概是「檢察官偵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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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職業工會職業工會,顧名思義是一種「結合相關職業技能勞工的工會」,依據工會法規定,職業工會以縣市、職業為一個單位,一個縣市僅能有一個同種職業工會,例如若已有新北市護理師工會,則新北市不能再成立一個護理師工會。只要具備勞工身分,即可加入相應的職業工會,而目前教師可以組織並加入工會,只有軍火業勞工、軍人與其他公務員不得成立與加入工會。職業工會與一般民眾生活相當貼近,在臺灣有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會員數量龐大,但是許多人加入職業工會主要不是為了跟資方有對等談判爭取勞動條件的力量,而是為了方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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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證券的募集、發行或上市交易都要先向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申報,公司要準備繁雜的文件(例如公開說明書、會計師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並可能要因此支出龐大的會計師、律師及證券商等顧問費用。而豁免證券則是例外可以免除向政府申請審查、登記的證券,既然要準備的文件不用比照一般公開發行程序,也可以省去很多前面提到的費用、降低成本。例如為了向群眾募資,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申請登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權所發行的股票,就是豁免證券的一種。註腳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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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生朋友在台灣離島的酒店當公關,然後因為前幾天我朋友喝酒喝太多已經有點醉了所以先在客人的包廂睡著,但她還是有意識的,後來發現客人的手開始在摸她胸部和親她嘴巴,另一隻手在摸入她的下體,但她雖然有意識可是已經半醉,所以沒有力氣可以推開客人,但有跟客人說不要,但對方一直用,後來我朋友故意把桌上的碗丟在地方想辦法製造聲音,少爺就進來發現女生喝醉就把女生扶出去,包廂裡面有我朋友和一個客人和一個也是在那間店的少爺(但他是休假去喝酒),但整個過程他都有看到我朋友被那個客人侵犯卻都袖手旁觀,後來女生被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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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可否獲准通過,主要內涵在於是否具備「識別性」,而足以讓消費者認識該標識是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且可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作區別。至於商標組成,是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聯合式所組成均可。一、註冊的商標必須要有「識別性」商標的識別性是指足以讓消費者認識是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務上之標識,在消費者認知當中具有一定程度上差別。一般而言,可以區分「具有先天識別性」及「不具有先天識別性」。(一)先天具有識別性標識與生俱來的識別性,即標識本身就使人有強烈印象,可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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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經校方媒介接受學術研究邀請受訪並在簽訂合同後被攝錄訪問過程,惟在未經同意下被公播,製作人與校方是否有刑責抑或民事責任?因此好奇而來訊問台灣的情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bJrj98-Gw在香港,最近一則未成年人權益遭中學校方、教職員與校友一併侵害的「公映事件」正鬧得沸沸揚揚。事前,此片涉事的學生受邀作社會學或教育方面的研究而應邀受訪並攝下上述影片的片段,亦有跟研究方及校方訂下書面合約訂明播放空間與對像,事後校方與攝製團體反口並作電影公映使有關學生的未成年人權益被踐踏之餘,更遭受道德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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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4年台灣正式與CRC正式接軌,想請問台灣的法律有哪些兒童友善的法律?法庭有專任兒少法官嗎?如果有,大部份是處理哪些案件?監護權:當父母調解監護權,兒童需要上法庭嗎?有年齡限制嗎?例如12歲以下不需上法庭(純舉例)兒童若必須上法庭與父母調解監護權,可否請求由“法定代理人”或“任何能代表兒童當事人發生的法人”出席?台灣的做法又是以何種形式理解兒童(如12歲以下)的聲音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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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我的租屋地門鎖被房東給換了,然後房東跟警衛也還都進去了,之後我到派出所報了案,問題1:警察以一般刑案(妨害自由幫我做筆錄是正確的嗎?)第2個問題:警察找不到房東,而警衛室也拒絕提供房東資訊給警方!而警方說會寄單請房東報案說明,之後就無下文(那我只能做等待的動作?)問題3:我現在遇到的是我已經報了案,而房東沒去到案說明,一直避不見面,卻直接發律師函給我,要我跟律師事務所聯絡協商租屋處的事,我該理會他嗎?因為房東已經換了鎖,我沒辦法進入,而且他還是在我承租的期間,已經和警衛大樓管理員進入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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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的時候發生車禍,當事人有在六個月內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該車禍為一起追撞車禍,受害人當時騎摩托車在等紅路燈時(為完全靜止之狀態),遭到來自後方的單速腳踏車追撞,當事人僅有一點擦傷,但其後座乘客頸部挫傷、腦震盪,以及對道路有點心理陰影,騎摩托車時仍然心懷恐懼。目前對方看起來只想賠償醫藥費以及財產損毀的部分,若是想要要求精神賠償的話,要提供哪些證據才比較容易獲得賠償?此外,是否應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有聽聞調解委員會會傾向於把索賠價錢壓低)?此外,因為有到警局去提告刑事的部分,如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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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台灣公司,無論外國人是法人或自然人,只要是入股成為台灣公司股東,就需要向投審會申請投資、審定投資額。如果外國人用借款的方式,或是購買台灣公司發行之公司債,是否就不用幾過投審會漫長的審核呢?也很想知道投審會審查的目的(想要避免哪些事情發生,所以才要事前審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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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3專線是什麼?有哪些作用呢?(見圖1)圖1113專線是什麼?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 113專線是一隻專門保護婦幼權利的專線,代表的意義是「1個號碼、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性侵害)」。此專線針對全國民眾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服務內容包含提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青少年保護等案件受害者通報、轉介以及諮詢等,並且會依照個案的需求結合警政、醫療、司法、社工等專業人士來給予協助。不論是透過室內電話、公共電話或是手機都可以直接撥打,且撥打者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目前是由財團法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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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做不符身份的買賣,事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原則上賣方應還款,買方應退貨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法律行為,除非是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原則上都要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所以如果賣方在賣高價商品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未確認是否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後可能會遭受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使得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將面臨接受退貨返還款項的風險。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的法律行為,如果他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並無返還賣家的義務在日常生活的買賣行為裡,買方如果不是因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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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鄰居請工人在樓頂施工不慎損壞自來水管路造成漏水,施工當時被樓頂住戶監視發覺,當時有立即更換明管部分,但埋在水泥下的公共管路接頭在隔約數個月之後樓頂住戶發現滲漏造成裝潢受損,三樓鄰居雖經口頭告知卻以時隔已久而不願承擔責任,經第三方水電工確認滲漏跟先前三樓施工有明顯因果關係,請問三樓鄰居是否涉及侵權,另外五樓住戶能否以預防損害擴大而擅自關閉其他住戶自來水管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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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與賣方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開工,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詎料,賣方於109年3月3日始取得使用執照,並向本人表示,依買方繳交第一期房地價款日期,倘超過590日,才給付遲延利息。請問賣方就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計算,是否已違約?二、另,合約第12條約定賣方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惟賣方拒絕買方授權第三方驗屋公司去驗屋,說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