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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法律名詞小學堂節目受到各種好評,食髓知味的主持人決定來尋找法律上非常冷門的名詞,一次說給你聽!在司改國是會議之後,針對法律條文使用生難詞字、艱澀難懂的問題,掀起了如何將法律條文結構、用字調整得讓一般民眾都能了解,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討論。但這樣的訴求高度考驗立法技術,既不能寫得太艱澀或讓專有名詞妨害理解,又要避免讓法條文字太過冗長且不精確,是需要相當時間推動的議題。不過,有些生難詞字的由來其實頗值得細細考究,雖然與我們的生活用語已經大不相同,但也能從用語的流變了解到過去歷史的樣貌。到底...
辭典
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問答
對方無照上路並雙黃線違規迴轉告我方過失傷害想詢問有告不成案例嗎
問答
請問我是善意第三方在臉書看到不認識的賣方刊登販賣手機,我與賣方約超商購買手機,未想賣方涉嫌以手機換現金方式及強簽本票等手法威迫及詐騙受害者(我未知情,是在筆錄中方知曉),受害者報案,今警方已來製作當時賣方與我交易及其發生詐欺事件相關細節筆錄,請問未知情單純買手機的我有罪責嗎?購買的手機需返還嗎?
問答
一對年輕夫妻因奉子而結婚,新婚大概一年,老公就因先前的犯罪而入監服刑,而老婆也在半年後棄孩子不顧去做傳播而認識另一個男子,近來在女方新開帳號的FB看到她與新認識的男子親密合照、寫著標題為:《這輩子能夠遇見你、真的很幸福❤》等字,而女方的FB設為單身,還有她他們倆人的親密合照等。小孩目前是男方家長在撫養,而小孩每個月的補助都匯到媽媽的戶頭裡,也沒有拿出來給小孩當尿布奶粉錢,因為她住外面幾乎不想來看小孩....請問這種情形男方可以做什麼事以維護配偶權呢?謝謝請問這樣男方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汽車維修業者與需要修車的消費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汽車維修也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委託修車的消費者、維修汽車的業者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一)業者維修前的告知義務維修業者要在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且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後才可進行維修。如果是在維修中發現約定以外的的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仍應先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
問答
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問答
國小校園中若樹木有危險,總務處已圍警戒線且宣導不要靠近,但樹木倒塌,導致人員受傷,責任釐清問題,總務主任是否有過失?
辭典
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問答
如題2023/04/28我無照上路行經三重區十號越堤道被後方車追撞。當下撞擊點是我的右後方排氣管一路延伸向前,對方車是左前方車頭。車禍發生當下我就馬上報警了,也有請求派救護車來此(對方車拋出去有受傷,但我被撞時就跳開。故無受傷)警察來現場處理拍照完,因對方乘坐救護車前行去往醫院檢查傷勢,而我是直接前往派出所做車禍筆錄。做完筆錄車禍小組的警員告知我可以走了。晚上回去之後我有主動打電話詢問對方傷勢及車禍後續處理狀況,但對方無明顯回應後續如何處理,後面講好雙方皆報自己的保險,就結束第一次通話了。過了幾天都沒收到...
問答
女兒(12歲)跟認識一陣子的網友(也是女生應該跟我女兒差不多大)一起玩遊戲,因為網友要幫他的角色捏臉所以有女兒的帳號密碼後來網友因為跟女兒有點不愉快,他就修改了女兒遊戲密碼,導致女兒無法登入遊戲(遊戲是有儲值的)請問這樣可以告那個網友嗎??要怎麼告?
問答
合作企業董事長未經過我同意,擅自下載我的Line大頭貼,以生成式AI繪圖軟體(stablediffusio)繪製三幅風格不同但都強調女性性徵的影像,將圖像傳給我並說OOO你好可愛。1我從未同意對方使用我的大頭貼2我收到時感到很不舒服,我並不希望任何人(不管同性或異性)將我變成強調性特徵的影像主角3我初淺知道stablediffusio使用方式:放圖、下英文關鍵字,有此可以推知所生成圖片與性徵有關是因為使用者下了相關關鍵字4認識我的人應該都看得出是我,因爲影像原作是我的Line大頭貼不知道對方這樣的行為會違反哪些法令?我最好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問答
如上訴發生車禍後雙方互告傷害,結果為騎士勝訴行人敗訴,我想請問機車禁行路肩的法規是有什麼修正嗎?為什麼撞到行人卻是行人的錯?經了解是騎士說她沒有看到走出來的行人才撞到,但是這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嗎?且監視器影像中行人並沒有慌忙竄出,請問這樣要怎麼保障行人的權益?
問答
各位好!想詢問碰到車禍對方肇事逃逸,機車與機車,想知道除了對駕駛人提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那他後面乘坐的可以告嗎?或者他旁邊有一台機車也是他朋友,他朋友待在原地看著我倒地,一開始他們是路邊停車聊天,撞我的那個是沒看有無來車直接衝出來,這些人可以以什麼法條告嗎?還是單一只能對那位駕駛?
問答
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
辭典
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問答
寵物無論養在家裡庭院中,或是家裡以外的空間,或甚至是流浪動物,如果被攻擊受傷的話,攻擊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要討論攻擊者的法律責任前,必須先釐清動物在法律上是什麼,牠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如果動物沒有主人是流浪動物的話,就是無主物。動物保護法對「動物」、「寵物」與「虐待」的定義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必須是脊椎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
問答
(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問答
最近發生機車與機車肇事逃逸車禍..事過兩個月..警方說:租賃業者說最初承租的是逃逸勞工已經遣返,肇事當天業者他們說不清楚機車駕駛人是誰,只說承租已經遣返回國..目前不知到底該怎麼處理..是可以請律師直接向業者求償嗎?畢竟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現在詢問警方也是要我自認倒楣..
問答
在社群媒體instagram上,有不認識的陌生帳號向我私訊回覆動態「你他媽狗娘養的垃圾」「廢物一個操」,使我心理感受極度不舒服,已經截圖及銀幕錄影,目前要向舉局備案,想請問這要是否可以提告,告什麼?